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
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紧急救援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规定。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防御区)是指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或者可能受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的区域。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震时的10条须知 一、躲在桌子等坚固家具的下面 大的晃动时间约为1分钟左右。首先,在重心较低、且结实牢固的桌子下面躲避,并紧紧抓牢桌子腿。在没有桌子等可供藏身的场合,无论如何,也要用坐垫等物保护好头...
一、面临地震,如何做好防震减灾? 地震发生时,至关重要的是要有清醒的头脑,镇静自若的态度。 假若地震时你正在室内,如离门窗较远,暂时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或墙角处,是较安全的。另外,也可以转移到承重墙较多...
您好,楼主。做好震前建筑工程的抗震工作,对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是大有裨益的。 防震减灾在建筑上的要求我个人所知道的有: 1、地基要严格处理,夯实打牢; 2、房屋布局和结构要...
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健全防震减灾指挥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
防御区的地震、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积极、稳妥、科学、有效的原则,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逐步推进科普基地及宣传网络建设,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的知识与能力。
防御区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和分析、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增加台网密度,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其建设及运行 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
防御区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和震跟踪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检测、传递的分析、研究及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逐步在县、乡(镇)、村建立承担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地震宏观前兆观测和灾情速报的群测群防网络。
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震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防震减灾规划的的相互协调,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在城市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中的选址中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
(二)依法对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依法审定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三)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和抗震设防、抗震鉴定与加固,应当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鉴定,限期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五)加强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及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
(六)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程抗震新技术、新材料。
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和城乡结合部的抗震设防工作,提供抗震技术咨询,指导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住房,提高其抗震能力。
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和本系统实际,制定本部门和本系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御区内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它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确定其作为制定应急预预案单位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并按前三款规定报送备案。
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并建立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在破坏性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地震应急储备专项资金、应急救援设备和专用救生器械、药品、水源、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防御区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震减灾信息数据库,提高震情预测、震情和灾情的报送速度和真实性,快速评估灾情。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违反本规定,不制定或者不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议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防震减灾经费和物资的;
(三)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论文
论古代建筑的抗震 夏钟秀 2014092303 摘要:从古至今,地震总是会给人类带来伤亡。在我国古人们依靠智慧用“以柔克刚”的思 维,利用种种巧妙的措施, 以最小的代价将强大的破坏力消弭至最小的程度——柔性的框架 体系——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持续时间最长,技术成熟度最高的体系。 关键字 :古代,抗震,框架体系 Seismic theory of ancient buildings Xia zhongxiu 2014092303 Abstract Historically, the earthquake will always bring human casualties. Ancient people in China used to rely on wisdom ", "with thinking, use all sorts of clever measures, with mi
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申报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申报和认定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豫政, 2005? 51 号)和河南省地震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技 厅《关于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的通知》 (豫震办发, 2005? 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 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为目标,主动、慎重、科 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分省、市两级。省级示范学校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科 技厅组织认定;市级示范学校由所在省辖市地震局(办)会同教育局、科技局组织认定。 第二章 申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前款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系统建设总体目标,监测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建设,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系统建设的设计、施工和仪器入网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不得危害观测环境。
第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
鼓励核设施、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机场、高速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供油、供电、供气等重大工程,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和应急处置装置。
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应当经过一年以上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并经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有关单位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点),符合省地震预警建设专项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纳入省地震预警系统的台站(点),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的监测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省地震预警中心。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传送到省地震预警中心的监测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时,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区域发送地震预警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十五条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范围、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处理、发布、接收技术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地震预警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规定,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进行指导、协助、督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八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地震预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破坏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于2016年10月20日经省长陈豪签署,现已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予以公布,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震局配合省法制办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完成了立项论证、书面征求各州市和省级部门意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省内立法调研、省外立法考察、召开部门座谈会、立法咨询会、专家论证会等立法程序,广泛听取和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
制定《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规范管理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和建设,规范地震预警信息收集、汇总、发布以及传播的行为,达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2100433B
《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