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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立请字第7号“关于香港华联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珠海中美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约定:“本合约一经双方签署即时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或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法定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本案当事人未约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所应适用的法律,该仲裁条款亦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地点,所以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内地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中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且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你院请示报告中关于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的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为涉港案件,合同的履行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根据本院[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关于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见缺乏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2004年11月15日
珠海中美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已成为集家居设计服务、工程施工服务、公共装饰设计服务、材料物流配送、家私生产、售后服务、专业教育培训于一体的全国知名家居装饰企业。先后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法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纠纷不适用30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大案、要案,离婚案件一般是基层法院受理,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很少有离婚案件能上诉高级法院,更别说最高人民法院了。2、另一个,就是涉及隐私,一般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立请字第8号《关于薛光林诉香港美林创建室内建筑设计顾问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合同执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有关部门调解。如调解无效,则由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认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约定的仲裁地点“甲方所在地”的法律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本案中甲方所在地在中国内地,即应当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认定所涉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而“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并不是惟一的,因此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又未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本案所涉仲裁条款无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此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民一初字第01号《请求对拟受理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意见给予答复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看,其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亦有明确的仲裁事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且选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故该条款是明确有效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在该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英文仲裁条款中的“may”主要作用于主语,其含义是指“任何一方(any party)”都可以提起仲裁,而不应理解为“既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你院请示报告中认为当事人未排除诉讼,缺乏充分的依据,也与本院对此前类似案件请示的批复精神不一致。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此复
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房屋物业
建办市函43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0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