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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增进人民健康,建设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特制订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和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机关、团体、工厂、商店、学校、工地的领导和街道、居民委员会,要抓好清洁卫生工作,使环境净化、绿化、美化。
卫生工作由市、区、街道统一布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服从所辖区、街道的统一布置,搞好单位的清洁卫生,参加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各系统、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清洁卫生工作,要经常布置和检查。要建立责任制,逐级负责,检查督促。
搞好环境卫生,人人有责。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每人每月要参加一天清洁义务劳动。每年的“文明礼貌月”和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节日要大搞几次卫生。家家户户要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建立划区清扫制度。市区内的大街和属环卫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他街巷弄堂,由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划定卫生责任区,指定所属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居民负责清扫,或组织民办清卫员负责清扫、保洁。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搞好门前屋后的清洁卫生。
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风景游览区清洁卫生的管理。风景区内的茶室、饮食店、商店等单位,负责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
杭州西湖和其它风景湖泊,要保持水体清洁。严禁向湖内倾倒和抛掷垃圾、废纸、瓜皮、果壳,不准在湖内洗涤,不得将污水排入湖内。杭州的虎跑、龙井、玉泉等名泉也要加强管理。湖面的清捞保洁,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湖周围的单位、街道和居民,要制订保持西湖清洁的公约。
不准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建材、废土。如因基建必需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土等,需经街道爱卫会、城建、公安部门共同批准,不得妨碍和阻塞交通,并在限期内及时迁走和清除。小街小巷、交通要道和绿化地带禁止堆放。街道爱卫会要进行监督。对违犯规定者,经说明无效,街道爱卫会可对该单位及其领导人进行罚款。
市内的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交易,农贸市场内的卫生工作,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
流动售货和摊贩要在指定地点营业,保持场地清洁,做到人走地净。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 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
人人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卫生守则。
1、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果壳、瓜皮、烟头、纸屑、污物,不随地大、小便,不准在风景旅游点乱涂乱写。
2、严禁在城市养狗。公安、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狗需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闹市区、风景游览点、居民集中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其它城镇对饲养家禽、家畜,可视情况,禁养或圈养。
3、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倒垃圾、痰盂、污水和粪便。
4、集体宿舍和居民大院,要建立清扫制度,做到整齐、清洁。
5、严格遵守有关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的规定。
城市公共卫生设施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区的公共厕所要按照卫生、方便群众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有专人管理。市区、风景点要设置垃圾箱、痰盂。环卫部门要搞好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消毒,保持清洁,防止蚊蝇孳生。
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城市建筑的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公共卫生设施,并按管理系统负责维修。
剧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有关单位应建设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公共卫生设施,并负责清扫保洁。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谁拆迁谁修建,先建后拆。
一切公共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经营冷热饮品、食品的单位和摊贩,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并要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施,严格实行食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关于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严禁出售病死、毒死的牲畜、禽类和鱼虾,以及腐败、霉变和污染的食品。
饮食、食品、菜场等单位要经常保持内外环境整齐清洁。对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饮食品的加工、销售工作。
旅馆、浴室、理发、茶馆等服务行业,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茶具、餐具、卧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洁卫生。
城镇的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建筑和生产单位的垃圾,应由施工、生产单位或委托承包单位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
城建、环卫部门,对粪便、垃圾排泄、疏运不畅的地段,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搞好下水道的建设和疏浚。
发动群众,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等。对易生蚊蝇病菌的河沟、水塘、防空洞、厕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场所,城建、房产、市政、人防、环卫、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疏浚、维修、消毒和灭虫。
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适当规定。收取的公共卫生费,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民办清扫员、消毒员的补助和购置小型公共卫生设施。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群众开展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城市的公共卫生。可设立卫生民警,或在爱卫会的领导下,设立卫生监督员,检查、监督卫生工作法规的贯彻执行。对违犯卫生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卫生民警和卫生监督员有权制止和处理,并按规定进行罚款。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树立讲卫生、爱清洁、尊重社会公德的新风尚。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和影剧院、文化馆,以及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要积极开展卫生宣传。
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文明、礼貌、卫生教育。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开展卫生常识的宣传,帮助基层培训卫生骨干。
对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和警告、记过、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经济制裁,可停发减发奖金或罚款。以上处罚,由市爱卫会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执行。
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果壳、污物等违犯本规定行为的人,分别处以罚款,其数额和办法由市、县规定。
对违犯卫生管理法规,造成食物中毒和疾病流行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服管理、抗拒处罚、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环卫工作人员应该以身作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各县城镇可参照执行。城建、环卫、园林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卫生、绿化和市容。各级爱卫会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公共卫生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公民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各市县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6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 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 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 编制
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县 (市、区、特区 )以上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城镇和旅游区、 独立工矿区,凡在这些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都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计划,经费列 入预算,领导和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宣 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造成人人维护公共卫生、 遵守社会公德的良 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不准随地吐 痰;不准乱丢杂物 ;不准乱泼污水 ;不准随地便溺 ;不准在医院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1995年4月1日公布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订《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推进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中的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条例中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也存在不一致,行政处罚的幅度偏低,对乱张贴、涂写、刻画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强化,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需要法规规范,城市垃圾处理需要依法进行管理,对便民市场和便民摊点的管理需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修订《条例》列入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政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成起草工作小组,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形成了《包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并征求了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初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在媒体公布《条例(修订草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条例》共十二章八十八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条例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市容环卫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财政保障机制及环卫工人节等。
(二)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共五条。确立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和责任区的划定原则;明确了责任人的具体义务。
(三)第三章道路及其两侧容貌管理,共十二条。主要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的容貌和在道路上的各种活动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规定了道路上的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明确禁止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和搭建建筑物;规范了占道从事经营活动;对乱张贴、涂写、刻画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四)第四章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共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设置牌匾要符合统一的标准。
(五)第五章夜景照明管理,共四条。主要对城市夜景照明从编制规划到职责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第六章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共八条。主要是对比较常见的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如: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在道路上乱倒废水油污、汽车在道路上洒落砂石、在道路上堆燃旺火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七)第七章环境卫生实施和作业服务管理,共七条。主要是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八)第八章生活垃圾管理,共八条。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处理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九)第九章建筑垃圾管理,共十条。本章主要是针对我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存在的随处乱倒,污染环境的具体问题,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了行政许可管理,明确规定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作出了统一标识、统一安装电子信息装置等规定。
(十)第十章便民市场和便民摊点管理,共九条。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针对长期存在的一些早市、夜市等便民的市场和便民的小摊点,从制定市场设置规划到市场的有序管理,都作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使其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十一)第十一章其他规定,共八条。主要是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对设置举报电话、建立日常巡查制定等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共两条。规定了旗县参照本条例执行和条例的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