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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厅)、建设厅(委)、交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迅速发展,建成一大批工业、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在改变城乡面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工程投资预算、决算编制,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检验、验收等环节,存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徇私舞弊、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多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紧密合作,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积极做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查办案件
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要加大查处力度。近期,要重点依法查处在工程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建设领域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回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各地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加强工作联系配合的机制和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等,推进预防网络建设,保证和推动开展预防工作以及互相协调配合工作的制度化,提高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在加强预防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各自的工作中,对有关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做法、措施,以及出台有关业务方面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和总结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积极向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共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可以组织各自的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同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制定有关规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可以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工程建设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大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宣传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取得的经验;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增强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的领导机关报告。
就是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封闭”是地理和心理的封闭,“私人”是属于自己,不进行对外活动,并且处置个人事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求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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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的监理和交通部的监理还有建设部的监理在专业上有什么区别?
水利部的监理和交通部的监理还有建设部的监理在专业上其实没有区别,区别就是只在自己的范围内获得认可。一个专业领域监理工程师,在另一个专业领域的监理工作中,在法律上是不认同他的监理工程师身份的。监理对象必...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
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
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厅(委)、交通厅(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
为适应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利用检察办案资源,结合有关部门的力量,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推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是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纯洁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各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二、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一)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内容
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录入的依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的行贿犯罪案件,只限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构成犯罪的行贿案件。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录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三)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内容
1、对于单位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2、对于个人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四)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的保存和删除
1、对于被判处罚金的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5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3年或3至10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其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三、检察、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中的职责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检察机关的职责
1、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及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出行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预防部门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录入、查询和日常管理,并将录入情况通报行贿犯罪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行贿犯罪个人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建档备查。检察机关的侦查、公诉等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3日内,将行贿犯罪案件移送预防部门录入。
2、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查询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3日内提供准确的书面查询结果。
3、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应当及时上报省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4、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告知有关情况。
(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及项目法人的职责
1、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过程中,可以向参与上述承发包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住所地的检察机关查询有关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检察机关查询,并向建设、交通、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2、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建筑市场;
(2)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3)如情节严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3、查询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反馈。
4、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当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中,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五省(市、区)为试点省(市、区),试点期限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综合分析,积累经验,适时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把试点工作纳入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格局之中。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试点工作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正面宣传,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严格试点工作纪律。凡因建立或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者环节中,用于对建设单位、投标方进行资信审查外,不得擅自公布,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用计算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不得将此计算机与互联网链接。有关试点省(市、区)在工程建设领域已开展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的,可以继续实施。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按所属系统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2004年4月15日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计厅(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经常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10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审计机关。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
五、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作好准备。
六、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联系、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略)
2.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略)
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略)
4.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