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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款;
3、双方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数量(以下简称“零星用工”)证明材料(必须经派工人员签字、现场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批准)。
1、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
2、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工程技术部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技术部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
3、按月计价。为确保项目每月定期顺利召开月责任成本管理分析例会,项目对劳务分包商的计价必须按月进行。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内范围内。
4、严禁超额计价。
1、月度预付建安工程价款。甲方可按乙方根据季度施工计划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中建安工程价值的30%,于每月15日前预付当月工程款。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
2、季度验工。按本季度完成的工程数量,分单位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3、年度验工。按全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4、末次验工。建设单位(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在竣工时要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2100433B
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表
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表
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1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一节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概述 熟悉定额的含义和工程定额的分类 一、定额的基本概念 定额:规定的额度及限度,即标准或尺度。 工程建设定额: 是在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 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 资金消耗的数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定额的作用 定额既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也不是与市场经济相悖的改革对象。 1.在工程建设中,定额仍然具有节约社会劳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 2.定额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3.定额是对市场行为的规范 4.工程建设定额有利于完善市场的信息系统。 三、工程建设定额特征 1.真实性和科学性 2.系统性和统一性 3.稳定性和时效性(理解) 四、工程建设定额的分类 1.工程建设定额按内容分 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消耗定额。 2.按使用范围分 (1)施工定额 项目划分很细,是工程建设中分项最细、定额子目最多的一种定额
1、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2、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3、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5、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7、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8、工程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审。
9、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3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同。
10、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10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数量一致。
11、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增加附表。
12、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13、验工工程为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
14、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记录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
15、验工计价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16、了解不予验工计价的情况。
17、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8、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甲供物资设备、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计价。
19、工程价款结算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验工计价的,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1、工程承包合同;
2、批准的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工程;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工程;
5、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