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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加大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8月17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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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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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大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2013年7月,营口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及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营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切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国家和省、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政策的调整,因此《暂行办法》中相关内容需要随之进行调整修改,为此,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三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针对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成立土地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组、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以及土地决策委员会,并明确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

第二章土地供应管理,从第六条至第二十四条,规范土地出让地价形成机制;规定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时限和方式;强调权力下放后的工业用地和参照工业用地地价管理的项目用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土地出让业务费支付管理和地下经营性社会停车场地价管理,以及涉及土地供应等其它相关问题。

第四章附则,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原《暂行办法》中土地收储管理和土地出让资金管理内容未再纳入修订后的《办法》,土地收储管理和土地出让资金管理分别按照营口市政府下发的《营口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营政发[2018]22号)和财政部门当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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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营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般采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

第三条 营口市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进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组、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和土地决策委员会,对土地出让实施管理。

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人员。市国土管理部门为工作组日常工作机构。

市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负责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以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涉及项目用地的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市财政管理部门为工作组日常工作机构。

市土地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负责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环保、人防、房屋征收、综合执法、国有资产、法制、国土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涉及项目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可根据需要列席土地决策会议。

第五条 土地出让实行“两审一决策”的管理机制。

市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土地出让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形成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地价)建议,交由市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审核。

市财政管理部门组织市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参考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建议(协议出让地价建议),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形成资金审核意见。

市土地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土地出让等事宜进行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 土地供应管理

第六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土地出让计划应根据土地储备机构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宗地出让建议,按照土地出让用途分类编制。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建议,应根据工业项目用地计划与实际需求提出。其它用地的出让建议,应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调整需要提出。

第九条 土地出让按计划组织实施,与土地收储工作相衔接。计划外土地出让,应报市政府批准。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先储备后出让”的管理机制。

土地储备工作按《营口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 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起始价为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它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决算、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之和。如需在土地收储前确定出让底价的,出让底价中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按预算核定。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前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净地标准是指在拟出让地块内,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或补偿协议,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宗地无权属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它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不计收利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余下部分按约定缴纳,但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分期缴纳需支付相应利息。

第十三条 需为政府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含配建内容和建设规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用地规划界限时予以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或由政府指定单位回购,其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出让。

第十五条 工矿仓储用地和参照工业用地地价管理的用地分别按照《关于做好进一步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对接工作的通知》(营简政发〔2015〕3号)和《关于下放参照工业用地地价管理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管理权限的批复》(营审改办发〔2016〕3号)要求执行。其它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地价)履行市“两审一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地价)确定后,由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报市政府批复。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组织网上挂牌出让工作。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价格计算标准按市、区政府批准的现行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基准地价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市主城区内、外土地分别报市政府和辖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确定土地用途时应明确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如因建设部分类标准与国土部分类标准不一致,导致个别地块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一致的,国土部门需按照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用途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选择最接近(或土地利用效益接近)的土地分类确定。

第十九条 商业、居住等混合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标准,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土地用途的比例或建筑物的分配情况,分别计算缴纳。

第二十条 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新闻出版、博物馆、展览馆、敬老院、幼儿园等用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参照住宅用地标准确定。

经营性墓地和机动车检测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价格计算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性物流用地性质可视为仓储用地,包括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附属设施用地,地价标准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地价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物流园区用地,按规划界定的不同地块的实际用途确定用地性质,分类确定地价标准,计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需计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现行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标准,按相同规划条件下地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30%确定。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地面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价格的10%确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政府及辖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所属财政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及时拨付国土管理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已签订相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按国家及省、市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盖州市、大石桥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及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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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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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文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格式:pdf

大小:84KB

页数: 17页

合同编号: 360426201606010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格式:pdf

大小:84KB

页数: 26页

——1— —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 —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合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 市) 市(县)城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

第四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第六条 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落实留用地补偿,并足额落实征地养老保障资金。

第八条 用地经批准后,该宗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保持相关规划的稳定性;对未按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未按时落实征地补偿工作的,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由市政府统筹调整用地指标。

第九条 对未完成当年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镇区,暂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项目外的计划指标分配。

第三章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条 镇区政府应在用地经批准后半年内完成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使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达到供地要求。市级储备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区政府落实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包括:

(一)完善用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的,履行告知、听证、调查确认、登记等法定程序,足额落实征地、留用地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工作,镇区政府完善征收土地资料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归档。

(二)明确用地规划要求。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办理规划条件。用地报批时,用地不符合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镇区政府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属于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市确定重点项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镇区政府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三)完善道路、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实现通水通电、污水收集,相关管道接入城市管网。

(四)存在土壤污染的,须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五)其他影响土地供应需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具规划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划定出让宗地界线,使其形状规整,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住宅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5亩且不超过210亩,工业、商业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0亩,属增资扩产的工业用地不受最小面积限制。

拟公开出让用地单宗面积小于上述面积要求的,需整合周边用地后再行出让。周边用地已无合适地块可以整合的,需编制该宗用地的可行性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评审同意后,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方可出具规划条件。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宗地,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二)宗地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符合技术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未设置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应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技术经济指标不匹配或无法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三)属于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四)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公建配套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具体公建配套要求。

(五)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落实雨污分流,与城市管网衔接。商业、住宅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或工业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且属地镇区政府未制定实施计划的,不予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实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宗地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拟出让宗地原则上应实施平整或围蔽。属于省、市支持的重点项目,在未完全实施平整或围蔽的情况下,属地镇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并出具承诺书。

第四章 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简称土地供应计划),应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划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中长期区域布局和用途布局、产业布局、商品房去化周期等因素,合理配置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用途布局。

当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供地。各镇区土地供应计划执行率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土地供应计划。

拟供应宗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来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已落实征地补偿款和征地留用地;产业类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用地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拟供应用途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用地性质。

镇区政府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符合省对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参考前五年实际土地供应总量的平均值,确定当年土地供应总量,初拟土地供应计划。经征询意见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和按规定发布。

第十七条 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未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商业、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各镇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确有优质项目需调整纳入供应计划的,应专文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才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八条 镇区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统筹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协调解决供地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清除供地障碍,有序推进土地供应,做好跟踪督办,确保土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实施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军事、保障性住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用地、征地留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医疗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上述公益性或非营利性项目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认定。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出让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商业、住宅用地严格落实省的拆旧复垦指标政策方能出让。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三)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商业、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

污染地块经修复,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并依程序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方可供应作为上述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用地供应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供应。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设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经济评价指标,制订项目评价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办理用地供应手续。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用途或挪用计划指标;对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程序申请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供地。

第二十四条 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当遵循规划条件的技术经济指标、公建配套、用地出让规模等要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重点项目将项目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征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供应计划,书面提出住宅用地中配套、配建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划拨程序:

(一)提出划拨申请。由项目用地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划拨申请。

(二)组织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10日。

(三)拟定供地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核发划拨决定书。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交付。由用地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六)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后,用地单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程序:

(一) 提出出让申请。由项目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协议出让土地的书面申请。

(二) 公示出让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步在《中山日报》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间,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拟定供地方案。项目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出协议出让建议价格,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用地评估,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签订出让合同。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出让结果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发出缴款通知书。

(五)缴交出让金。受让人按缴款通知书缴交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受让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付清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六)土地交付。用地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后,受让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规划许可证、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证明,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一)提出公开出让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出让用地进行评估,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初拟出让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出让。

(二)拟定出让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对用地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及现场勘查,完善出让方案,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实施公开交易。经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公开出让文件、发布公告,实施公开网上竞价出让,并审核竞买人资格、见证交易过程、确定交易结果。住宅和商业用地竞买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参与竞买。

(四)签订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交付协议》。工业用地的竞得人须同时接受市自然资源局及镇区政府对其履行出让合同条款的监管,并在签订出让合同当日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接受镇区政府对该用地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等事项的监管,各镇区政府可收取不高于出让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

(五)缴交成交价款。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合同定金,冲抵相应成交价款,剩余成交价款根据出让合同约定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或一年内分期付清。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六)土地交付。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付清成交价款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竞得人,并签订《土地交付确定书》。

(七)成立新企业。竞得人为非出让用地所属镇区注册的企业,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区注册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并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出让合同,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其中工业用地的竞得人所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同时与镇区政府签订补充监管合同,承继原监管合同的权利义务。

(八)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和成立新企业后,竞得人提交规划许可证、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证明等资料,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土地市场信用评级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

(一)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失信主体;

(二)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未完成处置的使用权人;

(三)违法用地主体;

(四)未按规定建设移交公建配套或人才房的公司;

(五)单宗商业自持面积、自持年限未能按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执行的公司;

(六)“问题楼盘”未完成处置的企业及主要股东持股的企业。

上述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的竞买人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在失信行为消除前,不得参与竞买土地。

第六章 土地供后监管

第三十条 受出让人委托,由属地镇区政府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监管合同,镇区政府作为土地供后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用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对开发建设及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评价,并每季度将履行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在用地开发竣工后,属地镇区政府应组织对该用地的开发建设、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照“谁提出、谁审核”原则,考核评价结果须提交对应的职能部门审核,并由该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属地镇区政府。

第三十一条 镇区政府负责对用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日期开工、竣工的,镇区政府应提前提醒督促。对依法批准延期的,镇区政府按照新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土地监测与监管台账,每季度抽查镇区政府上报的用地履约情况,并更新台账信息,并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统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政府。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终止用地投资建设,市自然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届满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后,退还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二)土地使用权人在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属闲置土地的需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退还土地使用权人。

(三)土地使用权人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对经属地镇区政府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土地使用权人,市自然资源局和属地镇区政府可分别按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按约定解除出让合同,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退还给土地使用权人,其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市或镇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约未能开工和竣工的,该用地一律停办抵押、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手续,需按违约条款处理或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业务办理意见后方可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依法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的,受让方须按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履行责任。根据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约定,工业用地必须在项目竣工、考核评价达标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镇区政府应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拟定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要求、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组织镇区供地会审;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监管合同;办理用地交付手续;负责对用地供后的巡查和按期上报动态更新情况;监管辖区范围内用地供后履约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出具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按需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办理供地手续,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或发出划拨决定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手续;工业项目投产后,对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组织基层部门和镇区政府进行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测与监管台账,对用地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履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二)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牵头制定产业类项目评价标准;负责落实已安排用地指标的产业类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并达到承诺投资条件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出具相关经济指标履行情况的审核意见。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对工业项目要求、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提出准入意见;工业项目投产后,对工业项目要求、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履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发展改革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办理项目立项;工业项目投产后,会同市统计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五)市税务局负责协助属地镇区政府统计相关工业项目的缴税情况,并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缴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用地的施工许可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制定房地产用地公开交易竞买人资金来源有关规定,对竞买人资金来源出具审核意见;制定房地产企业监管规定。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市污染地块实施统一环境监管,制定和更新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配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有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设定准入条件;工业项目投产后,对项目履行竣工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八)市统计局负责协同市发展改革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开交易环节核验竞买人资格、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并通过市“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查询竞买人信用情况,见证公开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

第四十条 在项目用地报批到项目投产的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政府须按职能分工,履行责任。镇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土地出让条件设定、供后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镇区政府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土地闲置、项目无法投产、投产不达标等情形,市自然资源局可停办该镇区的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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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市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市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易监管局)负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活动的交易场所;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维护交易活动秩序;管理投标或竞买保证金;整理和保存交易档案。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交易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及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报市交易监管局审核。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黄石日报、东楚晚报等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市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市交易中心负责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市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出让方委托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市交易中心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六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市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公布。

市交易中心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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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出台《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近日,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省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工业用地除外)规划条件的主要内容,及出具、变更和监督管理程序。

《管理办法》强调在规划条件出具环节、拟订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控规或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规划条件变更环节,变更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大条件,并经过受理、论证和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在监督管理环节,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厅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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