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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内设5个机构:
(一)综合股
协助领导处理本办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秘、征收与补偿的文件和协议等档案资料的管理、统计,负责财务及相关后勤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拆迁调解、裁决;群众信访接待;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拟制我市房地产征收的相关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征收复议、诉讼案件;监督全市征收实施单位关于房地产征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集体房地产征收股
负责组织监督相关镇政府、区办事处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的重点项目工程所涉及的集体房地产征收工作。
(四)国有房地产征收股
负责组织监督相关镇政府、区办事处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的重点项目工程所涉及的国有房地产征收工作以及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市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征收工作。
(五)旧城改造房地产征收股
负责组织监督相关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征收工作,同时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相关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征收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负责拟制、审核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委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同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对相关单位开展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四)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六)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履行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相应职能。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波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波滨海投资创业中心启航南路233号 途经公交:10路 ...
地址:宁波 老实巷1号 电话 : 0574-87295282 所属分类:地级行政机关
1:钦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永福西大街6号 2:钦州市钦南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沙港上街2号
我国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研究
2015年1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经全国人大修订后正式实施.关于土地协议的纠纷案件法院在进行审理时时常因为缺乏生活经验和专业的农村土地知识,使得其对案件的事实情况的判断存在误差出现不公正判决结果.现实中土地协议纠纷主要集中体现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而此类问题不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都会很有难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一、启动阶段: 二、实施阶段: 三、后续阶段:
机构概况:
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在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行使城市房屋征收职责。
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宣传动员,并协调本辖区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房屋征收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的初审,并组织前期调查,提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初步意见。
3.负责本辖区内拆迁项目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委托合同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备案工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
4.负责本辖区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协助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受理拆迁延期申请。
5.负责本辖区内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初步审核。
6.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活动的跟踪管理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7.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8.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强制拆迁的基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
9.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准备工作。
10、负责本辖区内拆迁信访接待工作,健全信访档案,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负责调查处理。
11、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资料,建立本辖区内房屋拆迁档案。
韶关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
韶关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市区土地储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
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芜湖市住建委直属单位。
(一)负责市区房屋征收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拟定市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政策;
(三)负责制定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制度;
(四)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和安置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调度和目标考核;
(五)负责市级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的 审核;
(六)负责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条 件的审查;
(七)负责市区未登记房屋认定标准的审查;
(八)负责全市安置房建设计划审核;
(九)负责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市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
(十一)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