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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系由我国劳动部于1989年3月发布的旨在加强对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而制定的法规。压力容器(不包括气瓶)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该规程对新座力容器使用登记、安全状况等级变更、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判废、管理与监督、安全状况等级划分的方法均作了具体规定。 2100433B
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章节的规定:“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
根据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6.1规定,“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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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 (2003)20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 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 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 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见附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 核设施、 航空航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3《压力容器登记卡》(式样)
附件 3: 《压力容器登记卡》 (式样) 压力容器登记卡 使用登记证号码: 注册代码: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日期 设备注册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省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容器名称 容器类别 容器分类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国 制造日期 出厂编号 产品监检单位 监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竣工日期 投用日期 所在车间分厂 容器内径 mm 筒体材料 封头材料 内衬材料 夹套材料 筒体厚度 mm 封头厚度 mm 内衬壁厚 mm 夹套厚度 mm 容器容积 m 3 容器高 (长 ) mm 壳体重量 Kg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是指我国对新投用的及在用的压力容器规定应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该登记表是使用单位和政府劳动部门加强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档窠的一部分。劳动部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填写这种登记表。
对在用压力容器每次进行定期检验并确定了安全状况等级之后由管理技术人员填写,登记表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填写后存入该台容器的技术档案,并同时向地方劳动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依此获准取得使用证。 2100433B
第六条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
(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2、附3)一式两份,交予登记机关。
第十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见附5),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见附7)。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登记卡、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锅炉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变更登记,原有的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三)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五)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六)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