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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指导,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二章 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评审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所有建设项目及对外承接评审业务。
(一)负责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二)负责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三)负责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四)负责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五)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工作等;
(六)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财政监管和资金拨付的专业审核工作,审查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项目:对已评审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金额在评审控制数5%以下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备案;金额在评审控制数5%以上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意见;
(七)负责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的专业评价工作,提出预算执行绩效意见。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七条 评审中心依职权做出的评审结论,是行政机关对财政性投资进行决策和有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内容和职能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八)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三)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将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作为下达项目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主要职能:
(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
(二)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四)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将作为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标底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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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武冈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武冈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财政局是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可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上限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本级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五)上级委托我市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评审标准为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不足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内审,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方可评审。
第九条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拆解或者规避财政预、结算评审的,财政国库部门不得办理报账手续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备案;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设计达到10%以上的、新增工程量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五)领导交办其他评审事项。
第十一条评审的依据
(一)与评审有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法规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或者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依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评审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本级评审年度计划,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变更设计达到10%以上的或新增工程量的评审工作;
(四)负责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备案;
(五)负责主导非通用材料市场价格的独立调查,参与主要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
(六)负责投资额度不足50万元的建设项目结算抽样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合格的初次评审资料;
(二)负责对中介机构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评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资评审申请并提交完整、高质量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评审资料,包括隐蔽工程可供评审的影像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四)负责协助评审中心开展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实工作;
(五)负责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拟定本级评审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评审申请,即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 受理立项,即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立项;
(三) 开展评审,即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包括选定中介公司等,实施评审工作;
(四) 出具评审结论,即经过收集资料、现场勘察、核实取证、交换意见等程序后,出具评审结论。
(五)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办结时限
财政部门应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时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单个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做适当延长,并向业主和施工方说明。同时送审多个项目不受此限制。
1、项目预算评审办结时限见附表1;
2、项目结算评审办结时限见附表2;
3、单价评审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重大分歧“集体审定”。对结算评审中争执较大、久评不下的重大项目可邀请省、邵阳市评审部门评审,市财政领导小组根据省、邵阳市评审部门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评审中心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评审工作。
上级与本级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为确保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列入政府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评审根据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评审报告进行复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共同完成评审任务的,需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评审机构(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评审工作监督,评审工作完成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部门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查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1、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间按时办结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的。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评审中心重新组织评审,并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主要职能:
(一)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质量考核体系。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计划。
(三)负责省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对财政投资项目提出政策建议。
(四)承担具体项目支出标准建设工作,提出完善省本级项目支出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五)拟订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规章制度,承担部门预算项目审核工作,对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估,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六)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市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预、决(结)算和标底的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参与工程验收工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投融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