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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城乡建设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2008-11-19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意见》(赣发1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建设“花园城市,绿色南昌”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森林覆盖率,抓好城市、乡镇、农村以及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等四个方面的绿化工作,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森林覆盖率,不仅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还能增加木材等林产品供给,促进林业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同时也是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
2.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是实现我市生态建设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市全境以平原为主,“二山三水四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的概貌决定了我市的生态建设,潜力在平原,重点在平原。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平原绿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上来看,广大平原地区的森林覆盖率仍然比较低,绿化的质量、品位和档次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跟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大力开展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是实现我市森林覆盖率在2010年达到21.55%的关键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需要,更是实现南昌生态建设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
3.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是建设“花园城市,绿色南昌”的迫切需要。建设“花园城市,绿色南昌”,把青山绿水打造成南昌独特的“生态名片”,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核心试验区”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实现城镇园林化、村庄林果化、沟河林带化、道路林荫化、农田林网化目标,是全面推进平原绿化,统筹城乡绿化进程,改善南昌生态环境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花园城市,绿色南昌”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业富民、创新发展”战略,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农民增收为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花园城市,绿色南昌”建设为契机,以通道绿化、村庄绿化、城镇绿化、河渠滩涂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等为载体,以重点生态工程为依托,以科技发展为支撑,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我市逐步建成中心城市生态绿化体系建设区、近郊生态经济产业建设区和远郊生态绿色屏障建设区三个层次,内、中、外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生态建设新体系,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1.55%,2012年达到23%,为实现南昌生态建设新跨越作出新贡献。
5.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由各级政府负总责,科学制订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全力推动绿化工作。
--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在抓好山区造林绿化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城镇所在地,村庄、农田和江河渠道,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县乡村公路等交通沿线,以及工业园区和矿山的造林绿化。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山区绿化要大力发展乡土树种和珍贵阔叶树种;城镇绿化坚持乔灌草相结合;交通干线绿化要着力抓好两侧林相改造和宜林路段林带建设;其他平原地区要大力发展经济效益较好的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果木林,努力实现生态景观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坚持明确主体、落实利益。实行“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落实造林主体,维护造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政府扶持,多方筹资。建立和完善造林绿化财政补助制度,整合相关支农资金和部门资金,实施项目带动,增加公共投入。创新造林绿化机制,建立多元化造林投融资体系。
--坚持义务植树,专业造林。组织适龄公民认真履行植树义务,提高尽责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林场和专业造林公司,提高造林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确保造林成效。
三、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
6.目标任务。
在继续加强山区绿化的基础上,以通道绿化、村庄绿化、城镇及工业园区绿化、河渠滩涂绿化、农田林网建设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市共实施完成100万亩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任务(具体任务详见附表),其中2008年度完成40万亩,2009年度完成40万亩,2010年度完成20万亩。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5.5个百分点,达到21.55%;全市已建和新建高速公路、铁路宜林路段绿化率达到85%以上,国省道干线绿化率达到80%以上,县乡村道绿化率达到80%以上;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村庄实现全面绿化;可绿化河渠滩涂绿化率达到60%以上;已实施土地整理和园田化改造的农田全面完成林网建设,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85%以上;市区、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5%、35%和15%,绿地率分别达到38%、30%和1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12平方米、10平方米和3平方米;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重要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全面实现复绿。到2012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3%左右,城乡绿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乡绿化品位和档次显著提升,城乡一体、层次合理、功能完备的生态建设体系逐步完善,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走在全省的前列。
7.实施要求。
通道绿化。通过对市域内的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村道路沿线进行绿化,提高沿线绿化水平和规模,基本形成支撑全市生态建设的“绿色骨架”,通道沿线真正成为连接城乡的绿色线、风景线、旅游线、致富线。
--铁路绿化带:铁路部门负责市域内铁路沿线两侧排水沟以内的绿化建设,落实铁路绿化建设种苗费和管护费。市域内铁路沿线两侧排水沟以外10米范围内的宜林地段,以栽植杨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为主,建成绿化带;绿化带建设及相关征地、拆迁等事宜,由沿线县区政府负责。
--高速公路绿化带: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市域内高速公路两侧隔离网以内的绿化建设,落实高速公路绿化建设种苗费和管护费。市域内高速公路两侧隔离网以外10-20米范围内的宜林地段,以栽植杨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为主,建成绿化带;绿化带建设及相关征地、拆迁等事宜,由沿线县区政府负责。
--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绿化带:在市域内国省道两侧各10米,经济干线公路两侧各3-5米范围内的宜林地段建设绿化带。临路1-2排应栽植胸径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由公路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临路景观行道树以后以栽植杨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为主,由沿线县区政府负责实施;相关检查督促工作由林业、公路部门负责。
--县乡村道绿化带:在市域内县乡道两侧各3-5米的范围、村道两侧1-2米范围内的宜林地段建设绿化带,以栽植杨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为主。县乡道绿化由沿线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实施,村道由沿线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实施;相关检查督促工作由林业、交通部门负责。
村庄绿化。将村庄绿化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做到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按照尊重村民意愿,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见地栽树,见缝插绿原则,重点对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村庄周围荒滩荒地、进村道路、房前屋后、四旁隙地等大力开展全覆盖绿化,每人植树不少于5株。围村防护林以栽种杨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为主,形成防护林带;进村道路两侧各栽种1排以上的速生树种,形成林荫带;房前屋后以栽种柑橘、柚子等适生经济树种和桂花等乡土绿化树种为主;坡耕旱地、水塘四周、田埂地头以及其它宜林地,以见缝插绿栽植杨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为主。村庄绿化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负责实施,相关检查督促工作由林业、新农村建设部门负责。
城镇、工业园区绿化。充分发挥城镇的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优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宜居的规划建绿理念,实施精品、特色战略,做足山水文章,从而构筑完善的公共绿化体系、园林景观体系和城镇生态体系。在巩固、提高原有绿化的基础上,对市区可绿化范围,县、镇政府驻地所在城镇内及周边可绿化部分,乡政府(场)驻地所在集镇内及周边可绿化部分,工业园区内及周边可绿化部分大力开展公园、景区、绿地广场建设和滨河、道路、社区、庭院等绿化,全面消灭城镇裸土。市区绿化由园林部门负责;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绿化由建设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绿化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河渠滩涂绿化。在不影响防洪安全、湿地生态系统和抗旱效益的前提下,结合我市防洪工程、堤防建设、防汛道路和水库建设,以水土保持为目的,因地制宜发展水利经济和环水全方位绿化,把我市鄱阳湖周边,赣江、抚河等主要河流两岸、滩涂建设成为高标准、高品位绿化带、林果带以及原料林基地的汇集区。同时,区分不同地况,分别在重点圩堤两侧建设景观绿化带,建成生态圩堤;在堤防的二坡建设原料林带,以栽植浅根系速生树种为主;在滩涂地建设原料片林,以栽植杨树、水杉等喜水树种为主。河渠滩涂绿化由水利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水利部门负责重点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负责生态圩堤建设;二坡原料林带建设由当地政府、水利部门提供地块,通过引进专业造林公司、大户具体实施,并和堤防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滩涂地原料片林建设由滩涂地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地块流转,以租赁、拍卖、承包的形式引进专业造林公司、大户具体实施。
农田林网建设。从农田水土保持、促进农作物稳产高产入手,按照路、渠自然地势走向,对田间的机耕道、沟渠两侧以及可植树的较大田埂实行全面绿化,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农田防护林体系。田间的机耕道、沟渠植树2-3排、较大田埂植树1排,以栽种杨树等速生树种为主,栽植密度以不影响农作物生长、有利于该树种的生长为原则。农业开发项目涉及的农田林网建设经费由农业开发部门负责落实;农业基地建设等项目涉及的农田林网建设经费由农业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整理、造地增粮等项目涉及的农田林网建设经费由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列入上述项目的农田林网建设经费单列,采取单独招标的形式引进专业造林公司具体实施,林业、项目责任部门负责检查验收。未列入上述项目的农田林网建设和改造由当地政府负责规划实施,林业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全民义务植树。全市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每年组织城镇、农村适龄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未按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按规定标准向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从2009年起,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缴的绿化费,由同级绿委办组织收缴;逾期未足额缴纳的,由绿委办提供有关情况,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代征;工矿企业应缴的绿化费,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各代征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绿化费转入财政设立的专户,其中代征的市级及以上机关、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应缴的绿化费转入市财政设立的专户;代征的市级以下机关、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应缴的绿化费一部分按《江西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转入市财政设立的专户,其余部分转入县、区财政设立的专户。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
矿山绿化。重点对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全面实现复绿。各类矿山开发须缴纳生态恢复保证金,用于矿山植被恢复。矿山绿化由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废旧矿区土地的重新规划、功能重置和治理修复来完成。
山上绿化。以灾后重建造林、采伐迹地造林、火烧迹地造林、宜林荒山造林和矿区复绿为重点,继续加强山上绿化,进一步调优林种结构,调美山上林相,调强林业产业,调高林业生产力。山上绿化在坚持适地适树原则的基础上,以建设针阔混交林、油茶林、果业林为主,由当地政府结合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具体实施。
四、创新造林机制,落实造林主体和管护责任
8.创新造林机制。利用林业产权制度主体改革全面完成,配套改革稳步推进的有利时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造林绿化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利用空闲土地大力发展经济林。按照“明确所有权,放活使用权,保证收益权”的原则,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大企业、大财团以多种形式投资造林绿化。鼓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租赁等形式,对集体所有的机耕道、沟渠路堤和滩涂地等可绿化用地进行依法流转,吸引能人和大户投资造林绿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科技人员、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投资、参与造林绿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成立市专业造林公司,通过政策扶持、项目倾斜等措施盘活林业资产,进一步做强做大,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9.落实造林主体和管护责任。“按照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和“谁经营,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造林主体和管护责任。凡规划造林用地,优先原土地使用者造林绿化,同时明确其造、管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原土地使用者不愿造林的,采取流转、招标、拍卖、租赁等形式落实专业造林公司、造林大户开展造林绿化和管护,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造林管护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助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10.加强组织领导。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生态建设的重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作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工程建设纳入目标考核内容,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抓。要切实将工程建设任务分解到基层、落实到田头地块,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1.科学编制规划。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因地制宜,科学编制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和落实年度造林绿化任务。铁路、交通、公路、国土、农业、水利、新农村建设、农业开发、城建、园林等部门,要根据建设规划和部门职责,做好专项规划,抓好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将绿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解决。今后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都应按标准留足绿化用地,并与工程建设一同规划征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12.明确部门职责。不断完善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履行管理、参谋职能,充分发挥综合、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切实抓好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保障、通报调度和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各级发改委,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今后所有的项目,其绿化工程没有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的,一律不予以立项。铁路、交通、公路、国土、农业、水利、新农村建设、农业开发、城建、园林等有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任务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落实绿化责任,确保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建立健全部门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造林绿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13.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涉农等财政资金重点倾斜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从2009年起,市政府将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大力支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整合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另行制定。各县区、乡镇财政每年也要安排足额资金专项用于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同时,进一步整合部门绿化资金。林业重点工程优先用于交通沿线的平原绿化和山上绿化;交通、公路、铁路部门要落实公路、铁路绿化建设经费;国土、建设等部门应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维护费中提取绿化资金,城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地建设经费要纳入经费预算;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扶贫开发、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时,要落实造林绿化资金。
14.完善相关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依法及时给造林经营者颁发林权证。农民个人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营造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全面实行“两取消两补贴”。对在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取消征收育林基金;取消平原林业木材采伐计划,简化平原造林更新采伐审批环节,优先安排并满足采伐限额。对在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杨树、泡桐等速生商品林,允许经营者自主选择采伐方式,自主确定主伐年龄;对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种苗和林业机械实行省、市、县财政分级补贴;对参与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加大财政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基本装备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生态公益林财政补偿政策,不断提高生态补偿能力。进一步扩大林业保险品种,加大财政对森林火灾保险的支持力度。基于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投资大,见效周期长,信贷部门宜适当延长林业信贷期限,放宽信贷条件,简化信贷手续,建立面向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小额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
15.发展林业产业。积极鼓励工商业和社会资本投资造林绿化,着力培育一批造林大户和龙头企业。市内木材加工企业要根据年度木材消耗量,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林基地。鼓励各地采取“公司 农户 基地”的经营模式,建立企业出种苗、林农出林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造林绿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企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杨树、泡桐、光皮树等重点林业产业,培植大型林业龙头加工企业,带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大发展。大力发展乡村森林旅游业。
16.强化科技示范。各级政府、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科技研究,大力选育林木良种和经济速生树种,推广农林复合经营的先进实用技术和造林模式。要大力发展“订单育苗”,加快林木良种和绿化苗木基地建设,满足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需要。要加强对造林和林木病虫害防治实用技术的推广,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要以“建绿色家园”为主题,积极开展“森林进城、园林下乡”活动,通道绿化、村庄绿化等的示范点建设和“绿化奖章”、“绿化模范单位”、“绿色生态文明村”、“绿色特色产业村”评比表彰活动,通过示范带动,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
17.加强检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和阶段性验收,检查、考核、验收结果将通报全市。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乡镇和单位,以及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市委、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对按期完不成任务的,将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全市通报批评并督促进行整改。具体检查考核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议后下发执行。
18.搞好宣传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在建设生态文明、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巨大综和效益,消除思想障碍,强化生态安全意识,提高生态文明意识。要大力宣传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好形势、好政策、好典型,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热情,使造林绿化成为全民、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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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 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 随着南昌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日益突出。鉴于目前 南昌市的停车现状,特别是老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停车场建 设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 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停车供需矛盾,鼓 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停车场,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市政府 决定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设施给予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范围 凡在城区范围内, 投资新建对外经营 50个以上泊位的平 面式或 30 个以上泊位的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可享受 以下优惠政策,
江西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11月2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在吉安市召开全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现场会,总结交流一年来全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特别是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2008年9月.江西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意见》,决定从当年起在全省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是201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一定的旅游和社区功能,有别于行政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区的“非镇非区”产业发展平台。建设特色小镇,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创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省特色小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战略部署,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成为我省创新创业新高地、发展动能转换新样板,为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引领。把培育成长性好的特色产业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壮大特色产业,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围绕产业开发旅游资源、挖掘文化内涵、完善社区功能,实现业兴镇兴。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地形地貌和资源禀赋,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做好小镇整体规划和形象设计,景观建筑设计要各具特色,避免千镇一面。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政府重点做好规划编制、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等服务,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引入优秀企业负责建设运营,不大包大揽、一哄而上,防止形成新的债务包袱。
——坚持融合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深挖延伸融合产业功能、文化功能、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促进叠加效应,推进融合发展。
(三)建设目标。
到2021年,培育和规划建设80个左右省级特色小镇,重点打造一批特色小镇样板,形成示范效应。
省级特色小镇镇区和企业运行质量好,债务负担合理,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有竞争力的创新集群、有影响力的细分行业冠军。产业类特色小镇,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15%以上,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0%,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位于贫困地区的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实现小镇景观化,所有特色小镇达到3A级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其中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达到省级旅游小镇标准。基础设施能满足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小镇内或周边拥有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各种功能有机融合。运营管理体制和投融资机制便捷、灵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专业化、日常管理服务精细化。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按主导产业定位,将特色小镇划分为产业类、文化和体育类、旅游类特色小镇。各地申报的特色小镇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业基础良好。特色小镇应聚焦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体育健身、金融、电商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茶叶、中药材、苗木花卉、文房四宝等历史经典产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清晰,有一定的创新创业基础。每个细分产业原则上只培育一个特色小镇。产业类特色小镇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已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建设期内有品牌创建的载体和基础,产业已有一定的知名度。文化和体育类特色小镇须拥有独特丰富的文化体育资源,能够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文化、体育产品和服务。
2.生态环境良好。特色小镇生态条件较好,绿化面积较大,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镇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打造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潜质。
3.公共设施完善。小镇或周边应有交通、给排水、清洁能源、教育、医疗、应急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社区服务功能。
4.规划布局合理。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相对独立于中心城区,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及社区。要科学编制概念性规划和小镇设计,明确项目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
(二)申报程序。
自2017年起,每年将按照“县初选—市上报—部门初审—办公室联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择优筛选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
1.申报。特色小镇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初选,再由设区市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方案。
2.初审。根据申报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提出联审名单。
3.联审。对进入联审名单的特色小镇,由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审,按照安徽省特色小镇评审表对其量化赋分,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列入待审定名单。
4.审定。将列入待审定名单的特色小镇报送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授牌。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政府安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以“借转补”方式用于扶持各地特色小镇建设,根据各特色小镇项目建设等情况安排,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年度评估情况较好的特色小镇予以奖励。财政奖补资金用于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培育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三)赋予先行先试权限。鼓励各地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放管服”改革,将市场需要的权力放归市场,允许特色小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先试有关改革事项。依法向特色小镇所在地下放各类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
(四)创新投资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置信贷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项目储备库内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产业链融资服务。鼓励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支持特色小镇运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对进入特色小镇的产业领军人才、大学生、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等给予倾斜,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打造创新创业样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方面加大对特色小镇的支持。特色小镇所在乡镇(街道)要负责抓好落实,为入驻特色小镇企业和人才做好各项服务,形成“省统筹、市指导、县主体、镇落实”的四级联动机制。
(三)强化考核评估。对授牌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每年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小镇,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摘牌并扣回奖励资金。省财政根据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意见,依规拨付或扣回资金。强化对特色小镇的监督,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文物破坏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核实,实行摘牌。
(四)加强统计监测。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制度。各地每半年向省数据网络平台报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
(五)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特色小镇的跟踪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通过建立“比学赶超”例会制、特色小镇镇长论坛,开展小镇的产业高度、改革力度、特色亮度评比,促进特色小镇取长补短齐发展,营造浓厚的建设氛围。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步骤,是县域经济实施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为切实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依照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2007-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7〕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网是带有营利性质的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土地等资源日益紧张,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凸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重配电网建设、轻输电网建设”的思想,把加强电网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建设。
二、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合理确定电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执行,并在该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法保障当地群众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当地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当地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五)高度重视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切实做到电网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同时,要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统一规划,做到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六)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给予大力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及早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同时,要及早将项目规划提供给有关部门,争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企业对重点电网工程要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其他电网项目要在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纳入省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要按照省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同步开展送出工程选址、选线和预控等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开展接入系统工作。
(八)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效率,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确认意见,所批复站址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电网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充分发挥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电网企业是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切实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要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电网建设过程中群众所提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予以满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做过细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良好局面。要积极对电网建设项目开展优化设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
(十)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加快电网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或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十一)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要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省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省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因电源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导致电厂“窝电”的地区,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下发。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建设宣传工作
(十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政企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电力系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建必要的巡防队伍,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输送。
(十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