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要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并报送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电站用地性质调整,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以及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供电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应向供电企业下达实行储备用地的变电站项目供地计划。供电企业应在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的时间前完善各项报建手续,组织进场施工。
第三十七条对未能纳入储备的变电站工程和线路工程用地,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支持供电企业做好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的征收(占用)土地的征收补偿摸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输变电工程在完成项目核准并取得用地和线路路径方案批复后,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立即依法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对在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非法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植物以及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供电企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属补偿给单位的款项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属补偿给个人的款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并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收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清理和相关补偿工作,并将用地交付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收土地或拆迁安置的,可适当延迟交付用地。
第四十三条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费用,由组织实施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第四十四条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未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收费,有关部门不得收取。
第四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用地,以及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和进出入变电站道路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征地补偿的,补偿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补偿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第四十六条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过程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应支持和配合供电企业开展工程测量、设计工作,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无理阻挠以及对征地、青苗等有关补偿漫天要价。电网改造过程中遇到村民阻挠施工的,村委会要全力配合协调处理;对在协调工作中不作为,影响工程进度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合理的农村电网改造青苗补偿标准。
第四十八条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强行“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行为,当地政府(管委会)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