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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凡属于国家或集体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
? 哪个地区 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23号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标 底 第五章 投 标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招投标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县城建局是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职责分工和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应采取下列方式:
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参加投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县城建局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受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凡工程造价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议标形式,参加议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之前,必须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告表》,报送城建局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如发现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资格,并予以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要召集招投标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报告、讨论建设工程的有关事项。
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编制,5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标的的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必须委托预算编制专业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编制工程预算。
招标单位应邀请城建局招投标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不得单独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开标议标应按招标文件或其他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非法转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房地产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版) 成本合约部
政府采购的监督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供应商(服务商)如不能履行合同,政府采购中心可给予警告,直至取消供应商(服务商)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单位都要按政府采购的内容和目录主动上报采购计划。擅自采购的不仅采购无效,而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责令改正,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总 则
本县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类开支以及使用财政补助经费的其他单位的固定支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实施机关,其主要任务是:
1、办理纳入采购内容和目录的采购事宜;
2、组织有政府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
3、受有关单位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
4、按有关规定考察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商)资格 ;
5、办理县政府机关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国家采购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
2、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目录;
3、按有关规定审核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商)的资格;
4、处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5、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6、搞好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政府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经县有关领导同意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同中标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标准、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采购的经费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
3、银行贷款和社会募捐等
集中采购经费通过县财政部门拨给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结算。分散采购经费由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和定点供应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