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了国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起草阶段
编制单位承接《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工作后,结合有关管理经验、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技术经济状况和中国环境管理需求,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拟修订控制指标进行了分析;结合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对二噁英污染控制技术及控制机理进行了分析评估,并开展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的技术经济分析工作,围绕项目相关工作开展焚烧设施的案例研究,编制完成《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开题报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初稿。
2010年3月16日,通过了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的开题论证会。2014年8月完成《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并于2014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2015年3月,完成标准送审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2015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该标准送审稿的专家研讨会,专家提出补充排放限值中的日均值,补充后需二次征求意见。
2018年6月14日,原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召开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会,技术审查委员会专家一致通过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并提出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技术特点,进一步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意见。
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多次对标准修订工作提出建议,于9月初召开标准工作会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编制组进一步对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完善。
标准计划
2020年8月3日,国家标准计划《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20201923-Q-467)下达,项目周期12个月,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出,由4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布实施
2020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
2021年7月1日,国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实施。
国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环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刚、于晓东、曹云霄、崔勇、靳晓勤、蒋文博、任志远、任永、陈扬、冯钦忠、张筝、卢然、伉沛崧、梁贤伟。
前言 |
Ⅱ |
---|---|
1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3 |
4选址要求 |
7 |
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
7 |
6排放控制要求 |
10 |
7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
11 |
8环境监测要求 |
12 |
9实施与监督 |
14 |
附录A(规范性附录)PCDDS/PCDFS的毒性当量因子 |
16 |
附录B(资料性附录)医疗废物消毒处理主要工艺参数 |
17 |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该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一书主要介绍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的基础知识,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的基本原理、设备设施及相关计算方法等,可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环境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供环境类专业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是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环保与气象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全国高职高专环境保护类专业规划教材之一,根据高职高专环境类专业教材的基本要求编写而成,内容紧密结合固体废物治理行业...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24 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重量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 |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水污染物及噪声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发展;该标准规定了消毒处理设施污染控制指标,加严了颗粒物、NOX、SO2等主要污染控制指标,指标的设立考虑了大气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于促进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具有重要的作用;该标准明确了水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控制的有关依据,同时指明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遵循的原则,让行业的发展有据可依;该标准提出了消毒处理设施的主要技术参数依据和焚烧设施必须遵守的技术指标,对于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选择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该标准规定了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豁免时间,对于促进企业加强运行管理,优化处理处置技术具有良好的推动力。
该标准修订基于中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需求和技术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管理要求,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完善中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该标准的修订,完善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管理要求,并填补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的空白,实现了与已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统一,共同完善了中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标准体系。
二是有利于提高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行业水平。该标准的修订,通过完善设施技术性能指标及提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将有效推进技术进步并加速老旧设施淘汰,促进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是有利于控制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环境风险。该标准的修订,通过加严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明确消毒处理污染控制要求,强化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将会显著提升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效果,降低环境风险。 2100433B
课程标准制定要求
镇江高专 关于制订课程标准的原则及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是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依据教育目标, 以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形成为重点而确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 容标准,是课程组织与实施的纲领性文件 。课程标准的制订,对于明 确课程目标,选择课程内容,制订课程实施方案,规范课程的教学过 程,指导任课教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保证人 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标准的制订、 修订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订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职业性原则 课程标准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的要求进行编写, 参照职业 资格标准编写, 要充分体现职业性和岗位性要求, 不能只凭编写人的 主观想象,或只依据某一教材进行编写, 更不能将教材的目录作为课 程标准的内容提纲。 (二)突出能力原则 以能力分析为基础设计课程,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组织教学、以 能力形成为目标引导学生学习,以企业认可的能力指
为什么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什么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及其配套标准的发布实施, 对于 规范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废物种类主要限于常规的工业废渣, 如电厂粉煤 灰、高炉矿渣、硫酸渣等,燃料替代率低,危险废物、社会源废物(生活垃圾、 生活污泥等)、污染土壤以及有机工业废物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刚刚起步。为此,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委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推 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发展的文件,预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将迅速发展。 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部还配套制定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 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 程前端和末端控制的环保技术要求。 水泥生产分为以石灰
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的修订是基于中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需求和技术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管理要求,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完善中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该标准的修订,完善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管理要求,并填补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的空白,实现了与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统一,共同完善了中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标准体系。
二是有利于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水平。该标准的修订通过完善设施技术性能指标及提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将有效推进技术进步并加速老旧设施淘汰,促进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是有利于控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风险。该标准的修订通过加严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明确消毒处理污染控制要求,强化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将会显著提升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效果,降低环境风险。 2100433B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修订了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起草阶段
编制单位承接《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修订工作后,结合有关管理经验、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技术经济状况和中国环境管理需求,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拟修订控制指标进行了分析;结合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对二噁英污染控制技术及控制机理进行了分析评估,并开展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的技术经济分析工作,围绕项目相关工作开展焚烧设施的案例研究,编制完成《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开题报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初稿。
2010年3月16日,通过了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的开题论证会。
2014年8月,完成《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并于2014年10月,在中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5年3月,完成标准送审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2015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该标准送审稿的专家研讨会,专家提出补充排放限值中的日均值,补充后需二次征求意见。
2018年6月14日,原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召开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会,技术审查委员会专家一致通过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并提出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技术特点,进一步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意见。
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多次对标准修订工作提出建议,于9月初召开标准工作会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编制组进一步对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完善。
标准计划
2006年7月5日,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65927-Q-467)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出,由4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布实施
2020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
2021年7月1日,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实施。
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该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增加了焚烧炉高温段、测定均值、1小时均值、24小时均值、日均值、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已有焚烧设施和新建焚烧设施的定义;
修改了焚烧残余物、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焚烧炉温度、焚烧量、焚毁去除率等术语和定义;
优化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增加了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技术指标;
取消了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指标;
补充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助燃装置的要求及运行要求;
取消了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
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
删除了多氯联苯、医疗废物专用焚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曦、陈扬、陈刚、任志远、刘俐媛、崔勇、曹云霄、于晓东、侯海盟、赵岩、张广鑫、金重阳、蒋帅、王龙、姚芝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