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珠海办理商事登记的分公司,以及在本市进行物业服务活动的市外办理商事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失信信息以及业主满意度。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统一的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
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市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第五条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维护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镇街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
第六条 街镇接受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配合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实行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登记注册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基础信息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如项目负责人信息存在交叉情形,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认定后,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整理。
市外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产生的信用信息由第一个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区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人,主动公开投诉受理办公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日常指导和督查,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及镇街、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联合检查,及时查处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按规定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相关执法部门及镇街开展日常检查的,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与项目负责人的书面通报,可抄送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信用减分。
市物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属地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并延伸抽查辖区物业服务项目,查处结果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同时责成区物业主管部门跟进整改落实并汇总上报。
第九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
第十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其中企业注册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事登记事项、物业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信息;在管物业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珠海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总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物业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以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积极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属实的信息予以认定。
良好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申报良好信息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不良信息的采集,由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采集途径和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等;
(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知、通报等;
(三)镇街组织的检查、考核;
(四)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反映、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后效果甚微或者逾期拒不整改信息,市物协自律信息及其他;
(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查询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六)其他可以有效获取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的渠道。
第十四条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录入和记分。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主动采集和认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录入失信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信用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信用主体。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承诺提供的信用信息材料真实有效,并及时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材料的,按虚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双倍扣减。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信用承诺。
第十六条 基础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按信息的时效计算。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更新。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更新造成基础信息不完整或失实的,可依据基础信息分数标准扣分。
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记录之日起,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显示;没有有效时限的,从记录之日起,计算周期为三年。失信信息中需要整改的,未完成整改前,计算时间顺延。
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本分值均为100分。基础信息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即可得基本分值。
信用信息得分=基础信息分值 优良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记分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执行。
对于本办法附件未涵盖的其他信用信息,经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作为信用信息予以记载,但不作记分处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度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市物业主管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责令认定信息的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前三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注销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不足六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分为五级(A、B、C、D、E)。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用分值在16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
(二)信用分值在120分(含)至16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三)信用分值在100分(含)至12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四)信用分值在85(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五)信用分值在85分(不含)以下的,为严重失信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E级。
信用等级周期期满,重新评定。原等级及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至信用信息档案。信息等级为E级的,其优良信息分值叠加后,信用等级最高升级为D级。
在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物业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没有记分值的外埠来珠物业服务企业或本市新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基础分100分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息叠加、信息核定、自动生成步骤进行:
(一)每年11月1日前,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将对已采集和认定的前三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自动归集叠加;
(二)每年11月1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登录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确认;
(三)每年12月15日前,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辖区注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级;
(四)每年12月30日前,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五)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生成信用等级及排序,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严重失信行为,经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物业主管部门审定后,信用等级直接列入E级,信用信息得分直接清零: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活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被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市场主体监管“黑名单”的;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三)推荐进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应急预选库;
(四)在办理行政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在市物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推荐性公示;
(六)在行业评优评先中,可以给予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
(七)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建议招标人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八)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D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核查频次;
(二)在市物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警示性公示;
(三)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限制参加政府、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
(五)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六)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其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登记注册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镇街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失信行为,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认定部门进行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市物协应当将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可以对有守信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协应当停止其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资格。
第二十六条 区物业主管部门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督促改正:
(一)没有法规政策依据实施失信行为记分的;
(二)未依照权限、程序,擅自改变、增删信用信息结果的;
(三)违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记分的;
(六)对不属实的企业基本信息予以确认的;
(七)其他未执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行为。
市物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对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从记录之日起,根据评分标准生成和汇总信用得分,并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显示。
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市物业主管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责令认定信息的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物业项目负责人任职不满六个月的,该年度不作信用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的,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分值100分(含)以上且无重大失信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行业评优评先中,可以优先推荐;
(二)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由信用记录分值110分(含)以上的物业项目负责人任职招标项目负责人的,评标时建议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三)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被信用减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一)累计信用减分在20(含)分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二)累计信用减分达20分至40(含)分的,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发文通报。
(三)累计信用减分达40分及以上的,其信用分值直接清零,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问题,限期更换项目负责人,并作出3年内不适宜担任物业项目负责人的提示;要求该项目负责人限期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相关问题,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给予信用减分处理,若项目负责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已尽职尽责的,不予信用减分。对于整改事项,项目负责人已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上报整改方案,物业服务企业不支持整改落实的,该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承担,对企业予以减分信用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分值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结合,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一)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超过1个,且所聘任全部项目负责人的平均年度信用得分在100(不含)分及以上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二)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协会等单位的通报申请后,经核实对企业予以书面通报:
1.未办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登记或实际在管项目负责人与申报登记不一致的;
2.项目负责人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约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整改通知单”或“减分告知单”等相关文书签字的;
3.项目负责人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的;
4.未按规定参加行业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活动的;
5.违规聘任信用分值60分以下的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环节应当核查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凭证,对于信用分值低于60分的或信用分值(60—80分)但未参加信用合规培训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环节应当审查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凭证,对于信用分值低于60分的或信用分值(60-80分)但未参加信用合规培训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五章 信用公布与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下列信息属于公示类信用信息: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地址、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服务物业项目规模;
(二)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级;
(三)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所负责的物业服务项目以及信用分值;
(四)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信息属于查询类信用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采集优良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
(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采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公示类信用信息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与信用中国(珠海)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信息共享。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查询类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查询。
第三十五条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信用信息系统提示的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信息平台即时短信推送至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手机。
本办法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市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在影响范围内更正其失信信息;情况属实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发现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主动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除失信信息之外的其他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自结果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受理异议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对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经复核确属有误的,应当通知区物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正。
区物业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提出人申请停止公开,区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三十七条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管辖职责的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可恢复信用分值的,有管辖职责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惩戒对象。
信用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不作变更。
第三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等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可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打印即时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的信用证明,有效期为30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及行业发展需要等,可适时修改评分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3号)同时废止。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
一、制定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2月,我局印发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规建房〔2017〕3号)。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需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经营活动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加强物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7年2月15日《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为适应行业发展新需求,2019年12月开始,我局着手启动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9日,征求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的意见。多次邀请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协会、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进行研讨。
2020年4月23日我局邀请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结合智慧平台召开研讨会;
2020年4月29日-5月9日我局多次邀请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市物业协会就《办法》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
2020年5月13日我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反复论证修改、补充、完善,的基础完成了《办法(送审稿)》,2020年7月1日将《办法(送审稿)》按立法程序向市司法局提请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法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其中正文部分共四十三条,附件为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分数与评分标准。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将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珠海注册的分公司,及在本市进行物业服务活动的市外注册物业服务企;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
(二)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及分工
《办法》第四至九条对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与镇街职责分工;明确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明确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区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人,深化现场日常指导、督查,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城市执法、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相关执法部门及镇街、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检查,实现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三)建立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入档机制
《办法》第二章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信用信用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自行填报信息、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行业协会提供的自律信息、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等。基础信息由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自行填报,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优良信息录入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录入归档。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录入失信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信用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信用主体。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
为有效保护信用信息公开主体的知情权,《办法》建立了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对于信用主体及其他相关人认为信息平台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可以向信息归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异议处理或修复。
(五)以信息使用为抓手,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除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外,《办法》最后以参考依据的方式明确了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要求。以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为管理抓手,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合规运作,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办法》规定,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参考依据;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也可使用信用信息,作为行业协会的各类评优评先、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活动或履约评价、差别化监管等参考依据。
五、《办法》主要特点
(一)重在信用信息的公开
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通过实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让物业管理各个主体运作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人民群众的舆论来监督物业管理的运作,也将产生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该办法目的是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强化物业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三)促进物业企业诚信自律
物业主管部门平时对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物业企业信用等级。通过此办法督促物业企业诚信经营累积正面信息,克服负面信息,达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目的。
(四)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化建设
通过《办法》实施,将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物业企业诚信经营,实现企业信用等级高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竞争力;企业信用等级低的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从而达到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的作用。
那就填执业资格
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解释有时候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可能为一个人有时候项目经理可以把项目分配给其他人 这样被分配者就成为了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概念没有一个具体的,他的针对性比较强,一般专攻具体...
《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物业服务招投标有门槛
近日,《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分a、b、c、d四级,该等级将作为物业服务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标准。资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等方面资信状况的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信分值评定。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三条 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四条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公司内部)等相关责任...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归集、推送等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认定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并可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省物业信用系统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公示,以及生成信用等级、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各市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或自有系统,使用自有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推送、认定等权限自行确定,并实现与省物业信用系统实时数据交换等功能。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和发布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表彰奖励及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设置。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一般由信息产生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
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外省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在我省首个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
物业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共享获取或核验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重复提交。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归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填报。基础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用信息。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省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优良信用信息归集。物业服务企业应于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录入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录入省物业信用系统。物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直接录入省物业信用系统。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物业主管部门应于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信用信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录入;需要与其他单位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尚未实现实时共享的,共享频次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1次,具体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信用信息录入后,物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不良信用信息情况。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认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依法可以公开的基础信用信息长期公布。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计算。企业完成信用修复的,公示期限按有关规定缩短。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法院、税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互联互动,依法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级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计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对《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五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评分有效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项的,有效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用信息分值 优良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情况,由省物业信用系统实时生成,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或在60分以下且没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且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C级。
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严重失信):
(一)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及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得分和等级等有异议的,可向物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核查期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结果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和应用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结果在省物业信用系统公开,并按规定实现与“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查询信用等级,并打印信用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可依法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分类监管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彰评选推介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开展招标活动的参考。
(三)作为审核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参考。
(四)作为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考。
(五)作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活动的参考。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可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措施外,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
为了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内容分为四部分:
一、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强化行业自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上海注册的分公司。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接受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负责本市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公示的规定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分别是: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物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所管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及认定情况的信息;本市政府或者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奖励、表彰及认定情况的信息。(三)失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违反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而被失信行为记分的信息。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报的信息,无需重复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物业管理项目数量、项目类型、项目建筑面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手机号、总经理姓名及其手机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业绩信息由市物协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提供。失信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录入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报送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查证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应当及时查询失信信息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三、关于信用信息动态监管的规定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基本分为0分,实行失信信息加分制。失信信息记分有效期限为1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失信信息在有效期内于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上予以显示。记分有效期满,原分值记录仍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中。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且业绩优良的,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行政检查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二)在各类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三)在办理行政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四)推荐进入本市各区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 (五)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推荐性公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一)企业记分达到9分时,由企业注册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改正。(二)企业记分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企业记分达到18分时,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一)项目经理记分达到9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二)项目经理记分达到1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予以行政告诫,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项目经理记分达到18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所任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要求该项目经理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存在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正常秩序的等严重失信行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管理理部门。
市物协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职业禁止等惩戒措施。
四、关于信用信息录入与救济程序的规定
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分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录入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同时信息平台即时短信推送至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手机,并应当自录入失信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申请受理后,在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复查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失信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异议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核查过程与结果进行指导与监督。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其出具告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复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复查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查结果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经复查异议申请成立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变更录入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其资质许可行为,日前,宝鸡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住建局立即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数据更新工作。
根据通知,凡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在该市备案从事物业服务的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在4月30日前向宝鸡市住建局上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据了解,此项工作将成为宝鸡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