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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2007年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2100433B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21世纪,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是指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法颁布后,《条例》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最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合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一、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
单位人事部根据部门经理和管理对员工的初步评价主要有四点:德、能、勤、绩。德:人品素质良好;爱岗敬业、态度和蔼、精神饱满;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没有客服投诉。能:工作能力状态佳。有创新的思维,不断...
各用人单位的情况不同,提出的要求也不会全部相同。既然是招聘技师,当然需要解决现场工作中的疑难杂症,带徒弟之类总会提出吧。
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 年,工作地点为 ,工作岗位为 。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 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
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 1 —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申报年度: 年) 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 名称 所属 行业 通讯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计算机代码 是否集中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 是□ 否□ 联系 人 联系 方式 序 号 残疾人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证件 类别 残疾类 别/性质 残疾 等级 残疾人证 号/残疾军 人证编号 户籍 所在 地 户籍 性质 文化 程度 岗位 名称 劳动合同(服 务协议)起止 时间 申报年度 社会保险 缴费起止月 月均 工资 (元) 本人联系 方式 (手机号码) (此页不够可另附) 申报 声明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纳税人识别号 /计算机代码”:2016 年申报时请填写计算机代码,以后年度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2.“所属行业”:请填写本表背面《行业分类表》对应的代码; 3.
本书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丛书”之一,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用书,详细叙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体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等内容,并穿插相关内容作为范例。
全书共分为12章,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体系、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告知责任、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工会组织与职业病防治。
本书内容注重职业卫生管理能力的培养,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务性学习读本,可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生产部门相关人员的工作指导用书,也可用于企业职工、在校学生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培训用教材,还可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参考用书。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确定的监管事项清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机制。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具体处(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监督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装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与相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及时采集、统计分析和上报本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信息,推进互联网 监督执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重点监督执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职业卫生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督执法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培训工作。
(三)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四)开展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五)查处职业卫生违法案件。
(六)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
(七)对下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第九条 实施职业卫生现场监督执法前,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明确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方法和要求,并准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档案。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第十一条 监督执法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情况。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情况。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情况。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情况。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七)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九)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及处置情况。
(十)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外包)情况。
(十一)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情况。
(十二)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执法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检查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查阅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查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等资料。
(三)查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检查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检查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情况。
(四)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记录,检查专人负责制度落实和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报告,检查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上报、整改落实、公布情况。对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查阅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记录并现场查看。必要时对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执法检查。
(五)查看公告栏,检查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情况;查看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抽查劳动合同,查看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相关内容。
(六)抽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查阅相关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记录,检查其运行、使用情况。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查看设置的报警装置以及配置的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七)查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记录,查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八)抽查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档案建立、健全情况;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现场抽查劳动者,核查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结果的书面告知记录,查阅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的复查、调离等相应措施的记录,检查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及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查阅劳动者离岗名单,抽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结果书面告知记录及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必要时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延伸执法检查。
(九)查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记录,查阅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资料的记录,查阅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以及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相关资料、记录。
(十)查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转移(外包)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情况,抽查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对存在转移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检查接受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的职业病防护条件。
(十一)查阅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控制措施以及相关报告制度,并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二)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还应检查生产、贮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的配置情况。抽查放射工作人员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时,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的情况。查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核实个人剂量监测周期和异常数据处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按照上述监督执法内容和方法进行检查。
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对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对重大职业卫生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监督执法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大职业卫生违法案件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产生社会重大影响的职业卫生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2个以上地区或者案情复杂需要上级协调、督办的;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综合监督”子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