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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营业收入并实现利润,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进行预提处理,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停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了企业尚未缴纳的税金(若为借方余额,则为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此项目中进行反映。
应缴税金,分为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等。2100433B
建筑业劳务所缴纳的税金一般是营业税及其附加(城建维护税、教育费及附加)根据课税主体确定。一般是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缴纳,这里指施工企业。 纠正一下你的说法,新修定的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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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费调差是什么?为什么有时候是负数? 机械费调差是在机械定额,也就是使用每个机械的基价,里面包括了耗费的电,人工和机械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当地建设局每个月会编制的造价信息上面相应的机械人工费...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应如何缴税?
Q钟税官:2016年6月初,本人将在市区闲置的一套自有房屋出租,与承租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一年,月租金35000元,我预收了半年的房租费。听说营改增后出租房屋改缴增值税了,请问我出租的这套房屋应如何缴税?应向国税机关缴税还是地税机关缴税?
税金构成来源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京造定【 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 3.4%税金 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营业税为基础, 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 72号)文件规定,从 2012年 1月 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 2%,因此, 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的细则》 中规定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 (详见附表)。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 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 2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四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前工资≠税后工资 个人所得税。2100433B
多数建筑业企业表示,2016年11月、12月缴纳增值税款现金流出(以下简称缴税现金流出)环比及同比均大幅度上升,个别企业上升幅度达60%以上。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
停杯投箸不能食
在分析具体原因之前,有必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先进的征管手段提高了征管效率,堵塞了营业税征管的漏洞,跑冒滴漏以及纳税不及时等现象得以遏制,这是同期入库税款增幅较高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性因素。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建筑业企业季节性收款特性导致缴税现金流出年末突增。二是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政策规定效应渐显。三是经营环境、谈判地位、配套政策等建筑行业本身不可控的因素使然。四是为数不少的建筑业企业认识不足、措施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不必要的缴税现金流出。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在调研中也发现,部分管理先进的企业(规模并不大),已经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税务管理模式,“营改增”之后,总体缴税现金流出明显下降,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拔剑四顾心茫然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建筑业企业作为不动产的建造方,其本身并非终端消费者,严格而言它并不真正承担税负。因此,在上文的分析中,笔者并没有用“税负”而是用了“缴税现金流出”这一概念。那么,对于这种“缴税现金流出”增幅较大的客观现实,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呢?
从上文的原因分析看,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不排除这一症状“自愈”的可能性。季节性收款因素,将随着年后建筑业收款的自然下降而减轻;预收款发生的纳税义务,将随着工程项目开工,进项业务逐渐增多而使缴税现金流出下降;行业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以及建筑业企业自身的管理因素,也将在增值税施行一段较长的时间(如10年)后,随着征管手段的加强和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得到缓解。但这种“无为而治”的做法,需要的是时间、牺牲的是部分建筑业企业,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的最大特点,是资产负债率高、利润微薄以及由此所带来的资金紧张。因为资金紧张,所以要举债,每年微薄的利润被沉重的财务费用蚕食殆尽,又要进一步举债,如此循环、苦不堪言。尽管增值税不直接影响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国家税收的不可返还性,决定了其缴税现金流出一旦发生,犹如奔流到海的黄河水,一去不复回。无论后续发生多少进项,也只能抵扣再后续的销项。更何况,后续发生的进项,本身就是建筑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
长风破浪会有时
从分析可以看出,导致建筑业企业近期缴税现金流出增加的原因有很多,需要财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筑业企业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在此,笔者不揣冒昧,结合建筑业企业“营改增”后遇到的一些反映较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建筑业企业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财税管理制度。
二是财税管理工作要贯穿于企业的全业务流程,始于招投标、终于收付款。涉税事项(如发票类型、开具时间、违约责任)应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
三是注意防范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对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商贸企业为重点),应采取迟付款项等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初次合作企业出现走逃或失联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彻查招标程序和相关责任人。
四是在销项业务方面,要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将开票时间、向分包付款并取得发票时间、预缴税款时间控制在一个月之内,次月申报纳税时,及时抵减已预缴税款。
五是在进项业务方面,要确保“应抵尽抵及时抵”,发生采购等进项业务时,应依照采购合同或协议及时取得扣税凭证,并在最短时间内认证并申报抵扣。
六是在对内管理方面,针对工程项目数量多、分布散等经营特点,应提高管理效率,利用信息化等手段,确保涉税业务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七是在对外管理方面,建筑业企业要善于以价值链的观点看待税务管理,在计税方法选择、收付款时间、发票开具和收取等方面加强与业主、分包分供商的沟通协调,以实现税务管理的共赢。
八是组织公司招投标、合同、物资、经营、法务、内控和财务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选择本单位有代表性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蹲点,总结提炼出最佳实践经验并进行推广。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