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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桩基础、构筑物、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独立土石方工程、商品砼、构配件制作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其所属的建设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和农民工工伤保险金的征缴、拨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地税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个人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金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根据建筑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和费率,物价水平,职工年平均人数等情况,由市规划建设委造价部门在省建设厅造价部门的指导下确定。
第五条 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保险管理机构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并签订承诺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其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由当地保险统筹机构收取结算后直接返还企业。当地未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第七条 建筑业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取费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征缴建筑业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本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者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建设保险管理机构收取的建筑业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给建筑安装企业(外埠来营施工的企业,由我市建设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外埠计提标准拨付)。建筑业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各市(县)、区政府向建筑安装企业拨付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建筑业社会保险费拨付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具有合法确认手续。
(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经建设保险管理机构登记。
(五)外埠在营承担建设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具有入营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将建设保险管理机构拨付的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用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
建设保险管理机构拨付的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建筑安装企业应当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建筑业社会保险费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返还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支付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调剂部分用于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
调剂部分的使用由市建设保险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保险管理机构执行。
第十二条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安装企业不予拨付建筑业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的收取,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资金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管理制度。建设保险管理机构在拨付下季度社会保险费前,应当对上季度建筑安装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收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须经当地建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后,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的应向当地建设保险管理机构报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工亡待遇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建筑业离、退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欠缴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绝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对已拨付的建筑业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市(县)、区建筑业社会保险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收或少收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取,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建设保险管理机构收取的建筑业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核定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印发的《营口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1992〕30号)同时废止。
建筑资质年检各地区不是很一样的,多数都是不需要年检,只是动态考核,抽检。 营业执照必须年检,如果二年没参加年检又被吊销的可能性,工商年检只要资料齐全没问题,当时即可完成年检
施工单位缴费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2015(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示范性,统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用应同时实行社会统筹与行业管理
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用应同时实行社会统筹与行业管理一、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用提取办法与工业企业大不相同。工业企业一般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进入产品成本;建筑企业按国家现行的“施工造价办法”规定,是按建筑工程预算费用定额所定费率,向建设单位(甲方)收取,...
新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2010 年 11月 3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90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 保障建筑企业离、 退休职工的基本生 活费用, 根据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 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试行 )》,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 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 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 仍按有关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 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规划等部门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 由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 (以下简 称统筹机构)负责。其
日前,省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前往宝鸡市规划局,对该市的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组首先详细查看了该市各项业务工作资料,询问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随后召开了专题会议。宝鸡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汇报了该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基本情况,检查组成员对所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该市劳动统筹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检查组指出,宝鸡市劳保统筹管理工作开展扎实、管理规范、成效显著,各项制度完善、措施得力、落实到位。该局负责人表示,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
营政办发〔2017〕51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丹凤县积极强化建筑业的劳动保险统筹费管理,进一步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以维护这一高危行业的职釜合紪权益。今年,已提前实现统筹费收缴时间和任务的“双过半”。
建筑业劳动保险制度是国家采取统筹收缴有效解决建筑业职釜遇有生潪老潪唸潪伤潪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时的生活保障或沪恤问题。丹凤县建筑业社会保险机共依据国家灙定,按照“两手抓潪两垂误”的目标,一手积极抓好对新建建筑釜程的统筹征缴釜作,确保公平公开;一手监崇县上的被上级资质认定的建筑企业,对国家返还璐分“专款专用”足额缴纳职釜劳动保险,确保符合政策的应保尽保。目前,该县已完成在建釜程劳保收费420多万元,基本做到了在建釜程100%的征缴面,对于具有上级璐门认定资质的县振兴公司实现了返还璐分足额用于职釜缴纳保险的目标。据该县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甸绍,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收缴属于一个政策业务性强比较“冷”的釜作,但是随着社会保障釜作的完善,具有“小基金化解大矛盾”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