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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旗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旗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政策;负责起草制订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旗环境保护规则;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旗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则和生态保护规则;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原则。
(二)组织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统一定额和委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三)指导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建筑业、建设中介咨询业的行业管理、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强制性标准;指导和管理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限额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城市市政建设管理,参与编制平衡下达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城建设施和其他建设规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五)指导和管理全旗城镇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
施、城市交通、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
(六)负责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旗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八)贯彻国家、自治区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的政策、办法;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审查旗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报批全旗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重点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及其它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查;指导全旗规划管理工作。
(九)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旗规划区内基础设施计划的拟定,负责规划区建设项目及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批旗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登记。
(十一)负责全旗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规划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
(十二)开展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十三)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十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监督和综合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环境保护。
(十五)指导和协调解决旗、苏木乡镇和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旗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旗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旗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各地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旗可持续发展纲要。
(十七)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审定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 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旗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旗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负责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 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核定旗建设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4名。
1、环卫局
2、园林局
3、工程质量检查站
4、市镇维修队
5、建筑设计室
6、城市规划设计办
7、规划城市管理监督大队
8、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9、环境保护局
10、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招标拍卖中心
11、乌兰木伦镇城建分局
12、伊金霍洛镇城建分局
13、札萨克镇城建分局
14、纳林陶亥镇城建分局
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探讨
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探讨 葛露萍 南京立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 210000 摘要:城市规划建设对推动城市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在城市规划建设过 程中,要将环境保护工作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 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带来的诸如大 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环境问题, 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 建设理念,合理安排与规划城市建设工作, 增强环境保护的针对性、 科学性与高 效性,提高环境保护效率, 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优质的外部环境, 不断推动整 个城市的和谐发展。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境保护。 关键词: 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TU984 1、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引领着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 由于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多 元化,因此更倾向于环境保护的发展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有关环境的 法律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人类生存环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那林陶亥。
(一)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乡规划建设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县市政管理局承担的房地产管理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县环境保护局。
(四)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职责和城区河道(含水域环境)管理职责划入县水务局。
(五)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职责划入县市政管理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八)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十)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一)将原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除环境保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县住建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环境保护职责划给县环境保护局。
(四)将原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