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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贷款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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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截止时间 |
1,购买商品房贷款 |
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 |
2,购买二手房贷款 |
购房人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3个月内(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 |
3,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在,商业贷款,还清后1个月内 |
4,建造,翻建,住房贷款 |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建造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后的3个月内 |
(二)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及贷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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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办理现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2、本人及房屋共有产权人(包括配偶,下同)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备复印件4份)、借款人户口簿(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3、征信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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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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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情况 |
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
1,购买商品房贷款(期房)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不低于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预告登记询问笔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
2,购买商品房贷款(现房)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
3,购买二手房贷款 |
房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房屋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
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注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目前已还贷款记录(银行提供的还款对账单) |
5,建造,翻建住房贷款 |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国有)》、《房屋评估报告》(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
提供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净房价30%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
7,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贷款 |
提供借款人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价款30%的首付款证明;如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税单、契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
(一)申请贷款起止时间
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
购房人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3个月内(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建造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后的3个月内
1、申请人在办理现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本人及房屋共有产权人(包括配偶,下同)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备复印件4份)、借款人户口簿(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3、征信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证明)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不低于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预告登记询问笔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房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房屋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注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目前已还贷款记录(银行提供的还款对账单)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国有)》、《房屋评估报告》(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提供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净房价30%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提供借款人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价款30%的首付款证明;如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税单、契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一)购买现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持规定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中心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收存申请资料,通知借款人7个工作日后确认 贷款;同时中心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3、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按约定的日期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5、办理权证:借款人持《同意贷款承诺书》到售房单位结清房款,取得购房发票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并设定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领取单交中心代领。
6、办理放款:借款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放贷日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还款存折到公积金中心 办理放贷手续,取得转账支票。
7、取得贷款:借款人持转账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划转。
(二)购买期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持规定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收存申请资料,通知借款人7个工作日后确认 贷款;
3、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按约定的日期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5、抵押预登记: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
6、贷款担保: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保证承诺书》;
7、办理放款:借款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放贷日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保证承诺书》、银行还款 存折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放贷手续,取得转账支票;
8、取得贷款:借款人持转账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划转;
9、办理权证:借款人须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的3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产权证收 件单复印件送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他项权证。
(三)购买二手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持规定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收存申请资料,通知借款人7个工作日后确认 贷款;
3、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5、抵押登记: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按中心约定的日期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到房地产管理部 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领取单交公积金中心代领;
6、办理放款:借款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放贷日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还款存折到公积金中心 办理放贷手续,取得转账支票。
7、取得贷款:借款人持转账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划转。
(四)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
借款人持规定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送到受托银行, 由 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日期,并负责办理相关程序。
1、贷款申请在每月的正常工作日。
2、贷款发放在每月1日—25日。
广州公积金住房贷款收入证明?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以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此外,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再提...
据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市民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住宅类),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你好,这个的内容如下 公积金贷款条件将放宽: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 记者从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处获悉,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已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三项内容。其中,连...
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购买二手房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2100433B
建设银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产品优点: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缓解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3)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 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 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 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 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流程
--------------------------------------------------------------------------------- 专业做好文档 下你所下 急你所需 ----------------------------------------------------- ------------------------------------------- 专业做好文档 下你所下 急你 所需 ------------------------------------------------- ------------------------------------------- 专业做好文档 下你所下 急你所需 ------------------------------------------------- 个人住房贷款流程 编辑词条 编辑摘要 [1]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5日
建金[201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月27日
1988年3月成立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2年8月建立舟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1997年9月撤销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舟山市住房委员会,1999年9月舟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舟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时增挂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行政隶属舟山市城建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资金(公积金)的管理。2003年7月,撤销舟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相当于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