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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加快电网建设,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分别建立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电网规划

第一条为加快电网建设,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分别建立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解决电网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各县级政府建立用电需求预警机制,每半年将重大的新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每半年将全市土地招拍挂信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信息告知供电企业。

第五条供电企业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按规定对电网规划进行及时调整。

供电企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我市电力供需形势,包括季度用电情况、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急需协调的电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供电企业每年与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签订三方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中,供电企业应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共同推进“电力惠民”和“电力招商”。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保障水平,以确保居民用电作为首要任务,制定用户诉求处理和沟通机制,保障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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