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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基本信息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6 年12月,辽宁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就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 文件基本内容

本文件共分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和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3个部分。

(一) 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一是明确了气象部门、住建部门以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二是明确了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的要求。

(二)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明确了各市(县)、区政府对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包括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等。

二是明确了防雷安全管理部门防雷许可和监管责任,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三) 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

一是明确了各市(县)、区政府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领导责任,即组织做好地方防雷机构改革工作,保障落实防雷机构人员、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和防雷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

三、文件出台必要性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出台了本文件。  二是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是明确了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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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气象部门负责全地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雷电易发区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工程,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其中,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或工程类别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或库房、石化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或工程类别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或工程类别是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整体的防雷管理。

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工信、交通、水利、供电、通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防雷安全管理部门)要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拆分多个部分重复进行防雷许可。

二、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绩效办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将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要将雷电灾害防御保障、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根据《通知》明确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应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督促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备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制度、雷击报告制度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气象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商务、工信等部门建立并定期更新我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名录;气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建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检查,监督检查业主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管。对无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要依法追究检测者和被检单位的责任(在我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名称、资质等级等相关信息可在省气象局网站查询)。防雷装置产权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动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并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面隐患整改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气象部门。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防雷机构的公益性服务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防雷机构调整工作,保障并落实防雷机构人员、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和防雷公益性服务所需的各项经费。

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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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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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文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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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24KB

页数: 2页

陕政发[2016]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防雷监管职责,切实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现就我省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责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

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程序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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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加快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除以上(一)(二)(三)条规定之外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气象、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气象、安监、煤监部门和旅游景点主管部门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气象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七)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同时,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措施,于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气象部门必须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原市、区县(自治县)防雷专业机构(防雷中心)负责。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九)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

(十)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一)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二)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三)市、区县(自治县)防雷专业机构(防雷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二)(三)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十四)市编办、市城乡建委、市气象局要会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系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十六)市气象局要协助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涉及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会同质监、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体系。

(十七)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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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辽宁省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5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就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部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出台了本文件。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文件共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3个部分。

(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

一是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以及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二是明确了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明确了气象部门要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要求。

三是明确了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的要求,解决既有易燃易爆场所又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情况。

(二)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了市政府对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包括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等。

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了防雷安全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即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明确了市政府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领导责任,即组织协调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做好地方防雷机构改革工作。

二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即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委托技术服务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间节点前后的有效衔接工作,以及工作流程转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四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文件的实施要求

一是明确了文件施行时间,即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是明确了与已有规定的衔接处理,即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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