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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执法指导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组织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设区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事件。组织、指导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建设处。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拟订水利建设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全省滩涂围垦资源的调查评价,实施滩涂围垦建设项目监管,指导滩涂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六)运行管理处。指导水利设施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拟订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河湖管理处。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相关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八)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山塘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核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处。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稽察。
(十)科技处。组织编制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对外交流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一)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提出太湖流域洪水调度建议方案。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协调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管理。组织指导水文工作。
(十二)财务审计处。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滩涂围垦工作。指导低丘红壤治理开发。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省直管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市县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提出太湖流域洪水调度建议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浙江省水利厅厅长、党组书记:马林云
主持全面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李锐
协助负责党的建设、厅属单位改革、内部管理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负责水利改革、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学会方面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执法指导处)、规划计划处、“三服务”办公室(“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饮水达标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冯强(正厅长级)
负责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农村水利、水土保持、财务审计、干部人事方面工作。
分管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处、财务审计处、人事教育处,省农村水利管理中心、省水资源水电管理中心(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蒋如华
负责机关政务、监督、安全生产、水电、宣传与水文化、党群、纪检监察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监督处、直属机关党委,省水利信息宣传中心。
联系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中国水利博物馆。
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杨炯
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建设处,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施俊跃
负责科技外事、数字化改革、水旱灾害防御、技术管理、水利志方面工作。
分管科技处、水旱灾害防御处,省水利河口研究院(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省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省水利防汛技术中心(省水利防汛机动抢险总队)。
浙江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文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范波芹(女)
主持省水文管理中心工作。
负责水文、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分管运行管理处、省水库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黄黎明
负责河湖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河湖管理处、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省钱塘江流域中心(省钱塘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处处长、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张日向
主持人事教育处工作。
协助负责数字化改革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卫、、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 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重大会议组织、、保卫...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新闻发布和电子政务、宣传、机要、保密、、...
(一)浙江省围垦局(正处级)。负责组织对全省滩涂、低丘红壤等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对滩涂资源的监督、保护和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滩涂、低丘红壤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有关围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滩涂、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围垦项目立项、审核、审批并监督实施。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正处级)。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省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旱灾情统计和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城市防洪工作;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负责协调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队伍的调用。
省水利厅行政编制96名(含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1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9年12月,浙江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获得“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厅属省围垦局
省防汛抗旱办
省水库管理总站
省水电管理中心
省农村水利局
省河道管理总站
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
省钱塘江管理局
省水文局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省水电干校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
省防汛技术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
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省水利水电质监中心
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
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
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
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省钱管局杭州管理处
省钱管局宁绍管理处
中国水利博物馆
省钱塘江安全应急中心
省钱管局嘉兴管理处
浙东引水管理局
中国水利博物馆是水利部直属的国家级行业博物馆。为了宣传人民群众治水的历史功绩和伟大成就,弘扬水利精神,传承水利文化,普及水利知识,促进水利持续发展,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编办批复,中国水利博物馆在浙江杭州设立,由水利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中国水利博物馆建设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为中国水利博物馆开馆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亲临博物馆现场视察,指导筹建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在开工时作重要批示,开馆之际又给中国水利博物馆发来贺信。
中国水利博物馆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筹建。自2005年3月开工以来,经过5年艰苦奋战,中国水利博物馆已顺利建成,并于2010年3月22日“世界水日”开馆。博物馆地处杭州钱塘江南岸,建筑面积3.65万平方米,高128.9米,采用塔馆合一的设计,实现了古典风格、现代材料和先进技术的完美结合,成为“漂在水上”的水晶宝塔。
中国水利博物馆综合了收藏、展陈、科普、宣传、教育、研究、交流和休闲等功能,核心展区分为水利千秋、水中万象和龙施雨沛三大部分。水利千秋展区采用场景复原、文物陈列、图文展示、视频演绎和多媒体特效应用等五位一体的模式,生动展现中华民族5000多年水利历史和文化;水中万象展区采用参与互动的方式,让观众尽情遨游水科技和水资源的知识海洋;龙施雨沛展区通过在传统龙钮印章雕塑上镌刻边款铭文,诠释中国水利的起源和文化内蕴,表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景。
同时,中国水利博物馆依托周边正在建设的以水科技、水文化、水民俗、水生态等为主要内容的水博览园,真正做深、做透、做强水的文章,让观众通过近水、亲水、观水、戏水和识水,了解水的历史,认识水的哲理,体会水的重要,重视水的保护,增强水的法制观念。
承载着数千年厚重而辉煌的水利历史,中国水利博物馆正以自己的方式弘扬水文化,传播水文明,在观众灵魂深处浇筑起一座人水和谐的“精神大坝、思想水库”。2100433B
浙江省水利厅2004年工作要点
2004年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以保障水安全、营造人水和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水财〔2011〕49号
厅属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省水利厅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省水利厅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省水利厅下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水利厅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在离任前一年内已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较为简单的被审计对象,可以按照《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浙审责〔2006〕62号)的规定办理交接,不再进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实施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一)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战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采购、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建议书,由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实施。由于特殊原因,对未纳入计划的临时审计,由人事部门商审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实施。
(二)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党组(或党委)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会议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纪检、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五)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工;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本人及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个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任期内单位的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票据、银行账号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3、基本建设立项资料、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等;
4、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5、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对单位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
6、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部门初审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审计初步意见和建议;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初步审计评价。
(七)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委托审计的人事部门;抄报本级党组(或党委)成员、纪检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审计评价结论应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作出。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 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审计部门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状况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一)“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了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能够如实反映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不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四)“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反映与实际严重不符。
第十三条 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审计部门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严格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评价意见。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正确;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审计未发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基本正确;基本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三)“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存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数额不大、性质不够严重。
(四)“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在定量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定量评价可以实行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定性评价指标可包括所在单位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五条 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可以根据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和修订了××项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内部控制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的评价意见。
(一)“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健全、适当;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实现管理目标。
(二)“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内部控制执行较为有效,基本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无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无效,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依据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同志存在××问题(列举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针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省水利厅制定的《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浙水财〔2004〕11号)同时废止。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荣获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