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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最低价中标基本信息

最低价中标实施情况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在建设单位的理解与配合下,在各种类型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进“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在不断地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主要做法: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

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招标办在各个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了数十位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第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细注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理由及措施,不得对报价不明不白地“砍一刀”;第四,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对于最低中标价仍然高于标底的,允许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对投标单位依次议标;第五,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合同价5%一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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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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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问题分析

首先, 要做好工程勘查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作为第一关的勘查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更改设计、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价中标完全失去了当初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和勘查设计单位签订勘查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并作出必要赔偿。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如果仅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来说,要做好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对最低报价进行分析等工作。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该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明显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督”关。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力量等进行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应预留5%~10%工程尾款作为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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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定义

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最低价中标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包括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政府官员、评标专家、中介机构,都有话要说。这些争论,各执一词,也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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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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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发展趋势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行政型的定额预算控制下的建筑产品定价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使价格的调节供求职能,市场信号传递职能,价格核算职能都弱化或消失了。因此,现行建筑产品价格究竟是高还是低,争论了许多年亦未解决问题。从某些方面看似乎低了,人工定额预算定价只有22元,现行市场价每工已达30元以上;从另一方面看,似乎又高得太多,在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建设公司能够以低于标底43%的报价中标,并且完成项目后还有赢利,令许多人感到不可思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竞争应是十分充分、严峻的,必须使行政型定价向市场形成型价格方向转变,使价格随行就市,通过价格竞争使建设方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促使施工企业的全面进步。政府只是利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将国内市场的劳动生产水平、供求关系、产品质量、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作为价格形成的综合参数进行调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渐趋消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激烈与残酷,这就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施 “最低价中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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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相关法规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为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行为确定了发展趋势,招投标法作为建筑大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都必然严格、自觉地遵守。建筑市场的现状与招投标法的要求有差距,各方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为缩短这个差距做出努力。

一、政府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行政体制

企业缺乏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必须迅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竞争的海洋中学会生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力。

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如企业和财政共同出资,有步骤地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转移给地方,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尽快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保证优势企业轻装上阵。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近些年,建筑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做到透明、公开、杜绝腐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的建设,强化管理功能,如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剔除差、乱、散的劣质施工队伍,引进强、硬、严的优秀施工企业,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其次,应大力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以适应建筑市场新时期发展的需要。与分布于各行各业的建设单位不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公司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务熟练、人才丰富,对建筑市场中材料、人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工程招投标质量的提高。

第三、对于最低价中标顺利实施来说,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若由于低价引起质量故事、工期延误等问题,履约担保可最大限度地挽回建设单位的损失。可是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因为手续的繁杂、法制的不健全,极少能发挥作用,对施工单位的威慑力、警示力也大大降低。因此应大力推进履约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履约担保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面对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在加大规范市场力度的同时,加快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改革的步伐,是非常紧要和迫切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企业的保护措施将随之不断减少,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都将弱化和取消,所有企业都将基本上处于平等竞争地位,面临残酷的竞争局面,任何建筑企业稍有懈怠就很可能被淘汰出局。作为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重要内容,必须突出搞好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管理制度和机制创新。尤其是企业集团更要减少管理层次,强化管理,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改善企业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工人技术熟练程度,提高竞争能力。

其次,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更大力实施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盘活存量、用活增量、扩大变量,使企业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地位。

第三,当务之急,施工企业要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制定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工作,做好企业个体成本的测定,以适应投标报价的需要,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总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将不断深人,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日益健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必将以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必须为此做好充分准备。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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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文献

最低价中标的对策研究 最低价中标的对策研究

最低价中标的对策研究

格式:pdf

大小:426KB

页数: 2页

最低价中标的对策研究——文章对“最低价中标”进行了介绍,并对我国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针对最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的探讨 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的探讨

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的探讨

格式:pdf

大小:426KB

页数: 2页

文章从"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的比较出发,阐述了这两种评标办法的优缺点及现实适应性,提出了招投标工作的今后发展方向。

招投标市场的问题:最低价中标后患无穷

招投标市场的问题:最低价中标后患无穷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因此,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一般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主要是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标,而技术标在综合评分中所占比重较小(据了解,技术标一般占40~45%,商务标占55~60%),同时投标人的技术组织设计方案差异也不大,因此,“商务标”成为中标的关键,谁的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

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是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惯例,即符合合同的授予应采取报价对购买者“经济上最有利”的标准。但是在我国,最低价中标已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不惜报低价,中标后一旦发现价格报亏了,就停工或拖延工期;采取偷工减料或高价索赔等方式,以及通过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从而多接工程来弥补损失或获得盈利,这些做法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程按期完工均带来了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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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

近日,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出,将通过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举措,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对此,财政部答复称,诚如代表所言,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低价恶性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介绍,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其中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财政部称,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为改革积累经验。此外,财政部还表示,要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

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据了解,近年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强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同时,从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共享。同时,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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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与此同时,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持续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这也意味着,已颁布实施22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从修订草案来看,这次修订主要针对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等热点内容,相比之前都有较大改动,也是整个行业最关心的部分。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再见,最低价中标!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关于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此次修改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备注:文件为拟修订与现行条文对比,请横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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