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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建成、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已按要求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验收程序有效符合规定要求,同意验收,本项目工程综合评定“合格”或“优良”。一般以工程验收报告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经过相关部门成立的专门...
综合验收备案程序 一、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
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
工程管理智能化构建:综合验收单
材料、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写《综合验收单》,《综合验收单》应编号存档。填写内容包括供方名称、合同单号、材料单号、合格证号、日期、数量、外观、质量状况、配件情况等内容,并由参加验收人员汇签。该《综合验收单》是质量追溯性管理的主要资料之一。
9.0.1
竣工技术文件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以前,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交给建设单位。
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装工程量。
2)工程说明。
3)设备、器材明细表。
4)竣工图纸。
5)测试记录(宜采用中文表示)。
6)工程变更、检查记录及施工过程中,需更改设计或采取相关措施,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双方洽商记录。
7)随工验收记录。.
8)隐蔽工程签证。
9)工程决算。
3竣工技术文件要保证质量,做到外观整洁,内容齐全,数据准确。
9.0.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应按本规范附录A所列项目、内容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及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
1系统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则被检项目检查结果为合格;被检项目的合格率为100%,则工程安装质量判为合格。
2系统性能检测中,对绞电缆布线链路、光纤信道应全部检测,竣工验收需要抽验时,抽样比例不低于10%,抽样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
3系统性能检测单项合格判定:
1)如果一个被测项目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则该项目判为不合格。如果某一被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相应规定的差值在仪表准确度范围内,则该被测项目应判为合格。
2)按本规范附录B的指标要求,采用4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链路或信道有一项指标测试结果不合格,则该水平链路、信道或主干链路判为不合格。
3)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4对对绞线对测试,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4)如果光纤信道测试结果不满足本规范附录C的指标要求,则该光纤信道判为不合格。
5)未通过检测的链路、信道的电缆线对或光纤信道可在修复后复检。
4竣工检测综合合格判定:
1)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超过被测总数的1%,则判为不合格。
光缆布线检测时,如果系统中有一条光纤信道无法修复,则判为不合格。
2)对绞电缆布线抽样检测时,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测总数的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如果大于1%,则视为一次抽样检测未通过,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若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则视为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则竣工检测的最后结论为合格;全部检测的结论为不合格,则竣工检测的最后结论为不合格。
5综合布线管理系统检测,标签和标识按10%抽检,系统软件功能全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则判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2-2007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含条文说明)
Code f0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GB50312-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2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2--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