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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03月23日发布,自2006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通知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推动和促进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现就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所有案件,都应当在报送案件卷宗的同时,报送一份电子文本。

二、电子文本包括以下内容:1.请示案件:请示报告及其附件,其他相关材料等。2.各类上诉案件:起诉书(状)、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答辩状、主要证据等。3.死刑复核案件:起诉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综合报告、主要证据等。

三、电子文本的格式如下:1.请示案件、上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的各类报告、文书、当事人信息等材料,均采用WORD的DOC格式文档提交。2.各类案件的证据均采用JPG或GIF格式的图片提交。3.各类案件的影音证据可采用MP3、RM、RMVB、MPG、MPEG格式的影音文件提交。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以上要求,认真落实,做好有关案件的电子文本的制作和报送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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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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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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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通知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364KB

页数: 5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格式:pdf

大小:364KB

页数: 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80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8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我部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目前“信息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我部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定期予以通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作为国家支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实行“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的三级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报送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1)。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原则要求如下: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主要填报信息的核准工作,原则要求在各地月报和季报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的评估和上报工作。定期组织对本地区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填报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培训。我部城建司将会同信息中心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注意培养技术骨干,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

三、其他说明

(一)“信息系统”将直接利用我部网站运行,目前试运行阶段暂按所提供的网址登陆运行。详细使用说明可从“信息系统”首页下载。请相关人员认真阅读,指导运行。

(二)用户名由我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暂分三类,分别为省级、市(区、县)级和运营单位级。用户名将直接送达省级主管部门。各地收到用户名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根据我部掌握的情况,部分投入运营的项目已经录入“信息系统”,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核实修改;目前未录入的运营项目,需由各地增加到“信息系统”中,并填写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所有的在建项目(含管网)均需由各地重新录入,并填写在建项目基本信息。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所列的项目,已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供各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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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4年9月,我部印发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6个月来,各地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全面检查,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为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更好地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将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我部。   各地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情况   部署落实工程质量两年行动工作情况,包括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宣传贯彻和人员培训、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等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建议。   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情况,包括开展工作情况,新开工项目签订责任书、在建项目补签责任书、已完工项目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情况。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包括开展检查的次数、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总数,检查工程项目数、企业数,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企业以及个人的数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三)在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方面开展工作情况,包括创新监督检查制度、监管队伍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等情况。   (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情况,包括出台政策、制定配套监管制度、完善标准技术体系及应用推广等方面情况。   (五)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有关工作情况。   (六)提高人员素质情况,包括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培训等方面情况。   请各地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djzbtj@sina.com。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 李雪飞 陈安东   联系方式:010-58933327  010-58934163(传真)   附件:开展两年行动以来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及监管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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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报送2017年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关于报送2017年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7]9号)文件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7]802号)文件,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陕建发[2017]46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2018228日底前登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进行填报;

二、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认真、如实进行本次企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对于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的企业将计不良行为信息;

三、本次统计报表自企业上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一式两份交于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401室;

四、在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与我站市场科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武波,029-82258330。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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