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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在2000.12.18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基本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突出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成果奖评审工作。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形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为奖励评审的终审机构。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的初评工作。评审专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 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为制订或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二)计量基标准,计量规程,量传与检定技术,检验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三)质量监督与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伪,信息技术分类与编码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及装置;

(四)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及软科学成果;

(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成果。

第六条 成果奖划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等三类,每类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

技术开发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社会公益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软科学类成果奖按照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复杂程度、科学价值、社会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成果奖的申报条件包括: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国家标准、技术法规、计量规程等成果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

(二)其他成果经省、部级组织鉴定(评审、验收),办理了省、部级成果登记,并实际应用一年以上,且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八条 成果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后,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三)申报成果奖,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成果评价材料。

第九条 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召开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1.每个项目安排两名主审员。主审员应当在评审会上向评审小组介绍其主审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3.专业评审组将专业评审结果报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三)终审:由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条 终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的项目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凡属于对项目评审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获成果奖的项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的标准是: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3000元。各地可对获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成果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成果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成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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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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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文献

图书馆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图书馆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图书馆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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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7KB

页数: 10页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文件 实研字 [2017]05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事 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 为切实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科学研究活动有 序开展,依据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安徽医科 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试 行 )》,经 2017 年 11 月 14 日科研实验中心办公会通过,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7 年 11月 18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防范措 施与应急预案 (试行) 1、编制目的 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针对可能发 生的事故制定迅速、高效的处置方案,保护师生人身和实验 室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2、危险源与风

湖北统领矿渣水泥助磨剂获科学技术成果奖励 湖北统领矿渣水泥助磨剂获科学技术成果奖励

湖北统领矿渣水泥助磨剂获科学技术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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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7KB

页数: 2页

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TL-K型矿渣专用水泥助磨剂通过专家组综合评审,被湖北省襄阳市科技局评为科学技术成果奖励三等奖。这是继该集团2010年成功申报"复合多功能液体水泥助磨剂(万分之三型)"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后,又一项成果奖励。据了解,区别于同类型的助磨剂产品,该助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7〕79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市局2017年9月27日第1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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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全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实名向市和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两级质监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完毕后,根据举报人的主张,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违反《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两级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

(三)属于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两级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五)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六)举报人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结果无关的;

(七)采取匿名方式举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八)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九)有证据表明举报为非公益性目的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两级质监部门均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实施举报奖励认定、通知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不属于两级质监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两级质监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两级质监部门重复举报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多个违法行为,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事实、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部分事实和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情况和事实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主要线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等级、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3.5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以下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2万元。

(四)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认证资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以及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案件,可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所需资金纳入举报奖励部门年度预算,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举报奖励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自举报案件结案或者问题处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分别填写附表1、2)。

(二)举报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确实不能现场办理的,举报人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本人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银行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举报奖励部门应制作《奖金支付专用凭证》(见附件3),由领取人签字确认,并留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将奖金转账入举报人银行账户。举报奖励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两级质监部门应将举报奖励档案纳入执法案卷统一归档,包括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支付凭证、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市局每年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两级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受市局委托执法的万盛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局,其举报奖励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

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举报奖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社会公众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给予奖励的暂行办法》(渝质监发〔2015〕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信息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邮编

举报内容与调查处理结果

承办机构建议奖励等级、标准

(盖章)

年月日

财务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法制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

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质监举奖通〔〕号

:

你于年月日举报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你举报的贡献及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发放举报奖金¥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确实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领奖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质量技术监督局奖金支付专用凭证

付款单位(公章):年月日

举报奖励

通知书编号

被举报人名称

收款人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收款人银行账户

奖励金额

大写:¥:元

经办人签字

收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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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内容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

一、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与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则。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以下简称"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成果奖励组织工作,主要承担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

三、成果奖励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组织单位聘任,每届任期4年。评委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的专家担任。

四、成果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的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五、成果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

(二)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的科技项目;

(三)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四)软科学类: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重大工程安全类: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实施和运行安全的科技项目。

六、成果奖励等级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三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较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

七、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科研院所,各全国性协(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省(部)属高等院校,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等。

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资料(含证明)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

八、推荐的项目为安全生产领域近5年内完成并通过省(部)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发明专利后实际应用1年以上的科技项目,且提供应用证明和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软科学研究成果,应被有关部门或行业、企业在安全生产决策和管理实践中应用或引用。涉及有关许可的科技成果,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检验、计量、安全标志等证明文件。

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作为推荐项目。

九、项目完成人员主要包括对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科研实施、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以及论著主要作者。

政府部门公务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完成人,应有发现、发明或技术研发成果证明,项目完成人排序一般应与发现、发明成果或技术鉴定文件中的排序一致。

十、项目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及推广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政府行政部门一般不作为项目完成单位。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每项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管理。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10人,7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3个单位。

十二、成果奖励评审

专家主审:每项推荐项目由3名熟悉专业的专家主审。主审专家应在专业组评审会前独立提出书面意见。

专业组评审:专业组对推荐项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专业组评审结果。各等级候选奖励成果获得参加评审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票数的为通过。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各等级候选奖励成果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票数的为通过。

十三、评委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奖励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候选人系当届评委会委员的,在与其有关的成果评审时应回避。

十四、通过评审的候选奖励成果,在专业媒体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受理到期后30日为异议处理期。

十五、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涉及推荐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组织单位审定。

十六、组织单位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十七、获奖单位和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获奖成果。管理部门应跟踪管理,促进获奖成果转化与推广。

十八、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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