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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学术交流

中国审计学会学术交流

中国审计学会一向注重开展国际交流活动。20年来,曾先后接待过加拿大、民主德国、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世界银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审计专家、学者来华访问,并组织了学术报告会或研讨会,就国际审计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进行交流研讨;也曾派团出席过国际审计组织的会议。近两年来,中国审计学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开展国际间及对港澳台的审计学术交流活动。2003年中国审计学会副会长罗进新率团访问英国政府审计论坛,就英国审计理论研究现状和创建双方学术合作交流渠道等事宜与对方进行了友好交流。 2004年中国审计学会派员参加了在英国卡迪夫大学商学院举办的2004年度会计、经营管理和金融史学年会,重点介绍了过去五年来中国审计史的研究情况和成果,受到与会各国专家学者的好评和关注。2004年中国审计学会派团赴台湾与台湾静宜大学联合举办审计理论研讨会,并访问了台湾大学、政治大学等著名学府,与台湾审计界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了当前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问题,开启了两岸审计学术交流的新篇章。2005年学会派员到美国走访了美国政府会计师协会、美国州审计师、主计师、司库全国协会等民间组织,并与他们建立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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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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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组织刊物

学会于1985年创办《审计研究》学术期刊。该期刊是面向全国审计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的审计学术性刊物,其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并重,内容涉及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领域。迄今为止,已出刊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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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udit Society,简写C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审计学会、审计署派出机构审计理论研究会(组)、全国性的行业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全国的研究审计科学的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审计署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旨在推广审计理论和其他相关专业最新理论成果的专题培训;

(三)组织编写、出版审计理论书刊;

(四)研究介绍外国先进审计经验,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相关学术机构的交流;

(五)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审计科研课题招标、评审和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审计学会、审计署派出机构审计理论研究会(组)、全国性行业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审计及相关领域知名人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当资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由本会邀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审计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资历或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过本会的一个会员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和出版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计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或更换;

(六)为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人选名单;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财务和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一)邀请本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届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理论或实务方面有较高造诣;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计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计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本会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11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5年1月7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30日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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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学术交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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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主要成就

中国审计学会成立以来,积极组织推动中国的审计理论研究工作,开展的重大课题研究主要有:审计基础理论与审计技术方法研究;审计在国家政治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与任务;政府审计监督体制研究;审计组织管理体系及审计管理研究;审计法制研究;内部控制评估;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环境审计研究等。特别是近两年来实行审计科研课题招标制,实行以审计署名义课题立项,不但提高了审计理论的研究水平,还进一步推动了高等院校的理论工作者与实务部门的专家的紧密结合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2005年又制订颁布了《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来指导全国的审计理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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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领导信息

  • 第五届理事会

中国审计学会第五届理事会有单位会员106个,个人会员435人,理事186人,常务理事35人。现任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成员是,会长翟熙贵(原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副会长石爱中(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李景春(原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张立民(中山大学教授)、秦荣生(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家新(南京审计学院院长、教授)、刘英来兼秘书长(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所长)。

  • 第六届理事会(2010.1---2014)

会 长: 翟熙贵(原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

副会长: 石爱中(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博士生导师)

李清和(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

张立民(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秦荣生(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

王家新(南京审计学院院长、教授)

刘达朱(原审计署办公厅主任)

王秀明(审计署科研所所长)

秘书长:刘达朱(兼)

  • 第八届理事会(2020.6至今)

会长:孙宝厚

顾 问:董大胜 耿建新 石爱中 张 通

副 会 长:姜江华(常务) 高培勇 晏维龙 蔡 春 张继勋 秦荣生 韩大元 郑志明

秘 书 长:姜江华(兼)

副秘书长:刘力云 王会金 杨 莉 高永宁 刘 铮 王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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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组织体系

中国审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出本会秘书长的候选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学会内设机构有学术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和编辑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拟定中国审计学会课题计划,协助秘书处组织、指导课题研讨活动;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会会员培训;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审计研究》学术期刊。

中国审计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审计学会、全国性行业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成为单位会员。审计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当资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由本会邀请成为个人会员。

学会经费来源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政府拨款、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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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旨在推广审计理论和其他相关专业最新理论成果的专题培训;

(三)组织编写、出版审计理论书刊;

(四)研究介绍外国先进审计经验,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相关学术机构的交流;

(五)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审计科研课题招标、评审和成果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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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审计学会章程》,学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探讨审计发展的客观规律;举办审计及相关领域的培训班,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组织编写、出版审计书刊,宣传国家审计及其他财经法规和政策,普及审计知识;研究介绍外国先进审计经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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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发展历史

1984年12月17日,经过国务院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和同意,中国审计学会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国家主席李先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乔木、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薄一波,分别给中国审计学会成立大会发出贺信。全体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审计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

2020年6月11日,中国审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并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理事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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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学术交流文献

国际学术交流英语 国际学术交流英语

国际学术交流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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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0页

三、国际学术交流英语 1 电子邮件交流惯用语 1.1 Initiate a meeting I would like to hold a meeting in the afternoon about our development planning for the project A. I suggest we have a call tonight at 9:30pm (China Time) with you and Brown. Please let me know if the time is okay for you and Ben. We'd like to have the meeting on Thu Oct 30 the same time. Let's make a meeting next Monday at 5:30 PM Beijing time.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船舶仪器仪表学术委员会学术交流会召开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船舶仪器仪表学术委员会学术交流会召开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船舶仪器仪表学术委员会学术交流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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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船舶仪器仪表学术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议暨学术交流会于1993年8月26~3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到会代表28人。会议开始前宣读了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为会议发来的贺电。首先由第三届委员会忻元镇主任委员作了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王泰康副主任委员作了关于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成立50周年庆

审计学会计相关

中国审计界根据审计长期实践认为,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审计也不同于一般的"查账"。会计产生于经济管理的需要,萌芽于原始公社时期;而审计产生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萌芽于奴隶社会。会计产生的时间,早于审计。会计虽然也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但它不是一种专职监督,而是一种业务监督,属于管理的附带职能。

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其业务工作范围和内容的严格限制,主要对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正确和合法,使单位财务收支、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使违法乱纪行为能得到检查和纠正。会计监督,一般采用日常控制和事后检查分析相结合的形式,主要通过凭证稽核、会计分析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方式来进行监督。

审计学联系

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审计与会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审计主要是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需要以会计资料为前提和基础,离开了财务会计资料,审计工作很难进行。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在审计产生之初,审计人员主要从审查会计资料入手,对会计资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审查。中国古代有审计是“听其会计”之说,西方国家的“audit”一词也有“听审”的涵义。从审计的产生可以看出,审计和会计不是一回事,审计也不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审计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审计学区别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价、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中国的审计包括三种类型,即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价的活动。社会审计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公证、评价的服务活动。

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出来。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1) 产生的基础不同

(2) 性质不同

(3) 对象不同方法和程序不同

(4) 职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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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属学会耐磨材料学会学会工作细则

中国金属学会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了便于开展学会工作,促进耐磨材料领域的学术交流与信息传播,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章程”和“专业学会组织通则”、“特殊钢学会细则”,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工作细则。

中国金属学会耐磨材料学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是中国金属学会所属的专业学术团体,其上级学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直属的特殊钢学会。本会受中国金属学会特殊钢学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耐磨材料领域最优秀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本领域最高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保持和发扬学会的优良传统,发扬团结、热心、进取的精神,为材料科学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金属学会耐磨材料学会第二章 任务及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及工作范围是:

(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国耐磨材料与防磨科技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国家耐磨材料与抗磨技术研究、生产和应用提供政策性建议。密切结合耐磨材料科研生产技术的需要,促进耐磨材料学界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

(二) 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与鉴定等任务。

(三)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科学决策、工程论证和产品检测工作。

(四)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 组织编辑学术和科技书刊、论文集及信息资料。

(六)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耐磨材料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 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及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 发展会员,加强本会自身组织建设,完成上级学会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 密切学会与企业的联系,提倡科学技术为生产服务,提倡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倡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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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中国的审计制度

中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设置过审计机关,建立了一套略具雏形的审计制度。1925年广州省港罢工委员会建立的审计局,是中国审计制度的最初尝试和萌芽。新民主主义革命各个时期因地制宜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审计机关,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正常财政经济秩序和保障人民革命利益的作用。从组织体制来看,当时革命根据地不论采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委员会的形式,还是采用陕甘宁边区政府审计处的形式,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得到法律的保障。

中国1982年宪法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审计制度优良传统的直接继承,是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的新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中央审计署审计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局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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