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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行出资人职能。
2.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政策性文件;制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监缴所有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国有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调查研究市属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金统计信息网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4.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拟订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市属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清产核资工作。
5.依照法定程序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6.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7.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维护其安全、完整。
8.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员管理,依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任命和培训工作。
9.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10.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科
政策法规科(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实体管理科)
产权管理科
企业改革发展科
资本收益与财务监管科(资本合作科)
考核分配科
安全维稳科
党建工作科(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党委书记、主任 陈琪钢
主持全面工作。
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曹冠军
分管工作:机关建设,协助党委书记、主任陈琪钢抓全面;
分管科室:综合科;
对口联系企业: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主任 刘其元
分管工作:经营预算、央企对接与资本合作方面工作;
分管科室:资本收益与财务监管科(资本合作科);
对口联系企业:岳阳三荷机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余良成
分管工作:业绩考核与分配、安全生产、扶贫方面工作;
分管科室:考核分配科;
对口联系企业: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副主任 付维民
分管工作:干部人事、党建(纪检监察)方面工作,经适房专项工作;
分管科室:党建工作科、人事科;
对口联系企业: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岳阳惠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贾双彬
分管工作:产权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科室:产权管理科;
对口联系企业: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公司。
党委委员、副主任 程均
分管工作:政策法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资产、企业改革发展方面工作;
分管科室:政策法规科(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实体管理科)、企业改革发展科、改制工作组;
对口联系企业: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陈解建
分管工作:工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
分管科室:工会;
对口联系企业:岳阳惠临发展有限公司。
驻国资委纪检组长、党委委员 高峰
分管工作:驻委纪检组。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
市长:费高云常务副市长:韩九云副市长:张耀钢、王成斌、尚建荣、张云云、方国强、史志军 费高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2年12月加入中国,1993年8月参加...
一)会前协调会: 在前往会议场地前要先和会场及主要承包商人员排定会前协调会,协调会的目的是对会议现场安排整个细节做详细讨论,让大家都清楚在现场所负的责任与彼此的协调。 一般会议筹办人与会场主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企〔 2010〕361 号 各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工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 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 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 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做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工作,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按照权限管理市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
(三)负责拟订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市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四)负责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照权限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制定、修改、审核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委派相关企业领导人员。指导有关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参与制定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八)监测市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依法对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完善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按照权限对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取消、下放、规范整合部分监管事项,强化依法、分类、阳光监管,优化监管流程,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有效防范国有资本流失,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