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近日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我市交通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道路覆盖面逐步扩大和延伸,与此同时,道路建设也带来一系列施工期交通问题,施工期交通拥堵已成为市民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我市一些道路施工过程中交通拥堵风险预估不充分,施工期交通组织工作配套不足,落实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到位,尤其是主干公路、城市主干道等高等级道路的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估、施工前交通组织工作存在较大问题,经常出现因局部主干道路口封闭施工造成周边路网系统拥堵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建设交通疏解工作,科学、有效地强化对道路施工的监管,推进道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努力缓解因道路施工引发的交通拥堵,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制定了《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占道施工的道路建设项目,包括占道施工的新建道路项目、改扩建道路项目以及道路维修项目等。
三、主要内容
此前的《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中府办〔2015〕47号)、《中山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中建通〔2017〕108号)等文件,均要求占道施工工程须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并报交警部门审查,但对交通疏解方案的内容和深度未做明确要求,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参差不齐,特别是没有明确较大规模的交通建设项目须进行交通仿真评估,导致对道路施工过程中的交通拥堵风险预估不充分,施工期交通组织工作配套不足,易引发长时间、大面积的交通拥堵。《管理办法》旨在明确需编制交通疏解方案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明确编制交通疏解方案时需进行交通仿真评估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明确具体编制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编制依据,界定了道路建设交通疏解和道路建设交通仿真评估的概念,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二)启动条件。界定了需编制交通疏解方案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了编制交通疏解方案时需进行交通仿真评估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明确应在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编制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
(三)一般程序。明确交通疏解方案的编制流程、内容和深度、编制经费支出等,并明确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审查,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四)编制单位管理。明确了对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明确了交警支队的监管责任、道路建设单位的监督责任以及道路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罚则。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试行期限、解释部门等。
四、其他说明
因《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道路建设项目在施工前期设计阶段就同步开展疏解报告编制送审工作,虽会增加一定工作量,但不会额外增加工程时间,而且可有效解决以往施工期间出现严重交通问题时再补做交通疏解方案、但也无法避免交通拥堵、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影响施工工期的问题。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是指对疏解范围内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进行交通组织疏导及交通疏解工程设计,降低道路建设施工的交通影响,保障道路建设期间交通运行有序、安全。本办法所称道路建设交通仿真评估,是指通过仿真建模手段,建立完善的、符合城市道路交通现状的仿真模型,对道路建设影响范围内交通组织、交通管理、交通信号控制等方面进行研究评估,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专业性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占道施工的道路建设项目,包括占道施工的新建道路项目、改扩建道路项目以及道路维修项目等。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全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的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启动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建设项目,需编制交通疏解方案。
(一)占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施工持续时间覆盖早或晚交通流高峰时段。
(二)连续占用主、次干路施工时间超过24小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次干路完全封闭施工;
2.两条以上相邻或交叉主、次干路同时部分封闭施工;
3.高峰小时路段饱和度超过0.7的主、次干路部分封闭施工,占用单向一半或以上的车道。
(三)高峰小时路段双向机动车流量超过700pcu/h的支路,采取完全封闭施工,且施工时间超过24小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建设项目,需在编制交通疏解方案时进行交通仿真评估。
(一)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6个月以上,被占用道路现状饱和度超过0.75,占用单向一半或以上的车道;
(二)次干路建设项目,施工期12个月以上,被占用道路现状饱和度超过0.75,占用单向一半或以上的车道。
第七条 符合启动条件的道路建设项目,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组织编制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八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的编制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①收集建设工程资料;②确定交通疏解范围;③对疏解范围内道路交通状况进行调查,建立交通仿真模型;④分析现有道路施工作业方案对道路交通的影响;⑤进行交通疏解方案设计;⑥进行施工期间交通疏解工程设计。
第九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的编制费和按照疏解方案实施的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项目前期预算中,相关施工措施费可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单项计列并按实结算。对于符合启动条件准备建设但前期未预留编制经费或未预留实施疏解方案工程措施费的,可在项目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十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的内容和深度应参考附件1《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编制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应参考附件2。
第十一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时,一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交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结合交通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道路建设期间,如发生重大项目方案调整或因道路建设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或交通安全等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道路建设单位,并由道路建设单位及时优化和调整交通疏解方案,重新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查。
第四章 编制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需进行交通仿真评估的编制单位还应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应对道路建设交通影响进行客观分析,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交通疏解方案措施,降低施工期间交通影响,满足交通实际需求和施工需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道路建设规模达到启动条件,但未编制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开始工程施工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权责令道路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恢复路面交通。
第十六条 道路施工建设期间,道路建设单位、道路施工单位等,应按照交通疏解方案落实各项交通疏解措施,并在道路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道路施工告示牌,同时公示施工期间交通疏解工程设计总图和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道路建设期间,道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道路建设施工作业的监督,对不符合交通疏解方案的内容应立即要求道路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因道路建设引发严重交通拥堵或交通安全等问题,道路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道路施工单位等,优化调整交通疏解方案。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加强对经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的批后监管,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安全文明监督中应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道路建设期间,因道路施工单位未落实交通疏解方案而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视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道路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施工、占道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严重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道路建设项目无需补做交通疏解方案。
表面上肯定是没有冲突的,但是操作起来 肯定各种冲突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项基本公安业务,围绕这项业务工作展开,其内容涵盖道 路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组织与控制、道路交通勤务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编辑词条 目 录 ? ? ? ? ? ? ? 1 基本信息 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基本信息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温政发〔 2019 〕92 号 颁布时间: 2019-11-19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 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道路宽度 40米及以上 )、 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深圳市道路建设项目交通疏解施工组织指引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交通疏解施工指引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丁茂瑞 518040 )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维护正常的 交通秩序,减少施工对工程周边居民的影响, 使交通疏解工作进 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中心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指引。 一、现场交通疏解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占道施工项目必须对 交通疏解方案进行专项设计,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 并审查。 2、交通疏解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道路、 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 堆放等; (2)、现场围档的设计; (3)、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4)、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5)、现场交通管理措施 ; (6)、现场交通疏解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二、施工围挡
时间疏解是对交通对象占用道路的时间加以综合控制和计划,避免对同一路由点的使用发生时间冲突,有计划地通过时段分配使各冲突流线顺利通过共同路由点的各项措施。
时间疏解的案例,如铁路列车运行图的采用,城市道路交通中的绿波带技术和理论,航空运输中同航路飞机飞行前后时间间隔的控制等。
为加强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小修保养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以及水运工程(含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建设工程以及港口、航道、修造船水工工程相关的支持系统及设施等),其中航道工程包括通航建筑工程、整治工程、航标工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建设各阶段造价计价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工程造价,并对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市交通造价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职责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在申请质量监督时,同时办理工程造价管理申报手续。办理工程造价管理申报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书(原件各一份);
4、工程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5、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套);
6、本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汇总表。
(二)市交通造价站收到申请书后,如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登记书》。如建设单位递交的资料不全,则要求其补齐资料后,再签订《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登记书》。
(三)工程开工后,市交通造价站将对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召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施工设计图纸,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通知书》。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交通造价站将对工程造价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考核。检查的内容有:
1、检查是否按相关法规编制合同清单预算;
2、检查是否建立工程造价台帐制度;
3、检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程序申报,变更原因及变更单价、索赔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4、对工程各关键分部、分项工程计量进行现场或资料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
5、检查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设计、监理、施工、征地补偿等工程建设合同的执行情况;
6、按照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检查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7、检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自检报告。
(五)对工程造价管理检查后,市交通造价站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检查纪要》;如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则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整改通知书》,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接到《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检查纪要》或《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整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市交通造价站。
市交通造价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查职责的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将编制的投资估算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工可投资估算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套);
(4)地质资料及投资估算相关资料(原件一套);
(5)投资估算书(原件一份);
(6)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核,审查意见送主管部门作为评估投资的依据。
(二)初步设计阶段(或技术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或工程修正概算)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将编制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3)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4)批准的工可文件和投资估算(原件一套);
(5)初步设计勘探地质资料(原件一套);
(6)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7)初步设计概算书或修正概算书(原件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工程概算(修正概算)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后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
(三)施工图纸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根据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程序将编制的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估算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4)施工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原件一份);
(5)地质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各一套);
(6)编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7)施工图纸预算书或标底书(原件一份);
(8)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后的施工图纸预算和标底作为投资控制重要依据之一。
(四)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审查管理程序。
1、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建设基建程序,建设单位应该及时将需要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设计变更文件和设计变更图纸(原件一套);
(3)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变更设计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一套);
(5)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审查意见的出具时间。
(五)工程结算审查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送交审查的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审查过的工程结算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工程结算审查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3)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一份);
(4)主要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5)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6)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调价规定;
(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拨付证明文件(原件一套)。
注:工程施工图纸等在工程造价管理登记时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齐工程结算及其相关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意见。
(六)竣工阶段——竣工决算审查管理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必须由具备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编制后送交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送交审查的资料包括:
(1)竣工决算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竣工决算审查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3)竣工决算编制委托合同(原件一份);
(4)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注:工程施工图纸等在工程造价管理登记时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竣工决算资料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递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