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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意在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单位公房、房改售房和售房后房屋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单位公房、房改售房和售房后房屋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公有住房、单位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包括房改购房或私人购房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宅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监察工作由城市监察部门实施。

第四条住房维修和养护管理的主要部位和设备;

(一)住户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和基础等),外墙面,走廊通道、共用门厅、烟囱、楼内自行车库等;

(三)住房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排水管、沟、邮政信箱、电表箱、垃圾道、化粪池、供电干线、照明、天线、煤气干管、高压水泵、消防设备和电梯等,以及直接影响住宅的挡土墙、护坡、排水沟渠等设施。

第五条住房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住房所有人自行负担;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同栋住户相关所有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住房共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由同栋住房相关所有人共同负担的分担办法:

(一)承重墙体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墙身,各户使用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局部拆修工程,如因地基下沉,影响墙身倾斜、风化、开裂的,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户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二)柱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平面结构,影响所及的楼地面面积的比例分担;

(三)楼板的维修费用:其楼地面与天花部分,由所在层房屋的产权人负责;

其梁板结构部位,由毗连屋的上下产权人分摊;

(四)房屋维修费用:不上人的屋盖,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可上人的屋盖,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如仅为部分楼层的产权人使用,使用层的房屋产权人除分担费用的一半外,还须负责围边护栏的维修费,其余一半费用由维修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各楼层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费用: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为某层所截用的楼梯,由所截以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的设施、化粪池、臭气筒、上下管线等和附属建筑的维修费用:由受益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摊;

吊渠、排污管、垃圾道的破脱、淤塞、由破塞层起以上共同使用各户按户平均分担;

(七)共用的走廊、阳台、通道的维修和外墙批荡费用:粉饰,按各户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水管、电线、煤气管线的维修,在同一表内主管线部分由共用户按户分担;

(八)电梯、配电设备、高压水泵等共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户分摊。

第七条人为造成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费用或赔偿。

第八条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的一切住房自用和公用的部位和设备的,或因装修改变住房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和房屋使用的,按建筑处理。

第九条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可以设立专项基金,该基金按建筑面积比例自住房所有人收取,由住宅区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条住户因住房维修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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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6-06

【生效日期】199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1993年6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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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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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文献

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29KB

页数: 5页

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珠海市信息化建设,根据《珠海市财政 局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 (珠 财外, 2006? 2 号)和珠海市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设立 信息化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珠海市 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定和规划,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 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分步实施”的 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 负责对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技术 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 规章制度的规定。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 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 项目费由项 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 目评审、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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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法规标题】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 2013年第 96号 【颁布时间】 2013-8-6 【失效时间】 【 法 规 来 源 】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311/20131100393679.shtml 【全文】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 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8月6日珠海市人 民政府令第 96号公布 自2013年9月 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附则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以及《珠海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绿化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区域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对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

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绿道。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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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使用与运营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及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绿道或在绿道上停放。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在绿道上设置禁行标识。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玩,爱护绿道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行车骑行者应当控制骑行速度,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灯等有碍绿道景观的。

(二)躺卧在凳、椅、亭、廊等公共设施上妨碍他人游憩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有碍绿道环境卫生的。

(四)攀踏、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栏、亭、廊、雕塑、标牌等绿道设施的。

(五)攀折花草树木、毁坏草坪、植被的。

(六)占用慢行道或绿化带等设施从事运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绿道管养单位对上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绿道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绿道旅游开发、自行车租赁、商品售卖、宣传推广等商业运营活动。

商业运营活动应当统一规范、诚信运营、优质服务。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绿道自行车使用、租赁和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统一品牌、公益为主、有偿服务的原则,逐步实现通借通还。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利用绿道开发旅游项目,符合本市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报政府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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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总则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条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七条

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九条

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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