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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风险的影响因素分为四种类型: 资源类的、经营类的、利益类的和市场类。
( 1) 资源类的: 包含知识产权的质量、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即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三个方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源类风险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的属性差异,二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差异。企业的知识产权质量越高、法律状况明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越低。
( 2) 经营类的: 包含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财务报表是否完备、从事的行业、高管人员的素质。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还款的直接来源——企业,其业务经营的状况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贷款是否能够归还。
( 3) 利益类的: 包含共同利益、分配不公平。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而言,其目标是使融资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或是竞争力的最大提升,但是对于不同的运作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来说,各个质押融资的利益目标和利益分配有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必然会影响到知识产权质押的协同效应和主体间的金融共生关系。
( 4) 市场类的: 包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知识产权处置路径是否单一、金融市场完善程度、法律法规是否健全。这一类型的风险跟知识产权质押的外部市场环境相适应。相对而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金融市场越发达,知识产权处置越容易,越不可能产生由于企业到期无力还贷面临的知识产权处置无门形成的处置物无法及时或不能变现。小企业贷款的期限短,问题出现快,而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完善,导致了知识产权变现困难。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需完善的机制包括:
一、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
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
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
五、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融资合作,各大商业性银行也对一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质押贷款,主要体现在曾获得省著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居多。
目前凡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都较低。以交通银行为例,在此次关于知识产权贷款的规定中,专利质押贷款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50%,最长期限可达3年。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信贷品种,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用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物,从银行取得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贷款对象为湘潭市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且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3年连续盈利纪录,其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评估机构确认,在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内,原则上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其商标专用权价值50%的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不超过3年。2100433B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贷款期问,足以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消失、转移 或者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 都叫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新型融资方式。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目前,这一融资方式在欧美发达...
知识--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 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 文件。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 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的记录。 8、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 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
建筑史名词解释知识讲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中国木构架体系形成于汉代 , 成熟于唐代 ,宋代在成熟化的基础上精致化 ,明清则达到高度 成熟阶段。 2.副阶:宋称 , 殿阁等个体建筑周围环绕的廊子 (形成重檐屋顶 ), 称为副阶。 3.间:四柱之间的空间或两榀梁架之间的空间 (一般指第二种 ), 若两排柱子很近, 则其中间 部分称之为出廊 (周围廊 , 前后廊 , 前出廊 ,不出廊四种 )。 4.卷杀:对木构件曲线轮廓的一种加工方法。 5.大木大式建筑和大木小式建筑: 在官式建筑的构筑形制上,区分为大木大式建筑和大木小式建筑。大式建筑主要用于坛庙、 宫殿、苑囿、陵墓、城楼、府第、衙署和官修寺庙等组群的主要、次要殿屋,属于高等级建 筑。小式建筑主要用于民宅、店肆等民间建筑和重要组群中的辅助用房 ,属于低等次建筑 . 其区别为: ①间架:大式建筑开间可到九间 , 特例用到 11间 , 通进深可到 11架 , 特例到 1
北京模式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下,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带来了一定的社会示范效益,并引领北京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快速、全面展开。有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9年底,北京自开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成功案例已达50余例,贷款总额将近6个亿,其中2007年—2009年3年间共达成45笔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合计4.3亿元。主要集中在环保节能、生物医药、IT技术、新材料及影视文化版权等行业,尚未出现坏账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参与到其中的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贷款是完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上海浦东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截至2009年12月底,上海浦东已向84家企业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6笔、总额为1亿6千多万元。其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在集成电路、电子、材料、新材料、软件等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行业;融资期限从1年拓展为3年,单户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客观来讲,在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出的初期阶段,这些以政府为主导的创新尝试和大胆举措,既促进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又推动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良性循环使用。
武汉模式作为一种混合模式,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创新。
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的个性和共性问题
三种模式虽然具有许多特点和优点,但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个性和共性的问题。就个性问题而言,北京模式:门槛高、小企业难以受益。具体表现为:一是贷款门槛高、对知识产权的质量和商业价值要求比较高,贷款额度一般是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一旦发生坏帐,中介服务机构将承担巨大压力;二是贷款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小型企业,基本上将微型企业排除在外。上海浦东模式:政府承担着重要风险。在推行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科技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2006年至2010年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至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资金已达1亿,按2倍杠杆放大,其可撬动商业银行贷款2亿元。然而,该业务开展四年多以来,贷款量只占可贷金额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另一方面,一旦产生坏帐则主要由政府买单,政府将承担较大风险。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也不具备推广价值。因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正在通力合作,尝试推出一种以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且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定位、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全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武汉模式:操作过程中受实际条件制约。武汉直接质押贷款尚未开展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当地银行认为直接质押贷款风险过大,难以控制和操作,不愿意尝试;二是武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水平与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武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客观上难以支撑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大规模开展。
同时,三种模式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风险问题,具体为:
一是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是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是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是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尚需完善的机制包括:
一、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
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
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
五、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
整体而言,从国内各地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来看,主要以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为代表。北京模式是“银行 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 政府基金担保 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 科技担保公司 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这几种模式主要涉及到银行、企业、政府、中介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
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的比较
政府角色。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科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并承担了相应的服务功能;上海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与上海银行约定承担95%—99%的贷款风险,而浦东知识产权中心(浦东知识产权局)等第三方机构则负责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加快放贷速度,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 评估主体 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政府成为了参与的主导方;武汉模式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武汉市中小企业提供贴息支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及立项,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各主管部门发挥了“服务型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且在具体职能上做了一定科学合理的分工。
银行角色。北京模式中,交通银行根据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不仅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而且还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北京银行则推出了“小巨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可以说,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充当的是主动参与的“创新者”角色;上海浦东模式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承担风险为1%—5%,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控制风险最重要,在发放贷款方面比较被动;武汉模式中,相关金融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表现还是颇为积极,如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已办理了9笔专利权间接质押贷款,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正在尝试推出专利权直接质押贷款。中介服务机构角色。北京模式中,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各自按工作职责承担风险,其中律师事务所主要通过职业责任承担的是法律风险,资产评估公司则主要通过职业责任承担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风险,同时引入保险公司的职业责任险,为中介机构分担风险。正是因为这些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使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成为真正的担保物,使知识产权价值得以体现,基本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系列难题,使得北京地区的质押融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中心作为政府职能延伸承担了95%以上的风险,在评估方面主要是由该中心综合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简单评估,因此并没有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运作;武汉模式中,引入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武汉科技担保公司,该公司在武汉市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与支持下,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应收账款、专利权、著作权等多种权利和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其中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由尝试走向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