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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原则,一方面,为群众找到满足自己居住需求的房子提供方便。针对普通购房群众和棚改居民差异化的购房需求,将全市在售商品房源和存量房源集中起来,保证了群众在自贡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能方便地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房屋,不用花大量时间在各开发企业售楼部和各房地产中介门店里去“找房”。
坚持“房子不是用来炒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要求,实行房源价格“一套一标”,并明确标出针对棚改居民的优惠价格。要求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房源的实际出售价格,不得高于标出的房源价格,针对棚改居民的优惠必须对现。
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及棚改购房资金监管服务,保证群众房屋交易资金安全。
自贡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系统的全面联网对接,实现房地产交易业务与登记业务的信息实时共享,群众房屋交易签约备案和房屋登记业务可以一站式申请办理。
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首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进驻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实行从业主体信息备案,加强从业主体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管理,对入驻企业和机构提出标准化的服务要求,对入驻企业和机构进行业务及平台操作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其次,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入库房源,实行信息实时跟踪核验:虚假房源和问题房源禁止入库;入库房源出现司法查封等异常情况自动封存;房源成交自动下架。再次,“对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房屋交易实行“实时网签、审查备案”管理,对房屋交易合同的签订、变更、注销进行全面跟踪管理,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等欺诈行为的发生。
提高房地产市场效率。首先,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利用集中化的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将购房群众的购房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给入驻企业和机构,让企业和机构节约了“集客”的成本,提高了 “集客”效率;其次,入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一站式”解决购房群众购房资金不足需要购房贷款的问题,能更大程度上促成房屋交易;再次,可售房源的集中发布,企业、机构集中服务,便于购房群众比效房屋性价差异,比较企业和机构的服务能力,为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创造有利条件。
房屋征收管理能力提升。首先,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化全面实现,我市各征收部门已经全面联网,从征收项目管理、征收摸底调查、征收范围房屋产权协助冻结、被征收房屋信息核查、征收合同签订,到被征收人安置入住,全流程实现信息化管理。其次,建立了棚改居民征收补偿款监管体系,自主购安棚改居民购房资金监管和支付流程进行了全面优化,提高棚改安置效率。
房地产市场监管能力提升。首先,按照城乡住建部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能力,有效防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赚取房源差价、挪用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业务、违规代理销售、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次,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有效防止开发企业布虚假广告、恶意编造散布谣言,制造房源紧张气氛,采取违规预售、捂盘惜售等手段,煽动消费者购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再次,建立交易资金监管体系,防止在建商品房“烂尾”,造成购房群众无法办证、无法入住的社会问题;降低存量房交易中因中介机构代收购房款或交易违约纠纷造成交易风险的可能。
为充分发挥我市房地产市场功能,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运行效率,方便群众租、购房屋,为群众提供“宜居宜业”环境,保护租、购房群众合法利益,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搭建了“自贡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
盐都植物园2100433B
你好,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位置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南街1号,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主要是给买卖双方或中介签订购房合同的。可乘坐102,103,151路公车到达。
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位置: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南街1号 可乘坐311路;804路;856路;905路至市为民服务中心公交站,或者乘坐69路至长兴南街新晋祠路口公交站 靠近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 希望...
义乌市房产交易中心地址:义乌市雪峰西路417-419号地址:义乌义乌市区雪峰西路12号地址:金华市义乌市时代广场329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全力打造高质量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于1998年5月成立,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直属处级事业单位;是为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货物等招投标提供交易场所与配套服务的文易平合。近年来积极推进\"评定分离、定性评审、评标公开、票决定标\"招标投标制度创新,先后荣获广东省\"巾帼文明岗\"、2008-2011年度深圳市文明单位、全国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行业先进单位、深圳建设工
房屋出售,又称房屋买卖。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含宅基地)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该项房产并给付所有人约定价款的行为。经过房屋买卖行为,买方一次性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它是房产交易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商品属性的进一步确立,房屋买卖这一交易形式将愈益被采用。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互换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到房屋利用最优化的一种交换行为。房屋互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产所有权的交换,交换双方的原有房产所有权转移到对方所有;另一种是房屋所有权不变,房屋使用权的调换。
房屋信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组织接受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的委托,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代为经营管理房产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活动。
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屋典当是指将房屋出典于人,取得一定典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原价回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在典期内,承典人有权使用房屋,还享有在典期内将房屋出租或转典的收益权。出典人在典期内使用房屋要缴纳房租,出典人有权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赎回房屋,不付利息。
突出问题,因为上述交易方式灵活多样,因此在交易活动中应该清楚相关规定,不得盲目交易,以免发生房产交易纠纷现象。同时可以向相关专业人士虚心请教,以及在交易对象上应该明确相关责任以及需要相关资质证明等。
本书是一部以房产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普及读本。全书主要有八章,分别为:房产交易基础法律知识,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经纪人,房产信托,房产交易纠纷处理,信赖关系与代理立法。
本书可帮助普通民众提高房产交易的法律意识,也可供房地产专业人员尤其是房地产经纪人阅读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产交易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转让、赠与、继承、析产、典当、抵押、互换、私房租赁等各类房产流通形式。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各级房产交易业务的主管部负责各旗、县、区房产交易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旗、县、区(不含青、昆两区)房地产交易所是所辖城镇房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凡我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房产交易,均需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缴纳税费、办理产权转移鉴证手续。
第五条 凡从事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乡、镇、村办单位)出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包括购后退换、重复出售)。
第六条 凡出售公有房屋(包括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新、旧住宅用房)须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外埠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私房的,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凡出售享受国家或单位优惠补贴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含房屋所有人增添设备、改修等增值),个人只应得所付的优惠价占综合造价的比例部分。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或共有的房屋,承租人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时,卖方应提前三至六个月与承租人协商搬迁事宜。如承租人确无房源,卖方不得强行逼撵;承租人有了房源应予搬迁。
第十条 房产交易要贯彻以质论价的原则。个人与个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房产交易价格,在房地产交易所评估的指导价格下,可以自行议定。但住宅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一倍,非住宅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两倍。
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房的价格,执行本市统一评价标准,严禁廉价出售。
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计算缴纳税费。
出售商品房的价格,按市场物价局核准的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交易双方应提交或出示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证;
(三)商品房销售单及其他有关证件;
(四)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房屋的审批手续;
(五)交易合同书;
(六)交易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关单位证明;
(七)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书(需经公证);
(八)单位购买私房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书;
(九)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手续时须预交管理费(可按八至十成新评价,以申请建筑面积计算),成交后长退短补。如一方或双方提出终止交易,由提出终止方承担交易管理费;房产交易从批准之日起逾一个月不办过户手续者,按终止交易收取交易管理费。
第十三条 办理交易鉴证手续,要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并缴纳成交额0.5~5%的交易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未经房地产交易所同意的房产交易均属私自交易。一经查出除补缴契税和交易管理费外,按情节对买卖双方各处以应缴税费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对主动申报补办交易手续的,除补缴税费外,可视其情节减免罚款。
第十五条 对在房产交易中隐瞒房价者,除责令其据实补缴税费外,可并处应缴税费额两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利用房屋投机倒把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视情节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房产交易的各项罚没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为了改善房产交易工作条件,推动我市房产交易行业管理、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营交流等项工作,财政部门可从上缴罚没款中按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比例返还房地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房地产交易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举报经查实后,房管部门应对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房产交易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对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者,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房产交易纠纷由房地产交易所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处理,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促进和开展全市性的房产交易活动,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按季向各旗、县、区房地交易所提取房产交易管理费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包括各旗、县、区)过去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