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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在1993.04.2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简介

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

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

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

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

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

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

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

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

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九、问:驳回申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

十、问:再审以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提起再审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十一、问:一个案子中,可能出现几种裁定书,是否都使用一个号?

答:按照一案一号原则,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1993)×刑初字第1-1号。

十二、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二审时是否用“特终”字?

答:根据样式6-审案件用“刑特初”字的规定,二审可用“刑特终”字。

十三、问:委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级法院在向高级法院写情况报告时编什么号?

答:应编原案件号。

十四、问:法人的住址应如何表述?

答:应表述为:“住所地……”。

十五、问:关于裁判文书中对数字的使用,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用汉字?

答:目前(1993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地的统一要求进行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十六、问:“裁判文书首部诉讼参加人自然状况中是否应写上邮政编码,以方便工作?

答:无须写明邮政编码。

十七、问: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是否一律要求写出生年月日?对个别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否变通?

答:按照样式要求,凡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都应写明出生年月日,以利电脑储存和检索的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写明出生年月日;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极个别确无身份证,又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变通只写年龄。

十八、问:裁判文书首部中的“职业”,对于个体户如何表述?

答: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

十九、问:样式9、11中,对二审案件检察人员出庭的情况,样式中写“出庭支持公诉”,是否应改为“出庭执行职务”?

答:对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支持公诉”,只有上诉而无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执行职务”。

二十、问:一审公诉案件裁判文书如何表述检察院的起诉时间?

答:为避免审理期限的计算错误,应将样式中的这段表述改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年×月×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二十一、问:对证据部分的叙述,样式要求写出证人姓名,实践中为保护证人,能否变通不公布证人姓名?

答: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原则上应写明证人姓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有些人对出庭作证有顾虑。为此,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涉及隐私问题或者其他经说服仍不愿公开姓名的证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隐去真实姓名,用“张××”、“见证人×××”和“证人王小二等三人”的办法或者其他合法、适当的变通办法来代替。

二十二、问:共同诉讼中,未到庭的当事人是否都一一表述出来?

答: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而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者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地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二十三、问:经济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出庭,表述时是否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情况表述出来?

答: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可只表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也未出庭的,应当如实写明经合法传唤法定代表人未出庭。

二十四、问: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判决书中如何列?

答:应按照样式41的说明第二条第(一)项第4目的要求列写,即:先写明其字号和所在地址,再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职务(应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代表人)。

二十五、问:样式304的说明第三条中、以下写当事人仍用原审称谓,这里的原审是指一审,还是二审?

答:是指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级。原是二审裁判文书生效的,应写原二审的称谓,并用括号注明一审的称谓。

二十六、问:对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否引用实体法?在什么地方引用实体法?

答:维持原判是程序问题,只须引用程序法。在理由部分说理时可以援用实体法进行论证。

二十七、问:共同犯罪的,引用法律时,是合并引用还是分别引用?

答: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引用,不应“估堆”引用法律条文。

二十八、问:指定管辖的案件使用什么法律文书?

答: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使用“通知书”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九、问: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后,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状副本要不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

答:上诉状副本没有必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上诉如对附带民事部分也不服的,应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送达,否则可不送达。

三十、问:民事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上诉且向上诉审法院交了诉讼费,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裁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其诉讼费如何处理?

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所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撤销原裁定的,应免交案件受理费,已预缴的应退回。

三十一、问:关于上诉状副本问题,样式要求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这样表述是否准确?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故样式要求是准确的。

三十二、问:样式127、128、129三个审理报告的署名,只有主审人,如遇有合议庭合议的怎么解决署名问题?

答:以谁的名义写的报告署谁的名。主审人的报告仅指主审人向合议庭的报告。

三十三、问:驳回诉讼请求的在样式中没有规定,应用何种文书?

答:应用判决书。

三十四、问:诉讼费的表述(如交纳、承担、负担)怎样统一?

答:样式中诉讼费的表述是按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制作的,应按样式要求制作。

三十五、问:调解书是否可用填充式?

答:样式规定的调解书是拟制式,不宜用填充式。

三十六、问:案件审理报告要不要有文头?可否用白头?

答:应按照样式的格式制作。

三十七、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6条规定的情况,本样式中没有制作样式,是否应增加?

答:应增加。可参照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样式根据二审的特点制作。

三十八、问:样式46的尾部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一句是否可不写?

答:应当写。可改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十九、问:一审判决书和审理报告是用“审理终结”,还是用“审理完结”?

答:应用“审理终结”。

四十、问:样式156中的“用纸续页”四个字,在印制备用件时可否不印?

答:不应印。

四十一、问:有存根的数联文书样式,是按中间点线制作,还是按前后联制作?

答:有存根的数联文书采用横式制作,按中间点线撕开使用。

四十二、问:送达回证是否可加大行距?

答:应当。可按16开的一页全面安排,适当加宽行距,以美观大方为宜。

四十三、问:执行公务证的照片可否贴在左侧?红印能否代替钢印?能否增加“职务”栏?

答:可参照居民身份证的样式制作。可以增加“职务”栏。

四十四、问:二审判决的执行通知书由谁填写?

答:刑事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填写,是一审交付执行的由一审法院填写。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由执行的人民法院填写。

四十五、问:查封扣押命令只适用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使用何种文书?

答:民事、经济案件按样式86的规定使用裁定书,行政案件亦可参照使用。

四十六、问:1992年6月第一次印刷的卷宗封面样式304至307与1992年11月第二次印刷的卷宗封面样式不一致,以哪次印刷的为准?

答:以第二次印刷的为准。

四十七、问:现存有大量填充式司法文书,与新样式冲突不大的,能否继续使用?

答:对过去印制的尚未用完的填充式司法文书,如与新样式内容基本一致,为避免浪费可以继续使用至1993年底;冲突较大的(包括内容、编号等)应重新印制。

四十八、问:文书样式中所有涉及“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项目的,项目之后是用逗号,还是应将逗号改为冒号?

答:凡是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均用逗号,是数层意思的应用冒号。

四十九、问:上诉的案件,二审认为原判量刑畸轻而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如何写?

答:这种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可以不写具体理由,只须写明适用法律不当即可。

五十、问:起诉时间如何起算,是以起诉书的打印日期或书写日期为准还是以送达日期或递交日期为准?

答:应以送达日期或递交日期为准。

五十一、问:独任审判案件的判决书的日期怎么定?

答:以有权作出决定的决定日期为准。

五十二、问:样式251、252的文头“××××人民法院”前是否也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答:连同样式250的文头前面,都不必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此三种委托书都不直接对外国人使用,只是对我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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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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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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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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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 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虽有所补充,但仍不 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至 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使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不利于及时、公正 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广 官和社会各界,都希望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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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院制作的文书,其中又分别包括法院对当事人制作的文书,主要有判决类(含调解)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等共96个;还包括法院内部制作的文书,如各种内部报告类、函件类文书等共14个。第二部分是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共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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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图书目录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行政判决书

(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行政判决书

(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行政判决书

(一审请求给付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行政判决书

(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或无效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行政判决书

(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行政判决书

(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民事判决书

(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行政判决书

(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行政赔偿判决书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行政调解书

(一审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l:行政赔偿调解书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行政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3:行政判决书

(再审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4:行政裁定书

(不予立案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5:行政裁定书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6:行政裁定书

(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7:行政裁定书

(管辖权争议时指定管辖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8:行政裁定书

(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9:行政裁定书

(受移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0: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1:行政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2:行政裁定书

(证据保全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3:行政裁定书

(先予执行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4:行政裁定书

(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5: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6:行政裁定书

(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7:行政裁定书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8:行政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9:行政裁定书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0:行政裁定书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1:行政裁定书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2:行政裁定书

(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3:行政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4:行政裁定书

(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5:行政裁定书

(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6: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7: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8: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9:行政裁定书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0:行政裁定书

(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1:行政裁定书

(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2: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

(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4:行政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5:行政判决书

(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简易程序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6:行政判决书

(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7:行政调解书

(一审简易程序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8:决定书

(上级人民法院依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自己审理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9:决定书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的案件决定

仍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0:决定书

(不予准许当事人中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1:复议决定书

(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2:复议决定书

(撤销不予准许当事人中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决定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3:复议决定书

(停止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复议决定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4:决定书

(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5:复议决定书

(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6:罚款决定书

(妨害行政诉讼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7:拘留决定书

(妨害行政诉讼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8:决定书

(提前解除拘留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59:复议决定书

(拘留、罚款决定复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0:应诉通知书

(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1:参加诉讼通知书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3: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4: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5:举证通知书

(被告举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6:举证通知书

(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7: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8: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9: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0:通知书

(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1:通知书

(调取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2:通知书

(证据保全担保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3:通知书

(驳回证据保全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4:通知书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5: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6: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

鉴定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7: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勘验结论重新勘验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8:通知书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9: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0:通知书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l:通知书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2:通知书

(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3:通知书

(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4:通知书

(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5:通知书

(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6:证据收据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7:执行拘留通知书

(妨害行政诉讼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8: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9:通知书

(提前解除拘留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0:通知书(回执)

(提前解除拘留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1:通知书

(起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

通知向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起诉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2: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

提供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3:通知书

(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4: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诉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5:通知书

(公民起诉的立案通知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6:通知书

(法人、其他组织起诉的立案通知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7:延长审理期限报告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8:延期审理的批复

(一审延期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9:延期审理的批复

(二审延期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0:审理报告

(一审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1:审理报告

(二审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2:审理报告

(再审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4:处理建议书

(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助调查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7:案件移送函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8:调卷函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9:送卷函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0:退卷函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1: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2: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3:上诉状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4:再审申请书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6: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9: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0:保全证据申请书

(申请保全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1:缓(或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2: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参加诉讼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3: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申请案件不公开审理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4:申请书

(单独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5:申请书

(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6: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7: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延期举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8:停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停止执行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29: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先予执行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30: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证人出庭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31: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重新鉴定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32:重新勘验申请书

(申请重新勘验用)

附录一:诉讼文书写作技术规范参考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I、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

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l出版物上数字用法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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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报道

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相继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不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而且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共十九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一是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二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三是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四是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五是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六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七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八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用严格的司法程序保护好我国生态环境和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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