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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罚没票据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八条 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第九条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票据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六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有关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费用,可以商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罚没物品管理、处置情况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分发和保管及销毁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规范办公用品的管理和流程,减少铺张浪费,节约成本,提高办公效率。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中的办公用品通常包括:书写工具...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与保卫处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 (2)
第 1 页 共 10 页 行业资料: ________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2 页 共 10 页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建总公司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为指导思想,确 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的安全所有负总责, 要建立以 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 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第三条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 库房看守员和保管员要 选择政治觉悟高、 责任心强、无烟酒嗜好的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
爆 破 物 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和《中铁建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 “安全第一、管理从严 ”为指导思想,确保爆炸 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的安全所有负总责,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第三条 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库房看守员和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酒嗜好 的人员担任。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第四条 严格清退库制度,对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私自藏匿、买卖或做其他用途, 一旦发现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库房要按规定建设,配备防护、消防、防
财政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5]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质检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147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 长 支树平
2012年8月2日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第一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性部门规章与政策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篇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篇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计量振兴纲要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篇产品质量监督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篇食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六篇质量打假执法法规政策及领导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七篇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察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理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篇国家计量监督管理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篇质量技术认证认可监管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文件
关于调整产品质检机构认可方式的通知
关于调整产品质检机构认可方式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省级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进行改革的通知
关于发送《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质检机构审查
认可/验收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关于“非典”时期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卫生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一篇质量技术标准化监管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十二篇质量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篇国外合格评定与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从政府角度看美国认证制度
美国合格评定体系基本知识
美国的实验室认可
美国国家自愿合格评定体系评估程序(NVCASE)介绍
美国联邦合格评定活动指南
英国贸易工业部部长与联合王国认可机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第十四篇质虽技术监督执法机构与人员管理国家政策法规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商业部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