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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
一、房屋联建合同纠纷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1
如何确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以原案件的诉讼标的为限,以符合再审程序纠正原审裁判不合法和不正当的目的。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2
内心确信与实质公正
——东营市七色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1.合同的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部分无效。
2.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3.调解中的让步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该让步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4.维护案件的实质公正。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3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还是合作建房合同
——深圳市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联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形式。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4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与深圳国际展览中心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的,当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5
联建、联营之区别及联营体内管理机构设置之争的民事属性
——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用品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保健分院侵权、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联建和联营在形式上有牵连和相似,但是,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有差别的。在联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6
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与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与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不应认定该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约。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7
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效力的认定
——轮达发展有限公司、成润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海外交流协会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在合作建房过程中,一方将其在合作项目中的投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不受“不得牟利”之约束。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8
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
——深圳市晟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食品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在合同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事后重新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参照主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09
对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依《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只有作出判决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将其撤销,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10
项目合作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
——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在合作建房法律关系下,合作各方之合同利益是通过同向的义务履行来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只有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10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其合同效力及责任的认定
——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另一方进行合作开发,其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11
确认房屋合建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兰州宏利来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合发汽车贸易公司合资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2:房地产开发》内容简介:为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和指导性案例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方面的独特作用,形成满足读者需要和方便读者阅读的长效机制,我们决定将自2000年至2009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进行整合并独立编辑成书,按照不同纠纷类型分册出版。
合同被确认无效,则合同自始无效,违约责任无从谈起。但该合同已履行的。产生返还原物、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不能恢复原状的除外,以及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后果。
案例编号: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二审012
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用地补偿合同的处理
——南宁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郊区津头乡麻村村民委员会、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2100433B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大案、要案,离婚案件一般是基层法院受理,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很少有离婚案件能上诉高级法院,更别说最高人民法院了。2、另一个,就是涉及隐私,一般不公开审理。
您好!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 作者:盈城律师团队 王志强、胡玉芳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 2014年 1月 1 日正式实施以来,有大量的裁判文书被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律界也 因大数据的来临而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司法全面公开正全面推进。普通民众只要 一根小小的网线,就可以查询到几乎所有的法院裁判文书,这必将大大推进我国法 治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其作出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各级法院 的司法实践。为深入探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我们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 的便利,对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建设工程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的收集, 阅 读了每一份文书,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的数据和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形 成了本文,以期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的学习和研究。 一、数据统计 1、案由分布。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
对于每个案例,不仅仅是简单的收录,而是对每个案例提炼【裁判主旨】和【关键词】,力争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引,以方便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查找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工程款的认定
——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民族经济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认定和处理
——乌鲁木齐新扶桑投资开发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建筑工
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3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大连锦绣大厦有限公司与佳定工程有限公可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
案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4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条款,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与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天
心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5
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
——义乌市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6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
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1007
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民事可证性要求
——新疆清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1008
合同变更条件的认定与鉴定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拉布大林国家粮食储
备库、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
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
三、建筑工程承包及转包纠纷
四、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纠纷
五、建筑工程工程款、造价及结算纠纷
六、建筑工程案件涉及程序问题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附录
法发〔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