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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在1998.07.03由财政部颁布。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基本信息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

第四条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二)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九条 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三)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六)出资证明;

(七)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八)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业务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发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事务所,应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复文件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会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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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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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文献

陕西同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陕西同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陕西同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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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同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改制验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105万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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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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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解读

2014年5月1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介绍了《办法》修改和发布的相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改背景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党建与业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重要载体,是行业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进一步发挥综合评价在推动事务所发展中“指标导引、自动比动”的作用,同时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事务所信息填报负担,我们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现方式作了必要调整和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改内容

一是针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合并表式、精简指标、打通系统,减轻填报工作量。二是根据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通过整合分类、调整权重,突出综合评价导向性,并力求各项指标信息可获取、可验证。三是保持综合评价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认真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本着求真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一是针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合并表式、精简指标、打通系统,对一些口径不易清楚界定、获取难度大、考核验证性差的指标进行了简化和合并。同时实现了综合评价系统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百家信息编制系统联通,综合评价系统集中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取数、百家信息在综合评价系统数据基础上生成,切实减轻事务所填报负担。

二是听取群众意见、遵循国际惯例、结合实际需要,重新调整百家信息公布内容。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和行业监管要求,增加惩戒处罚扣分年度(由一年增至两年),细化规定惩戒处罚种类(分为司法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提高扣分分值(如事务所最低分由1分提高至2分,最高分由5分提高至8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不再将人员规模信息作为计分指标,而是更关注人均收入等体现事务所业绩效率的信息。

三是对涉及合并、分立的事务所,明确了其可并入评价指标数据的时间截止期及程序履行要求,提高了各事务所之间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指标体系

改进后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全部指标分为综合评价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共200项。其中:综合评价指标包括评分指标和扣分指标,计10类、173项,评分指标总分值1000分;参考指标27项,不设分值。

综合评价表具体指标的分类和分值是:

——评分指标分为:基本情况11项(400分),内部治理20项(90分),执业质量29项(140分),人力资源28项(120分),国际业务7项(40分),信息技术8项(30分),党群共建26项(80分),社会责任21项(50分),受奖励情况13项(50分)。

——扣分指标10项,即师所受处罚惩戒信息指标。

——参考指标27项,均为事务所业务情况,包括分行业(10项)、分领域(4项)、分专业(13项)的业务收入情况。由事务所自愿填写。参考指标不设分值,只公布,不计分。

收入规模与其他指标权重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收入规模与其他指标的权重分配始终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就此也多次与业内专家讨论,多数意见认为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等因素不好量化评估,而收入指标综合性最强,各方均认可。我们通过减少重复计算收入指标、增加人均收入指标等方式,完善了收入指标的综合导向性。今后我们将结合执业质量检查中掌握的信息,探索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降低收入指标权重。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事务所排名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其中,提出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和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两个概念,明确前百家排名信息建立在综合评价工作基础上,理顺综合评价工作和前百家排名工作的关系。具体来讲:对于前百家排名,是在所有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前百家排名公布指标项进行二次测算。其中,对前一年度前百家收入分布进行统计,确定本年度前百家最佳收入中位数,据以计算业务收入得分。根据二次测算结果编制本年度前百家信息,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后正式发布。

按照新《办法》,2014年事务所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排名信息将公布三项内容: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扣减分值。其中: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是指事务所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的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的得分之和。所谓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百家排名指标得分的计算方式为:综合评价总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由于取消注册会计师人数这一指标得分,将其10%权重分解给业务收入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各5%,这样,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50%,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权重为50%;业务收入指标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47%,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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