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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民一初字第01号《请求对拟受理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意见给予答复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看,其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亦有明确的仲裁事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且选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故该条款是明确有效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在该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英文仲裁条款中的“may”主要作用于主语,其含义是指“任何一方(any party)”都可以提起仲裁,而不应理解为“既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你院请示报告中认为当事人未排除诉讼,缺乏充分的依据,也与本院对此前类似案件请示的批复精神不一致。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此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自2010年以来,南京建邺区法院受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3件,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46件、租赁合同纠纷78件。在这些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中,各地各级法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影响司法...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法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纠纷不适用30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2002 年 8 月 5 日) 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1 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 2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 可 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 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 3 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 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 应追加实际施工作共同 4 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而被挂靠建筑 5 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 6 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 其他联 7 两个以上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1 - 证券代码:600263 证券简称:路桥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12-011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自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建设 ”或“本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日起, 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余额可能显示为零。 。在换股相关手续完成 之前,本公司股东对本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在换股相关手 续完成之后,,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按照 2.69:1 的换股比例自动转换 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交建”)A 股股票,即每股路桥建设股票将 可转换为 2.69 股中国交建 A 股股票。届时,本公司股东可进行中国交建中国交建股票余 额查询。 相关股票上市安排请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立请字第7号“关于香港华联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珠海中美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约定:“本合约一经双方签署即时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或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法定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本案当事人未约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所应适用的法律,该仲裁条款亦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地点,所以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内地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中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且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你院请示报告中关于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的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为涉港案件,合同的履行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根据本院[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关于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见缺乏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2004年11月1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立请字第8号《关于薛光林诉香港美林创建室内建筑设计顾问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合同执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有关部门调解。如调解无效,则由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认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约定的仲裁地点“甲方所在地”的法律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本案中甲方所在地在中国内地,即应当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认定所涉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而“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并不是惟一的,因此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又未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本案所涉仲裁条款无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此复
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房屋物业
建办市函43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0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