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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雷,男,陕西乾县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结构工程专业工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陕西省建筑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成员。曾于199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联合开办的经济法研究生进修班学习,从事建设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等领域的研究。
第一篇对现行《建筑法》立法缺陷及其成因的分析
第一章基于立法原则角度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基于立法合宪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目的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二、基于法制统一性原则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三、基于立法民主性原则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四、基于立法科学性原则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第二章基于立法理念角度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工程质量观的改进——《建筑法》应树立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一个新理由
二、《建筑法》立法修订应加强私法理念的合理渗透和融合
三、《建筑法》缺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立法理念和相应法律制度方法建构
第三章基于建筑业行业问题及建设工程实施规律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建筑法》对建筑业较突出的行业问题缺乏完备而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制
二、《建筑法》缺乏基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原则的立法设计
三、《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立法规范的科学性存在不足
四、《建筑法》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不同控制目标的立法内容严重失衡
五、《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管理中重要而基本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立法规范
第四章基于立法技术角度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建筑法》内容结构不完备
二、《建筑法》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不严谨
三、《建筑法》立法语言技术较为粗糙
四、《建筑法》配套立法技术应用不充分
第二篇《建筑法》立法修改建议
第一章对《建筑法》立法修改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的总结说明
一、《建筑法》立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概要
二、《建筑法》立法修改应遵循的立法原则
三、《建筑法》立法修改应强化的立法理念
四、《建筑法》立法目的应在新的立法理念指引下予以调整充实
五、《建筑法》修订应扩展法律调整范围
六、《建筑法》章节内容结构的重构
第二章《建筑法》立法修改建议的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2100433B
本书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研究:第yi,力求对建筑活动涉及的各方关系的分析、调整和规范,不只囿于工程经验、工程方法,而是始终注意法律思维、法学理论、法律方法的运用。第二,注重从立法原则、立法理念等层面,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形成原因、外在表现和治理路径进行理论性的深入探究。第三,不坐而论道,强调立法修订应有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增强研究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聚焦建筑业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建筑业发展面临的若干重点和难点问题,如农民工有关问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薄弱、建筑市场交易秩序较为混乱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颇多等若干问题,并结合建筑业发展的新需要,以及建筑活动的特点、规则、规律等,力求从多视角探明现行《建筑法》实然效果和建筑业需要之应然状态之间的偏差和轨迹形成。第四,始终注意法学和工程学两大学科知识理论,在《建筑法》立法修订中应有的交融呼应、沟通互补的研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
你好。政府机关发文有文号,而国家法律一般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或修改后,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分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国家主席涛以“令第四十六号“ 于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 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介 绍以供参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 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 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 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经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8年施行的,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决定对《建筑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这部工程建设领域的根本大法,多年来为建筑业的蓬勃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利益格局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建筑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予以修订。”在全国“两会”上,李欣蓉的建议掷地有声,获得建筑业同仁一片叫好。
李欣蓉从多个方面给出了《建筑法》必须尽快修订的理由,同时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现行《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特指房屋建筑与附设的建造和安装,这只是“狭义”的建筑业,其它如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都属于“广义”的建筑范畴,这些行业的资质认证、承包分包等又交叉参照本法,无疑加大了理解和执行《建筑法》的难度。李欣蓉建议,要将整个建筑行业的各类活动都纳入《建筑法》范畴。
现行《建筑法》责任条款不够清晰,对法人和个人责任只有概括性规定,极易导致施工单位在申请许可和被审核过程中被不公平对待。在这个过程中,无人监视许可部门作出的审批,被审核通过的部门违反某些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惩处机制。李欣蓉建议,许可部门审批时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要求相关方停止施工或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改建、修理或变更用途,将责任细化到法人或个人、增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
工程管理方式及建筑工程担保制度不完善。建筑行业长期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由此导致的施工停滞责任划分不清,也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虚报使用材料、虚报发票等现象,特别是涉外工程,目前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李欣蓉建议,应根据国内、国外不同情况,引入不同的监督监管机制,可借鉴美国的工程担保制度,引进保险机制,强化第三方监督。
此外,李欣蓉说,工程管理应区分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原因在于,这两类工程投资来源不同、基本属性不同,其建设、管理和运营也应有不同的规则。李欣蓉建议,政府工程应实施强制性招标制度、强制性监理制度,私人工程按市场规律自由运作,并体现在《建筑法》中。
李欣蓉称,建筑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行业,从业者高达4700万人,按三口之家计算,建筑业涉及1.4亿余人的生活;在国民经济42个部门中,建筑业的影响力系数为1.2317,排第16位;在吸纳就业方面,建筑业在42个行业中稳居第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举足轻重,一部完善的《建筑法》,对行业、社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来源:中国建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01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2011年04月22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2011年04月2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