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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在2004.12.2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也建立了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04年8月23日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10月29日下发了国办发[2004]7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任务,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解决。11月29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又下发了建市电[2004]57号《关于抓紧做好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这一机遇,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做好涉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为此,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借助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建立的工作机制,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将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通报给相关的人民政府和部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和配合,使这类案件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2004年12月20日以前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按照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工程项目、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分类统计,逐级上报到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属于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执行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于2004年12月30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三、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需转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制订适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将转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案件列表通报给省级人民政府。

四、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要分别不同情况,迅速处理:对于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转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底前执结;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执行法院分别转有关地方政府,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对于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借助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最迟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执结。

五、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需要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处理。

六、对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形成的合同结清拖欠工程款的公证书,债务人应按经公证的结清工程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其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经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执行中及时转由政府的项目主管部门,由其监督落实经过公证的还款计划或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七、凡转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或解决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执行当事人,并定期向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了解清偿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这类案件在清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清偿工作落到实处。必要时,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予以执行。

八、在集中执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必要时,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上公布债务人名单。

九、对于转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地方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

十、各级人民法院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采取措施,推进清欠和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注重作好群众工作,力避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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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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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文献

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 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

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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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施工企业是债权人。拖欠农民工资是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劳动者是债权人。而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却相互关联.相互牵制.拖欠工程款问题就像一只大手紧紧卡住建筑施工单位的咽喉.使企业生存发展面临危机.而拖欠工程款也直接导致了农民工无法拿到工资。

湖北集中清理“双拖欠”问题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召开的全省清欠维稳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该省严密部署、层层落实,将在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集中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该省提出,要迅速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隐患的工程项目,要跟踪实施重点监控;对存在重大社会隐患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筹措专项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此外,该省还明确了“谁投资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问责机制,即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对新报建的项目、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导致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都将给予相应处罚。   据了解,随州、咸宁、十堰等地已为清欠工作积累了经验,被各市、州广泛学习和借鉴。其中,随州市出台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恶劣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集中曝光;十堰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公示制度》,根据不同阶段和不同班组,对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公示,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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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集中清理“双拖欠”问题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召开的全省清欠维稳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该省严密部署、层层落实,将在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集中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该省提出,要迅速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隐患的工程项目,要跟踪实施重点监控;对存在重大社会隐患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筹措专项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此外,该省还明确了“谁投资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问责机制,即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对新报建的项目、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导致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都将给予相应处罚。

据了解,随州、咸宁、十堰等地已为清欠工作积累了经验,被各市、州广泛学习和借鉴。其中,随州市出台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恶劣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集中曝光;十堰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公示制度》,根据不同阶段和不同班组,对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公示,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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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容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对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下发了《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实施意见》习府发〔2004〕18号文件,成立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大了清欠工作力度,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巩固“清欠”工作成果,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保障措施

(一)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资来源。

(三)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要指导农民工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计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银行要提高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信贷审查。

(六)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的担保管理。对没有按规定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设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一律停止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行保证担保。

(七)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

(八)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请示的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正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

(九)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并备案。

(十)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收取工质量保证金。确保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一)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证,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大力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建设部门要给予配合。

二、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程保证金制度。按市府办〔2003〕194号文件规定,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提取工程总造价3%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开户银行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共同监督管理。如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立即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工程完工后,经检查,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将此款本息返还给施工企业。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建立清欠工作监督举报制度。我县设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事机构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负责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在县建设局设立拖欠工程款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处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信用制度,今后凡在我县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是否拖欠民工工资信用证明,方能参加投标。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巩固前段“清欠”工作成果,预防和解决新拖欠情况的发生。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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