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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交字〔2020〕61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路事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斗门区交通运输局、金湾区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
为推进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我局牵头制定《珠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12月4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日止。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4日
为推进我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桥下空间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珠海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格局的迅速扩大,珠海交通基础设施也得到了快速发展,高架桥和立交桥也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道路桥梁桥下空间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空间已进入百姓的视野。桥下空间作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和管理水平。上海、浙江、佛山、东莞、昆山等地的先进经验为我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出台我市管理办法恰逢其时。
二、论证和评估
(一)制定《办法》的论证过程
1.必要性。安全、有序、整洁、美观、人性化地做好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工作,是建设美丽珠海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给予充分重视,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制度,以指导全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建设、利用和管养维护工作。因珠海市尚未出台统一的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致使我市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处于混乱无序状态,主要表现为空间形象差、利用效率低、使用管理混乱等。我局牵头开展现场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考察了香海大桥支线人民路西互通桥下空间(因未完成验收,虽然有硬底化,但存在建筑垃圾未清理及积水情况)、前山立交桥下(作为环卫车辆停车场使用,有保安亭、监控、桥柱防护栏、限高标志等,管理规范、环境整洁),结合考察情况,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均认为确有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可行性。根据了解,目前,珠海市可利用的高架桥桥下空间日益增长,主要分布在港珠澳大桥西沿线、广珠西线高速珠海延长线、洪湾互通立交桥、金琴快线、金湾立交、香海大桥及支线、洪鹤大桥、鹤港高速、金海大桥、横琴二桥、前山立交等20多个项目中。因此,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桥下空间安全、规范、合理利用和合法有序的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对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提升路域环境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制定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已有上海、浙江、佛山、东莞、昆山等地的先进经验作为参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重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管理、明确责任,具有可行性。
3.合法性。《办法》制定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佛山市、东莞市管理办法内容为骨干,参考上海、浙江、昆山等地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管理实际情况而制定。《办法》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二)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
《办法》实施后,预期可实现以“安全、有序、整洁、规范、美观”为目标,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桥梁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桥下空间。目前,前山立交桥桥下空间已用于市政环卫的设施、设备停放,管理规范,场地内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了排水要求;出入口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柱周边设置防撞设施。《办法》实施后,我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和监督管理将有章可循。在符合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下,桥下空间有效利用起来,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形象,规范合理利用。
三、起草依据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5.《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6.《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二)参考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17〕93号)
3.《佛山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安全管理利用办法》(佛府办〔2019〕7 号)
4.《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东交〔2020〕64 号)
5.《昆山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8〕214号)
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分为适用范围、利用原则和利用范围、职责分工、办理程序、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等内容。下面就几点内容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和公路桥梁(含高速公路桥梁,不含铁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所称道路桥梁是指立交桥、高架桥、道路的跨江河桥梁。
《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其堤防)。
(二)关于利用原则和利用范围
桥下空间利用应坚持“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只有在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安全、合理、合法利用。桥下空间应当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公共活动场地和桥下公园等城市公共服务配套项目以及公共交通(含出租车)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可用于市政环卫及道路养护的设施、设备停放。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可作为小汽车临时停车场。
(三)关于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是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管养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桥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管养的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加强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公路事务中心和其他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所管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状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四)关于办理程序
明确了桥下空间利用必须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行分类管理。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公路路政、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河道管理范围、管线、消防等,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需办理手续的,从其规定。
桥下空间使用者拟使用桥下空间的,提供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经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同意并签订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和法律责任承担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组织实施。
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由使用者组织专家评审,并报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同意后实施。
桥下空间利用具体设置方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利用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由使用者向区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由公路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关于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为保护道路桥梁安全和桥下空间利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桥下空间桥下空间使用者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并禁止相应行为。
2100433B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和公路桥梁(含高速公路桥梁,不含铁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桥梁是指立交桥、高架桥、道路的跨江河桥梁。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其堤防)。
第三条【制定目标】 以“安全、有序、整洁、规范、美观”为目标,对桥下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桥梁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桥下空间。
第四条【基本原则】 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桥下空间依附于桥梁结构而产生,在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对桥下空间进行利用。
(二)公益优先。桥下空间具有较强公共属性,应当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其实用价值。
(三)合理利用。应当科学规划,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改变现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四)兼顾现状。对于现状利用符合周边规划和安全规定的桥下空间,应允许其按照目前利用方式继续利用。
(五)整体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与城市整体市容达成和谐,使用用途和周边景观相融合。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是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管养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桥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检查监督职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管养的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加强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公路事务中心和其他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所管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状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使用范围】 桥下空间应当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公共活动场地和桥下公园等城市公共服务配套项目以及公共交通(含出租车)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可用于市政环卫及道路养护的设施、设备停放。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可作为小汽车临时停车场。
第九条【使用要求】 桥下空间的利用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桥下空间,应当预留桥梁检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并设置保护桥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设施,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救急、抢修、防汛、消防等要求。
(二)利用桥下空间,要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防监控等设施。
(三)桥下空间敷设水、电等管线,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损坏桥梁设施。
(四)桥下若有路线交叉的,桥下所建设施不应遮挡路线交叉处各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于绿化的,绿化应符合道路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
(六)用于市政环卫及道路养护的设施、设备使用的,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场内建设材料应当满足轻质、牢固、阻燃、耐用等要求;设施、设备停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场内应当设置灭火器,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七)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出入口须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公交站(场)的设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实施。
(八)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除。
(九)禁止利用桥梁(含桥下空间)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如确需穿越桥下空间的应当埋地敷设,其埋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十)在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的桥下空间区域,建设永久或临时实施应符合我市河道开发利用规划,满足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审批权限办理涉河项目许可手续。
(十一)桥下空间有涉及易涝点的,不建议使用,如确需利用,需有防汛应急预案并确保实施。
第十条 【管理要求】 桥下空间利用必须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行分类管理。
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公路路政、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河道管理范围、管线、消防等,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需办理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 桥下空间使用者拟使用桥下空间的,提供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经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同意并签订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和法律责任承担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组织实施。
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由使用者组织专家评审,并报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同意后实施。
道路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可与桥下空间使用者协商,合理确定使用费用。
第十二条【备案要求】 桥下空间利用具体设置方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利用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由使用者向区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由公路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
(二)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的意见。
(三)与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签订的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和法律责任承担协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取得的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规定】 桥下空间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编制应急抢险预案,落实交通、机电、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
(二)对桥梁结构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桥梁结构安全,并保证桥下通行车辆、行人的安全。
(三)按照与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桥下空间。
(四)无条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桥梁管养单位进行桥梁检查、养护和检测。
(五)遵守规划、管线、供电、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在桥下空间内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等临时设施时,其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有序原则执行。
(七)定期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桥梁受损或者其他异常、紧急情况,应当停止桥下空间的一切活动,并通知相应的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桥下空间的,应当无条件腾退。
(九)使用协议期满或协议因故终止,应按规定和协议要求,文明有序退场。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二)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填塞,损坏排水管(沟),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六)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乱摆卖等。
(七)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占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未利用空间管理】 对不宜利用和可利用但暂未利用的桥下空间,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做好道路桥梁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桥梁业主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违规利用、占用情况的,及时抄告有关执法部门,危及公众安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 多渠道加强对桥下空间管理利用的政策宣传,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占用桥下空间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桥下空间的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4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日止。
每个乡镇都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办公室,具体业务是由县的交通管理局来做的!所以你问你所在的乡镇或者县交通管理局都是可以的!
我现在在的项目是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现在手头什么资料都没有,我想咨询一下我都需要购买那些东西,因为之之前接触的是土建,现在不知道该怎么着手。希望大家给我详细一点的回答。都要什么资料和软件,什么软件好用...
实习内日记和普通日记一样,包括时间和实习内容。实习内容要注意写自己参与的工作,工程进度,以及心得体会或者收获。
解析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是一个城市形象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它们的好坏关系到人们对城市的印象,它能够给广大市民带来日常生活的便利.同时,城市道路与桥梁建设也是一个城市的一张名片,时刻体现出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发展状况.不可否认,在我国城市的道路与桥梁建设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施工技术的进步及管理的日益完善,我国的道路及桥梁建设的质量会做得越来越好,终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余姚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余姚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 提升城市品位, 加强 城区道路畅通、平安、和谐、美观;保障市民出行路权。根据《浙江 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并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提的城市道路是指建成区内(包括经济开发区)的 主干道、支干道、人行道、自行车道,与道路相连接的广场、 停车场、 导向岛、安全岛;道路上设施设备是指路名牌、人行护栏、车行隔离 栏(墩)、路灯杆、电线杆、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以及绿化设施 等 二、城市桥梁指架设在水上或陆上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 通行的构筑物, 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隧道、涵洞、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等;其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防撞栏、人 行扶梯、桥名牌、 限载牌及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桥梁垂直投影面两 侧各 10—60 米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只能用于配建道路、环卫、绿化、停车等市政公用设施。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标准要求、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施管理;
(二)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使用设施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设施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三)对不可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施日常管理;
(四)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对损坏城市桥梁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并为使用人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报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
(七)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停车设施使用产生的收益;
(八)督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履行城市桥梁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建设、规划、市容园林、公安、水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保证城市桥梁设施正常的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加强对城市桥梁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实行“一桥一档、一桥一策”管理,做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其他区域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由所在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配建的道路、环卫、绿化、停车等设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
(二)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
(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讯、消防、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
(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
(四)影响治安、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擅自转让、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六)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以及《珠海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绿化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区域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对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
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绿道。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城市高架桥下空间及形态
第一节 城市高架桥的概念及类型
第二节 城市高架桥建设历程与阶段
第三节 城市高架桥下空间形态
第四节 城市高架桥下空间特点
第二章 城市高架桥下空间利用方式
第一节 城市高架桥下空间利用相关理论
第二节 桥下空间利用相关理论研究
第三节 桥下空间环境总体特征
第四节 城市高架桥下空间利用主要类型及要求
第三章 城市高架桥下交通利用及景观
第一节 高架桥下动态交通利用及指示景观
第二节 桥下静态交通利用及景观
第三节 案例赏析
第四章 城市高架桥下绿化利用及景观
第一节 桥下绿化利用的条件
第二节 桥下绿化利用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 桥下绿化利用景观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第四节 桥下绿化利用及景观优秀案例
第五章 城市高架桥下游赏休闲利用及景观设计
第一节 桥下游赏空间开发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桥下游赏空间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 桥下游赏空间及景观的问题及解决
第四节 桥下游赏休闲利用及景观优秀案例解析
第六章 城市高架桥下商业利用及景观
第一节 桥下商业利用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桥下商业利用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 桥下商业利用空间及景观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第四节 桥下商业利用空间及景观优秀案例解析
第七章 城市高架桥下运动休闲空间及景观
第一节 桥下运动休闲空间开发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节 桥下运动休闲合适的形式及其所需的空间形态
第三节 桥下运动休闲场地的人性关怀及设施景观
第四节 桥下体育运动场地及景观优秀案例分析
第八章 城市高架桥下其他利用及景观
第一节 桥下空间居住利用及景观
第二节 桥下办公利用及景观
第三节 桥下文化创意展示及景观
第四节 桥下服务设施及景观
第九章 城市高架桥下未来空间利用与景观构想
第一节 城市高架桥下空间新技术的利用
第二节 未来城市高架桥下空间利用及角色转换思考
第三节 优秀案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