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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

《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是肇庆市人民政府为加快电网建设,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法规。

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四章 征地及补偿

第三十五条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要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并报送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电站用地性质调整,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以及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供电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应向供电企业下达实行储备用地的变电站项目供地计划。供电企业应在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的时间前完善各项报建手续,组织进场施工。

第三十七条对未能纳入储备的变电站工程和线路工程用地,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支持供电企业做好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的征收(占用)土地的征收补偿摸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输变电工程在完成项目核准并取得用地和线路路径方案批复后,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立即依法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对在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非法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植物以及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供电企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属补偿给单位的款项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属补偿给个人的款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并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收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清理和相关补偿工作,并将用地交付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收土地或拆迁安置的,可适当延迟交付用地。

第四十三条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费用,由组织实施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第四十四条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未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收费,有关部门不得收取。

第四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用地,以及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和进出入变电站道路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征地补偿的,补偿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补偿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第四十六条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过程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应支持和配合供电企业开展工程测量、设计工作,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无理阻挠以及对征地、青苗等有关补偿漫天要价。电网改造过程中遇到村民阻挠施工的,村委会要全力配合协调处理;对在协调工作中不作为,影响工程进度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合理的农村电网改造青苗补偿标准。

第四十八条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强行“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行为,当地政府(管委会)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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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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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网建设,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分别建立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解决电网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各县级政府建立用电需求预警机制,每半年将重大的新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每半年将全市土地招拍挂信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信息告知供电企业。

第五条供电企业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按规定对电网规划进行及时调整。

供电企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我市电力供需形势,包括季度用电情况、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急需协调的电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供电企业每年与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签订三方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中,供电企业应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共同推进“电力惠民”和“电力招商”。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保障水平,以确保居民用电作为首要任务,制定用户诉求处理和沟通机制,保障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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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三章 项目建设审批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组织电网项目建设,在建设项目开工前2—3年开展前期工作,并提前1年将下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未纳入规划的临时紧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筹备初期及时与市直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沟通。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编制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在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时,应书面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镇级政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1个月内将明确的书面意见回复供电企业。对供电企业设计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逾期不能回复的,应及时协商。涉及跨县(市、区)的电力线路路径,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协助。

第十七条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部门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变电站用地报批、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等工作。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编制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并报送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各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及早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并列入市、县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

第二十条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等审批事项,需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由供电企业统一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报批材料,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协调、并联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按“绿色通道”时间要求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使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如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军事设施,需征求相关军事单位意见的,由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乡规划、气象、文广新、地震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出具相关审批或预审意见(需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受理机应关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材料的清单。

第二十三条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由供电企业争取上级部门支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或省、地级以上市能源重点专项规划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尽快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相关手续。

对已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用地报批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交通运输、城市综合管理、公路等主管部门申报占道、开挖需求年度计划。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供电企业占道、开挖需求纳入年度道路开挖计划,并指导供电企业依程序申办相关施工手续。

对因客观原因需临时增加的占道、开挖项目,供电企业应每季度汇总报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交通运输、公路、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将其增补进当年的占道、开挖计划,并受理相关施工申请。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市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资料;待资料齐全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再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500千伏及以上或500千伏以下、330千伏以上并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电网建设项目(不含100千伏以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县级行政区域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绿色审批通道要求审批;已纳入电网规划、并通过电网规划环评的项目,应加快审批进度。

第二十九条符合城市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涉及的道路红线及高程。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将工程招标申请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招标资质审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对已在广东电网公司获得投标备案资格的施工单位,在资格审核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后,即视为其具备投标资格,不再办理投标单项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纳入保护规划先、审批先、建设先的原则和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可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交通运输、公路、航道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优惠政策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线路走廊。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先征得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再修改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条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电力建设工程,要严格落实《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路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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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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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4年1月7日印发的《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发展暂行规定》(肇府〔2014〕1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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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六章 电力安全运行保障

第五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定期向各级政府(管委会)报告辖区内出现的危及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情况。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隐患情况报告,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及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构)筑物、违章种植、堆放物品等障碍物进行清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电网设备安全事故或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当地政府(管委会)经协调处理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协调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计划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新建、改扩建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时,应依照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并参照用电行业有关规范,充分考虑该建筑物与已有电力线路的电力安全距离。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联系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上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供电企业应支持和配合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应尽快办理报批手续和加快迁移进度。

第五十八条村委会、土地(林地)所有权人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经过的农田和林地的生产经营管理。有关农田、林地的承包合同应明确不得种植危及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农业、林业部门在具体业务中应加强指导工作。

第五十九条各级政府(管委会)电力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强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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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部门及供电企业编制我市5年电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电网规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经批准的电网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确认和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配电站站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满足电站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市环境保护、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变、配电站作为“三旧”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重要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指导发电企业,推进地方清洁能源生产,确保地方电力供应充足,并将电源配套输出线路纳入电网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协助供电企业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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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五章 电力走廊建设

第四十九条市区范围外的电力管线原则上采用架空形式架设,市区范围内的电力管线原则上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形式架设。原有架空线路应配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新建或改扩建市政建设工程应同步配套电缆管沟,以备原有架空线路的逐步改造。(本条文中市区范围指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辖区范围)

第五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与广东电网公司签订的《“十二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要求,稳步推进电力走廊建设。

第五十一条电力发展主管部门应会同供电企业及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各相关市政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城乡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有关电缆管沟设计要求。

第五十二条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供电企业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并将相关设计图纸送供电企业会审确认。供电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对建设单位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审批有关电力走廊设计方案时,应邀请供电企业参加会审,或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供电企业书面意见。

第五十四条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市政道路时应同步建设电缆管沟;对涉及电力走廊变更的,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第五十五条在城市规划主干道、次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内,经政府(管委会)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应埋设下地的现有架空线路,由政府(管委会)负责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建设要求,完成电缆管沟的投资及建设;电缆管沟建设完成后,由供电企业出资将架空线路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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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文献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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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txt 真正的好朋友并不是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题, 而是在一起 就算不说话也不会觉得尴尬。 你在看别人的同时, 你也是别人眼中的风景。 要走好明天的路, 必须记住昨天走过的路,思索今天正在走着的路。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2010 年 02月 20日 16 时 09 分 57 主题分类 : 建设建筑 “电网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 [2010]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等法律法规,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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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8 号 发布日期 :2011-1-10 执行日期 :2011-4-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 2010 年 11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78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以 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发布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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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规定内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网建设。

区(县)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保障落实电网建设用地,并对电网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予以支持和协助。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房屋管理、环保、消防、卫生、绿化林业、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电网企业责任)

电网企业应当落实电网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电力、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电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电源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

第五条(电网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电网规划相衔接。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对必须进行规划控制的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用地划定控制界线,并明确电力黄线范围内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查询城乡规划信息的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非法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

第六条(电网建设年度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作为当年度电网企业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

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县)分工落实用地指标。

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立项核准)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电网企业应当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向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简化、优化输电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程序的具体办法,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第八条(预留电力线路通道)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时,应当兼顾电网建设规划实施的要求。

需要在市政设施建筑结构中预留电力线路通道的,电网企业可以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提出论证建议。预留通道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或者容量超出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组织技术方案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审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相关电网建设项目的依据。

市政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协助。

第九条(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林地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电网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在当地政府协助下依法办理征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房屋拆迁等手续,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电力架空线入地)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和本辖区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协调落实配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及道路修复、绿化补种等事宜。

区(县)政府需要在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外增设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可以与电网企业协商并落实资金后,由电网企业组织实施。

市建设交通委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合理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计划。

第十一条(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加强宣传)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电网建设的相关科学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氛围。

第十三条(输配挂钩机制)

本市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在该区(县)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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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其他信息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对列入全市电网发展规划和市政府重点推进的电网建设项目,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市发改、国土、消防、规划、交通、水务、环保、林业、气象、文广新、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电网项目,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或预审意见。对手续不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缺项材料。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当地人民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的办理。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总体规划、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韶关供电局应当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对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工期紧张的电网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电力设施设计规划条件。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韶关供电局按照省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本年度的占道、开挖需求计划。在具体项目报建时,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

市区道路沿线架空线路电缆化免收改造工程涉及的道路开挖二次修复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城乡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优惠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等信息资料。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当按照规划在先、审批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不得收取。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由电网建设单位与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征地合同。对于在取得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后,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抢种人或抢建人限期恢复原状。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电网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韶关供电局提供齐全的线路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线路走廊所经之处损坏青苗等作物且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与电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征地合同的约定,负责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施工单位施工。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22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城市规划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对城市景观产生较大影响且具备电缆敷设条件的地段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韶关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在需要供电线路下地的片区建设市政道路的,要同步设计电缆管沟,并协调韶关供电局同步建设。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韶关供电局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相关设计图纸应当书面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韶关供电局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意见的,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变更设计影响供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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