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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1993.02.2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建筑构件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走业的开业与空更

第四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开业,需经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作废。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凡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跨度十八米以上、造价一百万元以上及市开发项目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营业范围、隶属关系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歇业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进出管理

第七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淄承担工程任务,应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外省企业持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营业管理手册、法人代表证书(委托书)等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地或在本市跨区县承担工程任务,需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营业管理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市或跨区县施工手续。

第九条 外地进淄和我市跨区县承担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纳税手续。

第十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注册登记、焕发临时营业执照每年办理一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承担工程任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施干或生产。严禁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代签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进淄手续后,应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任务,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四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可按规定与其他证照齐全的企业实行工程分包,签定工程分包合同。四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或倒手转包。

第十六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经市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在我市设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基地。

第十七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和外地驻淄、进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指导,并按规定交纳税款和管理费。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期走额、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任意压低和哄抬造价。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验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标有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和工地负责人等内容的标志牌,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进淄出淄建筑施工企业需撤离或返回本市的,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没收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对承包单位和负责人分别处以两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无照施工和生产构配件的;

(二)超营业范围施工和生产构配件的;

(三)用非法手段招揽工程任务的;

(四)转让、出卖、涂改、擅自复印证书和执照的;

(五)倒手转包、坐收渔利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

以上处罚可单处亦可并处,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对受处罚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停产整顿,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办理进淄或跨区县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无证施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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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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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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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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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淄政办发[1997]120号

【生效日期】1997-09-1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淄博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9月12日淄政办发〔1997〕120号)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地震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市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地震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小区划工作。

第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其他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必须按照市地震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的地震安全性小区划确定的地震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在未进行区域地震安全性小区划前,其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安全性评定结果由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其审定结论由相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经市地震管理部门验证登记,方可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未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规划、土地部门对该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地震管理部门监督其限期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地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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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会计一本通简介

目录

第1章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概述

1.1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对象

1.2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任务和特点

1.3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工作组织的特殊要求

1.4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1.5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第2章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科目及其设置

2.1 新、旧制度会计科目比较

2.2 资产类科目的设置

2.3 负债类科目的设置

2.4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设置

2.5 成本类科目的设置

2.6 损益类科目的设置

第3章 建筑施工企业货币资金的核算

3.1 库存现金

3.2 银行存款

3.3 其他货币资金

3.4 货币资金主要税务问题

第4章 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核算

4.1 应收票据

4.2 应收账款

4.3 坏账准备

4.4 应收账款主要税务问题

第5章 建筑施工企业存货的核算

5.1 原材料

5.2 周转材料

5.3 原材料主要税务问题

第6章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投资的核算

6.1 交易性金融资产

6.2 长期股权投资

6.3 长期债权投资

6.4 对外投资主要税务问题

第7章 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7.1 固定资产

7.2 累计折旧

7.3 固定资产清理

7.4 固定资产主要税务问题

第8章 建筑施工企业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

8.1 无形资产

8.2 长期待摊费用

8.3 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主要税务问题

第9章 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负债的核算

9.1 短期借款

9.2 应付票据

9.3 应付账款

9.4 其他流动负债

9.5 流动负债主要税务问题

第10章 建筑施工企业长期负债的核算

10.1 长期借款

10.2 长期应付款

10.3 长期负债主要税务问题

第11章 建筑施工企业应交税费的核算

11.1 营业税

11.2 增值税

11.3 企业所得税

11.4 其他税费

11.5 应交税费主要税务问题

第12章 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12.1 盈余公积

12.2 资本公积

12.3 实收资本

12.4 所有者权益主要税务问题

第13章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

13.1 收入

13.2 费用

13.3 利润

13.4 收入、费用、利润主要税务问题

第14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报表

14.1 资产负债表

14.2 利润表

14.3 财务报表主要税务问题

参考文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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