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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有四种基本类型:即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租赁是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委托和雇佣是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
政府采购有三类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工程。
为了了解政府采购的行为特征,需要明确区分下列几个基本概念:
(1)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财政部门内部设立的,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该机关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2)政府采购机关: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4)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供应商: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6)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是指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监督采购资金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
政府采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
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单个工程总造价超过6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低于此价格项目可以进行直接发包。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地域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国内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中国的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占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二、非盈利性
三、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四、规范性
五、政策性
六、公开性
七、极大的影响力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有所差异。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或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即PPP项目采购);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有两种途径:即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其中,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的,通过委托采购途径。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
(二)强化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
(三)活跃市场经济。政府采购活跃市场经济主要表现在:
1. 政府采购使政府正常运转需要的货物、需建的工程和服务,由政府自产、自建、自管转为全方位面向市场开放,极大的活跃市场经济;
2. 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促使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也促使市场经济的活跃。
3. 政府宏观调控,加大投资,促进内需,大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来进行。大量的政府采购行为使市场经济更加活跃。
(四)推进反腐倡廉。行政腐败是制约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治理行政腐败不仅需要运用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而且需要从经济源头加以杜绝。大量的案例表明,政府购买过程中的钱权交易是滋生行政腐败的主要形式,因此,在实现政府采购市场体制化与公开化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杜绝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规范,有效地、及时地铲除行政腐败的幼苗。
(五)保护民族产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据WTO的规定,我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已降到极限,因此政府采购已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按照国际惯例,我们完全可以凭借国家安全、经济欠发达等理由为依据,制定一些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的国内配套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
一、采购活动的基本情况2000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举措来抓,无论是在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还是在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拓展等方面,都比往年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全国30个地区和中央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327.9亿元,比上年增长约1.5倍。节约资金4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约率为11.6%。
1、从资金构成看,预算资金采购221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67%。其中,地方194亿元,中央27亿元。自筹资金采购107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33%。其中,地方104亿元,中央3亿元。
2、从地区情况看,采购规模超过10亿元以上的地区有9个,这些地区的采购规模为196亿元,占全国的60%。其中,上海、江苏、广东、辽宁、山东等地区均超过20亿元;采购规模在10-20亿元之间的有北京、黑龙江、浙江、云南等地区。
3、从项目构成看,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为各种货物类采购,其次为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这三大类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7%、23%和10%。
4、从采购品目看,多数集中在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等一些大宗通用产品。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汽车39582辆,其中,小汽车19162辆;采购计算机212399台。两项采购金额合计,约占年政府采购总规模的20%。
二、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建设情况
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地方政府都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经过省级机构改革,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并相应设立或明确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中:在财政厅(局)内部单独设立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有19个省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国库处合署办公的有9个省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分别与预算处、行政政法处合署办公的有3个省份。
2、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采购管理与采购执行分开的原则,各地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同时,也相应设立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集中采购事务。除河北和湖南政府采购中心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外,绝大多数省份均设在财政部门。吉林省是在财政部门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立一个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都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有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两种形式。各地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编制一般都在10人以上,其中,北京、上海人员编制均为50人。
1、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我们应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来说,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从国际上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政府采购法规体系,这些法规政策对保证政府采购的几个目标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短,没有制定政府采购法,因而在采购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开展。考虑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势在必行。
在制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时,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同时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另一方面在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时要有利于财政对这项工作的主导地位的形成。具体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2)采购方法或程序的确定。从我国情况来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的结构。
(3)采购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有效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等。
2、加快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
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一种是集中采购模式,由财政部门或另由一个专门负责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一种是分散采购模式,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一种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由财政部门或一个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从我国情况来看,我国应实行半集中半分散的模式。对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部分,通过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来组织进行,从而有利于形成采购规模,节约财政资金,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对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部分,由各支出单位自行进行,但必须遵循有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
“高价”政府采购频现的背后
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究竟生了什么“病”?
结算价高出中标价8倍:“阳光采购”有潜规则
在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建造中,有十余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远远高出中标价。其中,这栋大楼的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8万元,结算价则高达875.5万元,高出了8倍。对此事件,当地数位退休老干部向省纪委、省工商局等部门实名举报,但据记者了解,直到现在依然没有查清查明。
长沙市还有一个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政府采购时的中标公示价为5346万元,但实际结算价至少比中标价高出上千万元,这引起了审计部门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这个项目开标后,多家投标公司质疑招投标程序涉嫌违规。据参与竞标的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介绍,招标公告曾规定:“项目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上限值在开标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但在开标前3天,招标方突然取消了投标上限值。他们表面上以较低价格中标,暗地里却以远高于中标价结算。
与“明低暗高”的招标手法相比,日常办公支出的“高价”采购更易被发现。昆明市财政局、纪委和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昆明市财政局采购4台服务器、68台台式机、8台笔记本电脑,成交价57万余元,比市场价约高一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125台笔记本电脑,每台6760元,而中标机型市场价为5099元,一单生意就比正常价格高出21万元……
但面对种种质疑,昆明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以为然。昆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陈一凡解释说:“我们承诺,采购决无暗箱操作。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都是我们的监督单位。”他表示,昆明市的政府采购,完全是按法定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公正、透明”,是“阳光采购”。
在昆明曝出办公用品“高价”采购之前,长春市一部门的政府采购清单中,也出现近3万元的一台电脑。面对质疑,昆明和长春有关部门都给出相同的“答案”:买高配置设备是“工作需要”。
“什么工作需要?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曾参与政府采购的昆明市供货商李某称,“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三点”规律。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货商“共谋”赚取差价。
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
财政部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则突破7000亿元。财政部有关人士坦承: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监督不到位具体体现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监督形同虚设。”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说。
在“审批关”中,一些职能部门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关专家说,在昆明市财政局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
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只是走个程序,实则猫腻多多。湖南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据知情投标企业向记者透露,在长沙市高出中标价上千万元的政府采购事件中,开标前3天突然取消报价上限值,明显有违招标投标法。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在开标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不仅如此,长沙市政府采购办接到投诉后,虽认定违规情况属实,却以“不影响招投标结果”为由驳回投诉。此后,相关方再依程序向省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级机关要求市里“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这次长沙市采购办很快重新认定“此次采购活动违法”,但此时距中标公示已有近半年时间,采购已结束,成为无法纠正的事实交易。
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湖南省法学专家陈杰人表示,像昆明和长春的“高价”采购,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个中“道道”,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立体监督:让“潜规则”无处遁形
据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等专家介绍,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 “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要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公众监督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
为防止“采购腐败”发生,山东烟台市探索建立采购事前需求论证制度,节约了大量财政预算资金。烟台市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采购人提出的预算为4000多万元,但经过各方参与的事前论证,预算最终被“砍”去了一半。
“实践证明,在财政审批关中,引入社会监督十分必要。”傅大中等专家认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细节在网站和媒体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吸收专家等重新调查,或举行听证会,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
“公告关”也不能一“告”了之。汪玉凯等人表示,除了公众监督外,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大过程监督,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建议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院长王学杰说,只有严格监督和惩戒机制,“阳光采购”才能名副其实。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
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一种采购方式 。条件: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规范解读与操作指南》内容介绍
中国政府采购工作正在以稳健的步伐迈向一个崭新的台阶,各行各业都在密切的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的发展为了更直观,更全面的让企业掌握政府采购的细则,国匙网政府采购研究中心与国家行政学院音像出版社联合录制了《政府采购--规范解读与操作指南》
本套光盘一共分为五张VCD,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采购原理,循序渐进的讲解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详细规则。全部讲座内容分为五次讲座,分别由国家政府采购专家:盛杰民、马海涛、刘俊海、尚晓汀、杨冰之主讲。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理,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中的问题、企业如何赢得政府采购定、单政府采购与企业策略、通过专家详尽的讲述了政府采购流程的操作规则
专家讲座通过了结合实际案例,对我国政府采购现状的分析,针对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和解决办法作出了详细的讲解和指导。对没有参与过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来讲,本套光盘的问世,将带去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的教材。对那些已经参与或正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这套光盘也会带去更详细更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和对未来政府采购发展战略的认识,从而能够先知先觉,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巩固自身企业在政府采巩固自身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地位。
本套光盘还包括国匙网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提供的内部资料,企业在了解政府采购详细规则的同时,可以通过相关资源和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全面的沟通.
为企业在介入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实用工具.内容庞大,资源丰富,通过专家的详细描述,本套指南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时间,最便捷的途径,让每一个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稳步前进中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专家学术
另外,本套光盘还包括全国政府采购中心的内部资料,涵盖了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6000多家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和财政局的联系电话、负责人、地址、邮编等。
主讲:盛杰民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导,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顾问
内容简介:
结合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理论、服务原则、宗旨,详细的讲解了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部门的工作职能,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部门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所要注意的事项。如何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的实际意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政府采购部门的履行义务。企业如何利用政府采购法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主讲:马海涛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内容简介:
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区别与非政府采购的注意事项。国家政府采购部门将以怎样的方式方法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从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操作流程开始,步步深入的讲解了企业如何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种采购活动,企业将如何正确遵循采购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结合实际案例,将企业在参与的过程,所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明了的分析。指出出现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问题
主讲: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内容简介: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求方和政府采购执行部门,三方之间对要履行的各种义务进行如何的分配及所要承担的责任答成共识。合同的签定主要依据我国那些法律法规。三方之间将怎样维护合同中规定的各种义务和利益。该怎样处理补充协议中的相关问题。合同中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通过我国哪些法律法规来正当的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采购合同。怎样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如何赢得政府采购订单
主讲:尚晓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内容简介: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怎样的方法和手段,才能提高自身的中标概率。对于政府采购发表的采购文件,从哪几个方面分析采购需求的重点。如何把握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对于有些描述不是很清楚的采购需求,怎样掌握分析的重点,才能正确的理解采购清单。投标方案的起草,重点和非重点怎样区分。对于重点部分,该怎样描述。什么样的方案才能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如何体现企业自身的优势。
主讲:杨冰之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
内容简介:
通过对网络市场前景的分析,结合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状态,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做出了认真负责的分析,网络与政府采购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该如何利用网络信息的资源。政府采购部门与网络信息之间未来有机结合的发展事态。
政府采购的合同金额可以超过政府采购预算
第 1 页 共 13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政府采购的合同金额可以超过政府采购 预算 篇一:关于金财系统新增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合同备 案功能软件 关于 350 兆手持数字式无线对讲机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350兆手持数字式 无线对讲机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进行公示,自 20XX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XX年 8 月 7 日止(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供 应商对此有异议的, 请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 注明单位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提出,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财政部门 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表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XX年 7 月 31 日 第 2 页 共 13 页 篇二:签订政府采购
1.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进程
由于各国政府采购一般占GNP的10%左右,因此全球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巨大,蕴藏着无限的商机,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美国在努力把公平竞争、自由贸易的规则引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积极对外开放本土的政府采购市场。
1979年4月12日,第一个规范政府采购的多边框架协议——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在日内瓦签订,美国参加了这个协议。在接受WTO前身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约束后,美国政府面向国际公开招标的采购份额约有9%为外国供应商获得。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开始趋于国际化,其经济国际化表现为:对外有充分的国际化,对内则是闭塞的保护,日美贸易摩擦于是愈演愈烈。在美国“贸易制裁”的压力下,日本制定了“关于市场准入的实施办法”,并对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做了重大修改,从而使得美国企业进入日本的速度加快,分得了日本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一杯羹。
美国还积极推进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首要目标是取消三国之间的关税。由于美、加均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成员,而墨西哥尚未加入协议。NAFTA的谈判重点是为了使墨西哥向美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此外,美国还积极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美国在APEC政府采购领域谈判中竭力促成签署一项具有透明度、开放性和正当程序的协议,谋求建立一种全新的成员间提供非歧视性的竞争性投标机会的多边机制,以便让更多的美国企业通过公开、透明的投标竞争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而且美国在谈判中,竭力鼓励APEC其他成员经济体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并将此作为推进APEC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自由化的谈判手段。在1994年APEC各国领导人会议上,各国同意在2010年前,将APEC建设成贸易和投资自由区。对于比较落后的成员,市场开放可以推迟到2020年。
但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并不是自由地向所有国家开放。《美国贸易法案》规定,不允许政府部门向没有和WTO、GPA组织签署协定的国家采购商品和劳务。尽管美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但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目前,《购买美国产品法》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虽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
2.美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借鉴
完善制度 配套改革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时间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既能维持政府日常办公所需,又能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对许多高新技术产业起到了推动作用,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在此基础上,美国才逐步适应国际形式,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刚刚推行不久,就面临开放市场的压力,完善相关制度因此尤其迫切。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其他方方面面改革的配套进行。我们应充分意识到,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作为政府采购主体之一的微观基础——企业没有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硬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实体和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还没有彻底转变;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不对等,使各类主体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且各市场竞争机会不均等,不平等的竞争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从而会使政府采购政策的公平竞争机制失灵。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也不够充分,市场的信号机制不灵敏,而且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这都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极大障碍。
渐进策略逐步开放,美国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开放的速度主要取决于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通常要遵循对等的原则,所以渐进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时间上渐进;开放地区渐进;开放产业渐进。时间上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主要体现为逐步签订和加入一些多边和双边协议。开放的地区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是区别对待的,一般按对等的原则进行,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并非完全开放。开放的产业渐进是指通常各国开放的都是较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对国内幼稚产业一般不开放,用政府采购来扶持这些幼稚产业的发展。为了避免对国内供应商的过大冲击,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要对开放的时间和产业顺序谨慎研究,采取渐进的策略逐步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世界市场是统一的,开放也是对等的,如果我国不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我国企业也将失去国外庞大的市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必然趋势,但市场的开放一定要讲究渐进性和次序性。所以我国必须加强研究,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各行业的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的需要,确定市场开放的范围和层次。先对外开放有一定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抗外资入侵的行业,如计算机硬件、纺织等,后开放竞争力较弱的行业,如邮电、保险等。
推动引导发挥政府作用 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中,美国政府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帮助本国供应商、尤其是高科技的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另一方面又积极扶持国内幼稚产业,增强它们的竞争力。在制定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上,政府也是主要的推动者。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离不开政府对供应商的帮助扶持,既要增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又要保护好国内的幼稚产业的发展。
1、政府采购审计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在达到强化财政监督的同时,必须坚持审计监督。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但巨额的财政支出和复杂的经济活动,更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应当看到,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审计监督。其次,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能。在世界范围内,政府采购行为中存在着不少贪污腐败现象,一些财政专家主张利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加以遏制。但这只是一方面的约束,还需要利用审计职能进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高层次监督”的作用,使政府采购公开性更强,透明度更高。
2、政府采购审计的作用。
一是协助解决采购中所遇到的。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运用审计手段,可以防止某些漏洞的发生,监督整个招标采购过程,纠正不正确的操作和程序,确保采购财务支出的合理性。二是通过审计手段达到预定的采购效果,如达到经济的目的,以更好的方式交货等。三是为以后的采购积累经验。通过审计,可以政府采购中的成败得失,为以后提高采购质量服务。四是防止和查处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
政府采购效益是财政支出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效益是指对目标的实现程度。具体地说,效益就是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和特定的目标设计下,单位时间内最后实际所得和实际投入之差,再与实际投入的比值。政府采购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效益,可表示为:V=V社会 V经济。其中,V为政府采购效益;V社会为政府采购社会公共效益;指政府采购在促进廉政建设,改变过去无序采购,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的化公为私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状况,通过国家政策功能调节政府经济运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保护民族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技术创新、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效益;V经济为政府采购经济效益,V经济=V1 V2 V3 V4 ,V1 为规模效益:这是最直接的效益,是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目标的具体体现。主要指由于大批量集中采购带来的价格和售后服务上的优惠,在具体采购结果中表现为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或预算安排之间的差额。V2 为采购成本的节约:由于大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部门、单位可以少设或不设采购岗位,从而减少部门、单位相应的人员工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等支出,即人财物的节约。V3 为配置标准带来的节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应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起,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赖于公共品的部门配置标准。有了公共品的部门配置标准,如配置公务用车、现代化办公设备等的数量、规格、使用和更新日期等,就能减少预算编制的随意性,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标。V4 为结合存量调整带来的节约:完善的政府采购不仅包括公共品的增量采购,而且包括公共品的存量调整。将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在政府部门间进行余缺调剂,或进行资源共享,都可以带来财政资金的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