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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局2010年度责任目标白皮书

珠海市口岸局2010年度责任目标白皮书基本信息

珠海市口岸局2010年度责任目标白皮书简介

第一部分本部门当前的形势及存在问题

在本次大部制机构改革中,我局于2009年10月与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合并。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驻珠各查验单位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口岸局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2008年、2009年珠海市连续荣获省政府授予口岸“大通关”建设一等奖,2009年海防工程建设综合评分全省第一名。目前我市口岸、打私、海防工作总体形势良好。我局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解放思想、振奋精神,科学谋划口岸、打私、海防工作新一轮大发展。

但是,当前我市口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口岸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我市现有国家一类口岸8个,二类口岸6个,口岸较多,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发展滞后,不能满足珠海经济社会升温发展需要,需加快推进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部分上一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不断加强口岸的规划建设,积极推进通关便利化建设,不断增强口岸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任务完成情况

2009年,我局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一项一项抓执行、抓落实,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目前,13项任务的年度工作,除拱北口岸改扩建工作外(因建设主体于2月份变更为华发集团),其余由我局负责的工作任务已全部完成,完成率为100%。

其中,年度任务5项,占38.5%,已全部完成;跨年度任务5项,占38.5%,年度工作已完成;长期任务3项,占23%,年度工作均已完成。2009年,珠海口岸立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口岸通关运行平稳。全年全市口岸出入境旅客8569.28万人次,同比下降 2.29%;出入境交通工具272.1万辆(艘)次,同比下降5.74%;进出口集装箱32.97 万标箱,同比下降10.33%;进出口货物10076.18万吨,同比下降1.28%。进出口货值328.19亿美元,同比下降18.42%,征收关税环节税54.23亿元,同比下降3.96%。

(一)年度任务

1.横琴口岸出入境客货车通道重建工程于2009年12月15日建成投入使用,新建出入境客货车通道20条已开通使用,车辆日通关能力由原来4000辆次增加到10000辆次。

2.拱北口岸客车“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升级完善及新扩建通道建设已于2009年11月30日开通试运行,在原有“一站式”出入境各4条通道的基础上,新建了出入境各2条通道,进一步提高了通关效率和查验、监管水平。

3.珠海航空口岸经国家口岸办批准于2009年3月20日开通了珠海至首尔客运包机航线,实现了珠海机场临时口岸的对外开放。

4.珠海港口岸高栏国际货柜码头第1个5万吨级集装箱码头已于2009年6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开展生产性试运行,2009年11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延期生产性试运行。

5.中化格力石化公用码头于2009年4月14日经省政府批复对外开放。

(二)跨年度任务

1.拱北口岸改扩建一期工程审批、立项、设计、报建、概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已于2009年2月由我局组织完成,并争取到中央和省政府给予该工程的资金补助。根据市的要求,该工程建设主体于2009年2月份变更为华发集团,我局已完成该项工作的协助推进任务。

2.调整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功能、将拱北运载鲜活商品车辆分流到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出境有关方案已逐级上报国务院。

3.跟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的规划建设工作,已将口岸设置方案提交港珠澳大桥协调小组。

4.推进珠海市高栏港电子口岸规划建设,已组织有关人员赴广州南沙港、上海洋山港及天津港等地口岸进行调研,并委托深圳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承做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完成了珠海保税区进出口装卸点加华码头的对外开放准备工作。

三、长期任务

1.加强口岸协调管理,确保口岸安全通关。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查找问题,抓好整改;坚持每月向市安委办报告安全隐患情况;贯彻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口岸安全无事故;加强二类口岸管理工作,进出广东省沿海挖沙采石出口香港的香港籍船舶年审及联检通过率达100%;按照省要求开展二类口岸整合工作,已将整合处理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政府。

2.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和经营服务单位,抓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贯彻落实《珠海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共建活动;经常深入口岸查验经营服务单位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研究共建事宜,积极解决问题。

3.加强珠港澳口岸合作。定期与港澳相关部门联系,通报、交流情况,探讨通关模式、合作方式创新等问题;大力协调组织港珠澳大桥口岸、拱北—关闸口岸改扩建等珠港澳口岸基础设施合作项目建设;积极配合省组织召开粤澳口岸合作专责小组会议,2009年以来已在珠海召开了多次专责小组会议。

第三部分本部门工作职责

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0〕6号),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珠海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珠海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与珠海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管理以及打击走私和海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市政府有关口岸工作的部署和口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组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强车船周转和货物集散,提高人、货、交通工具的通关效率。

三、负责组织指导口岸“大通关”建设,做好口岸调查研究和信息数据统计,协调督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改革,创新口岸查验和监管模式。

四、按国家、省关于口岸开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具有仲裁职能。

五、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指导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口岸管理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做好口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口岸各工作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

六、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各项资金补助的申请、分配及监督使用。

七、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一、二类口岸和临时口岸的开放、调整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新开口岸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验收;协助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向其上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申报机构编制事宜。

八、根据上级授权,负责珠港澳口岸合作的组织实施,就方便旅客出入境、节日通关安排、交通等问题,与港澳方进行专业会晤和技术性谈判。

九、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治理;负责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反走私专项经费和各项资金补助的申请、分配及监督使用。

十、受理群众有关走私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及海防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及有关海防案件;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及有关海防的突发事件。

十一、调研、收集反走私和海防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有关海防形势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领导及通报有关部门;协调口岸各单位的反走私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对非设关地重点地区反走私巡防督查。

十三、负责做好海防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投资工作,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海防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的申请、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和协调海防建设、管理和控制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各行政区、功能区的口岸管理、打击走私和海防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海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部分拟推行的公共政策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第五部分2010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全市口岸、打私、海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为主线,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保增长、调结构、抓改革、促民生、定格局”五大任务和发展与和谐两大主题,抓紧实施口岸重大工程项目,推动“大口岸”建设;完善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和信息化建设,遏制走私势头;抓好海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市重大项目建设

任务一:横琴口岸三期工程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建设横琴口岸三期工程,10月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2月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

任务二:横琴口岸分线管理工程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按照《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横琴口岸分线管理进行总体规划和布局,10月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2月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

任务三:拱北口岸改扩建工程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拱北口岸改扩建工作,3月前完成施工招标,12月前完成主体工程的60%。

(二)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

任务四:编制珠海市口岸“十二五”发展规划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完成编制珠海市口岸“十二五”发展规划。

任务五:编制海防“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完成网络信道建设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贯彻落实市政府七届130次常务会议精神,完成编制海防“十二五”发展规划;年内完成20公里网络信道建设。

(三)推进查验模式改革创新和反走私信息化建设

任务六:建设横琴口岸出入境客货车“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任务七:跟进《横琴通关管理办法》的审批工作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积极跟进《横琴通关管理办法》的审批工作,争取尽早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政策。

任务八:加强珠澳口岸合作,积极探索口岸便捷通关模式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定期与澳方联系,积极与澳方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珠澳口岸通关合作工作小组会议,探讨创新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任务九:推进反走私信息化网络建设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按照省打私办部署,推进市反走私信息化建设,提升科技打私水平;配合省打私办开展网站建设试点工作,完成市反走私公众网站的改造升级和重点区反走私网站建设工作;建立市、区反走私电子监控及应急指挥机制。

(四)拓展口岸对外开放

任务十:做好2010年航展临时口岸报批工作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跟进珠海机场临时口岸报批工作,11月航展举行之前开通临时口岸。

(五)完善口岸法规

任务十一:加强口岸法规建设,制定《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加强口岸法规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定《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9月前完成。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抓落实。对每项工作任务进行“定人员、定时间、定进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充分协调,形成合力

协调好各职能部门,做好口岸、海防的规划建设;协调好口岸各查验单位,优化通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协调好打私成员单位,形成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争取建设资金的支持。

三、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贯彻落实口岸物业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节假日旅客疏导应急预案、口岸改扩建联席会议、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机制等各种制度;以局OA系统为平台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口岸立法工作,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良性发展局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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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珠海市口岸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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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条例全文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

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

(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

(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

(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

第六条 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第二章 口岸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 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

(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四)拟设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 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列入口岸主体工程投资计划,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政府投资的口岸项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口岸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安装、隐蔽工程等建设竣工资料,并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及时函告或移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及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施工对口岸各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修复、赔偿等工作。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第三章 口岸设立、调整和关闭

第十五条 开放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协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国家设在本市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报批设置口岸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已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口岸发展计划。

(二)开放口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放口岸拟设置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四)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的报告。

(五)开放口岸地国家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口岸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口岸验收、运行。

第十八条 已开放口岸的搬迁、合并、功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

因查验方式和查验模式变化,需在已开放口岸的口岸管理区域内进行单项或局部的口岸规划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需报请上级批准或需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验收、批准后启用。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按口岸扩大开放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口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予以临时关闭:

(一)口岸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检疫传染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从该口岸传入国内的。

(二)口岸所在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导致口岸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因口岸发生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口岸无法运行的。

第二十一条 口岸临时关闭后需要重新启用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口岸需永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第四章 口岸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属国务院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执行。

(二)因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程序上报。

(三)在口岸管理区域发生的涉外问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请示各自上级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口岸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涉及配合协作问题,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首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遇有紧急情况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对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无法定事由,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口岸现行开放时间内增开航班的,由经营单位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增开航班所需要协助的事项,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临时延长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后实施。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所需要的相关保障,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方案,协调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凭部门的制服、标志和工作证件从指定通道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口岸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或因工作关系需临时进出口岸的工作人员凭有效的证件从指定通道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因工作关系需进入口岸管理区域的车辆,凭驾乘人员工作证件等有效证明进出口岸管理区域;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业务车辆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指定场地停放;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凭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有效车辆通行证,由指定通道进出。

第二十七条 获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非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等有关规定,服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管理。

对利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之机,从事非法活动的,由有关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查验监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科技运用、查验改革等方面予以协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口岸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对投诉事项甄别后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邀请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口岸的管理和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第五章 口岸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口岸管理区域内由市政府提供和管理的各类场所,口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办理报关、报检业务手续的场所等纳入口岸物业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负责维护。

已分配给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业务用房,除物业结构外,由口岸查验监管机构自行管理、维护。

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联检场地、供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由企业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对开放口岸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口岸物业的使用单位,口岸有关单位应服从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口岸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提供的物业,应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经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出租、转让物业或者改变物业用途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相关物业。

第三十四条 口岸有关单位使用口岸物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及张贴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其他宣传物品。

(二)不得侵占公共场地及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四)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物业,或进行改变物业结构和外观的装修工程。

(五)不得随意接装水电线路、网络线路、空调风管、损毁排水及消防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口岸管理现场内,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的水费、电费、市内办公电话费,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没有经营单位的,由市政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收取物业租金,依法上交财政。

第三十七条 口岸物业应当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口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第六章 口岸地区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口岸地区综合管理的协调与领导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听从劝阻,在口岸地区躺卧、露宿、强索硬讨或者以坐卧、跪地、设摊等形式影响正常通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拒不听从劝阻,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其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以乞讨为名抢夺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

(五)拐卖或者收买、租借被拐卖的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

(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

(二)收购境内外人员以合理自用名义、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用于牟利的。

(三)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走私货物、物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营运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二)驾驶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

(三)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品。

(二)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

(三)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四)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

第四十五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口岸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在口岸地区常设流动救助站,按规定对口岸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对其他从事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尚不足行政处罚的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予以救助,为其寻找亲属。

对在口岸地区流浪乞讨或从事其他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严重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通知或将其护送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

第四十六条 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口岸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管理区域,包括口岸出入境查验监管场所、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现场工作和办公场所,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协调的与口岸通关有关的码头、仓库、堆场等口岸配套服务设施。

本规定所称口岸限定区域,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划定的执法警戒区域。具体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本规定所称口岸地区,是指由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在拱北、九洲、湾仔、横琴、斗门等口岸划定周边特定范围,并实施综合管理的地区。其中拱北口岸地区是指南起联检大楼(不含户内)、北至粤华路、西至桂花南路、东至情侣南路的街道路面、两侧店铺及地下空间。其他各口岸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区,包括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和经济功能区。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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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局2008年度部门责任白皮书简介

一、2007年城管执法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

2007年工作目标是开展市容环境和违法建设两个专项整治,确保“一年见美”;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城管执法效能;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城管执法方式;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抓好各级班子的能力建设;着力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200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城管委的关心指导下,我局以营造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为工作指向,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紧紧围绕“135”行动计划,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破解城市管理的难热点问题,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

(一)加大力度,全面提高城管执法效能。

按照省、市政府赋予我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我局认真履责,扎实做好日常执法工作,不断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城市的正常管理秩序。

1. 认真履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行为。2007年,我局查处各类违法行为51117宗(立案查处5465宗,教育整改45652宗)。其中,规划执法方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4936宗,涉案面积491660平方米,强制拆除36.1万平方米(包括临时搭建的窝棚),超出2005和2006两年的查处总数;查处室内违法装饰装修案件315宗。市容执法方面:查处乱摆卖、占道经营等市容违法行为38000多宗。户外广告招牌执法方面: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3789宗,查处城市“牛皮癣”通讯号码4142个,停机1275台。生猪屠宰执法方面:捣毁私宰生猪窝点470个,整治各类肉类市场144个(次),查扣私猪宰生肉品34895公斤,销毁病变猪肉9440公斤。旅游执法方面:检查旅行团357个、旅行社196家(次)、购物点130家次。供水、燃气、市政等执法方面:查处违法行为1541宗。各类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达308.6万元。受理群众投诉14348宗,接待来访群众290多批次。

2. 突出重点,全力推进“一年见美”目标。全力遏制违法建设和乱搭建行为的蔓延。强制拆除了前山金福广场小区35栋等一批违法建设“钉子户”,顺利完成了翠微西路138号2万多平方米厂房的搬迁清拆,完成了翠平路改造工程的拆除项目;强制拆除了海湾花园、澳洲山庄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永久性违法建设。全力控制农村违法抢建行为,冒着暴力抗法的危险,遏制住了水涌坑、里神前、南沙湾旧村、上冲旧村、夏湾、婆石、南屏广生村、湾仔连屏、银坑旧村(大浪湾)等村村民集体违法抢建行为的蔓延。

3. 堵疏结合,严格控制占道经营和乱摆卖行为。建立起了街面管控体系,以主干道、车站码头、广场口岸、景点景区以及学校、市场周边等城市“窗口”为严管区,定人、定责、定岗,严禁各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城市秩序。

4. 严管重罚,有效遏制住了“牛皮癣”的泛滥。按照“一取证、二通知、三处罚、四落实”的原则,展开“牛皮癣”专项整治,使主干道和重要地段的“牛皮癣”得到了有效遏制。

5. 强化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得到改善。以主城区的凤凰、朝阳、南坑、拱北、夏湾、前山、柠溪和华丽、为农等农贸市场和唐家辖区的唐家、金鼎市场为重点,对市场周边环境和“六乱”行为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治。

(二)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珠海城管执法工作规范科学的发展。

2007年是我市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主城区城管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管理”的第一年,我局着重从制度建设、规范执法、工作创新等方面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1.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做到严于执法、勤于执法。对执法监督、执法责任、过错追究、考核评议等4项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巡查通报制度、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建立局和大队、中队三级的工作例会制度。

2. 出台多项操作指引,做到规范执法、理性执法。坚持亲民、理性的执法理念,善于借助各种前置手段和强制手段,提高执法规范化。

3. 坚持工作创新,做到措施得力、处置有效。做到执法力量下沉、指挥前移;提出了“一周整治一条街,一月规范一条路”的差管理方案,达到了重点路段无难点,难点路段有序化,违法行为查处及时化;推行案件分级审理制度,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实行了错时执法制度,确保执法不留空档,不留盲点。

(三)落实问责,实施城管执法目标管理考核。

考核问责是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完善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一是健全辖区责任体系。按照岗位职能,健全规章制度,理顺程序规则,完善量化考核,把执法任务和各种问题的解决落实到个人。二是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出台《整治市容环境量化考核办法》、《区域级差管理规定》等内部问责制度,并与各大队、中队签订了《整治市容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督察工作责任制。制定了《珠海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办法》,形成了定期考核与日常巡查考核相结合、奖惩并举的考核机制。

(四)加强与社会沟通,创造和谐的执法氛围。

按照“管理精效、服务精细、工作踏实”原则,主动与辖区镇政府(街)联系,紧紧依靠并配合辖区政府开展工作;主动与辖区企业、单位实行结对共建,形成互动、互助、共建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建立城管执法人员挂点联系制度,推动城管进社区。主动聘请了86名政府机关、社区、企业等方面的社会人士作为城管执法监督员,加强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同时从抓好新闻舆论导向和及时处置媒体曝光事件入手,配合各种整治工作,做好新闻舆论和媒体的造势工作,2007年来,省和市的主要媒体刊发城管执法消息356篇,制作专版和专题节目5个,对媒体曝光的63宗违法或违规事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理率达到100%。

二、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珠字〔2006〕18号)的规定,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下属执法机构有机动、香洲、拱北、高新区四个执法大队,主要负责香洲区、高新区两个辖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金湾区、斗门区和高栏港管理区等三个执法大队的执法业务进行指导。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6〕57号)规定,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市政公用管理中供水、排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气球施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2008年城管执法部门推行的主要公共政策

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公共政策较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管理的批复》(珠府函[2007]296号);

(四)《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起施行);

(六)《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八)《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九)《珠海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十)《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一)《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二)《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国家及省颁布的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条例。

四、2008年城管执法工作任务及主要措施

(一)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争当全省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目标,创新工作理念。主要措施:

1. 开展一个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树立城管品牌意识。结合思想大解放讨论活动,各单位对新形势下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论文,结合广西经验,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综合出一篇比较全面的论文。

2. 创新求变,树立五种意识,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主动作为的意识,在思想解放和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大前提下统一思想,紧紧围绕市里的中心工作和“135”行动计划,切实增强责任感,主动作为。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树立城管精品意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用新的思维和理念,找出新的方法,进一步谋求城管执法与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多赢”效果,把执法工作抓出亮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牢固坚持服务大局、服务重点、服务市民的意识,在法律法规的刚性原则下,坚持以人为本,主动参与,以文明柔性执法实现刚性目标。严于律已,干净干事,树立起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强沟通,善借外力,树立和谐执法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力争执法工作上新台阶。2008年主要做好市容环境、违法建设和室内违法装修三个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市环境优美、管理有序。主要措施:

1. 强化对乱摆卖等“六乱”行为的面上管控和处罚力度。学习南宁经验,转变工作思路,对屡教不改的乱摆卖和店铺占道经营行为严管重罚,确保执法成效。在做好面上管控的同时,结合“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推行,建立制度化管理措施,对流动摊贩执法的方式方法按照教育——警告——处罚的步骤文明执法,同时,善于调动和借助经营户、业主的力量,共同维护市容秩序,力争今年(2008年)内市容有一个彻底改观。

2. 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全面强化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力度。对村民违法抢建,要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着重做好控制工作;对新出现的违建行为要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切实履行职责的双重角度出发,一发现苗头就坚决遏止住,决不能使抢建行为有机可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干净、迅速地拆除;对市安监部门督办的违法建设,一律从速办理;对于历史遗留的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并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建设情况,我局全面造册,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对于其它新出现的违法搭建一律从速拆除。

3. 开展住宅室内违法装修集中整治行动。按照市的统一部署,与建设、公安、工商和区政府密切配合,共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处理室内违法装修。对新出现的住宅室内违法装修行为一定要采取停水停电的手段坚决控制住。

4. 兼顾全面,整体推进。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以局部带动全局,做好燃气、供水、排水、生猪屠宰、旅游等方面的执法工作,力争整体执法工作上档次。

(三)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执法工作效能。主要措施:

1. 加大主动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率、扩大巡查区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率、查处率。力争在第一时间多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问题解决在“早、小”阶段,降低执法成本。

2. 重视长效管理。立足城管管理反复性强、执法成本高的特点,重视长效管理措施,认真总结既往执法整治的经验,将整治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制度化,做到“整治一片,巩固一片,提高一片”。

3. 加强前置管理,善于借力。坚持依法、规范、程序到位,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阳光办案,做到每个处罚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同时,多借助各种前置手段,并借助媒体的宣传,善于做市民的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通过法规政策宣传,促使违法案件自查自纠,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4. 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要考虑周详,要有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善于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不激化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

(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主要措施:

1. 以党建工作为龙头,着力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政水平。以争当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活动为契机,着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素质提高为重点,以工作目标考核为抓手,继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队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党员队伍中培养和树立起一批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素质优良的骨干作为典范,带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按纪律队伍的风貌建设执法队伍,并在今年(2008年)安排一次军事训练。

2. 深化“创建群众满意中队”活动,促进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不断夯实群众基础,使更多的群众理解、关心、支持城管执法工作,使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变被动为主动。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城管文化建设,培养城管执法品质精神。探讨更深层次的对内和对外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工作,及时与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宣传城管法规,让法规宣传深入到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大力弘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城管核心价值观和改革创新、奋发努力的时代精神,增强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阳光城管执法形象。

4. 深入问责,进一步落实城管执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考核检查制度,用普检与抽检、随机与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和反馈,有效促进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对《行政执法手册》的内容进行重新梳理,重新编印《行政执法手册》和口袋书。

5. 加强业务培训和综合学习,提高五种能力。即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提高队员综合办案的能力和执法技巧;提高现场处置、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管理的能力;提高宣传发动群众的能力。

6. 关心执法队员的生活,增强凝聚力。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队员反映较多、影响较大的执法装备等问题,继续积极向上反映,争取逐步解决,从而调动执法队员的积极性,提高战斗力,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城管执法整体工作效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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