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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是遵义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2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基本信息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工作目标

2016年至2020年,建成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川黔铁路遵义城区段线路外迁工程、阁老坝铁路货场、李家湾铁路货场、贵阳至遵义城际轨道交通开阳至遵义段、遵义至泸州铁路、遵义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7号线,新增铁路营业里程320公里,改建铁路33公里,建成城市轨道交通124公里,完成铁路建设投资40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市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20公里,铁路网密度达到170公里/万平方公里以上;市铁路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铁投公司)资本达到200亿元以上,项目储备(包括铁路建设、铁路和站场周边土地及商业综合开发)达到2000亿元以上。

2021年至2025年,建成攀昭黔铁路、涪陵至柳州铁路、贵阳经襄阳至郑州客运专线、遵义至吉首铁路、川黔铁路全线改造工程遵义境内路段,建成遵义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5号线、6号线、遵义至湄潭线、遵义至绥阳线,新增铁路营业里程570公里,改建铁路141公里,新增城市轨道交通138公里,完成铁路投资600亿元以上。到2025年,全市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090公里,铁路网密度达到350公里/万平方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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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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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1.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市铁投公司负责对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市域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站场、铁路货场(以下简称市管铁路)全面履行融资、建设、运营和开发经营“四位一体”职能,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相应的项目公司。市铁投公司要积极筹措铁路建设项目市级投资资金,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强化市管铁路产权管理和运营,综合开发铁路沿线土地等相关资源,规范使用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2.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联动机制。属国家和省级层面审批的,要积极加强与国家和省对口部门对接,争取前置要件尽快获批;属市级审批的要按照“依法办理、急事急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涉及铁路项目的审批事项优先办理。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建立专门协调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环境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加强规划控制和资源综合开发。

1.加强铁路规划和建设管理。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强制性,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由市铁建办抓紧编制遵义市铁路发展专项规划,做到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和协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优化调整铁路发展专项规划。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铁路建设布局和建设安排,做好与铁路建设配套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加强铁路沿线及站点周边区域的规划和土地控制。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铁路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铁路沿线及站点周边的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对铁路沿线及站点周边土地进行有效控制,特别要对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土地进行预期控制。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全市用地指标,并积极争取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在用地指标上向铁路建设倾斜,确保铁路建设用地。

3.加强铁路沿线地下空间规划控制。严格控制铁路沿线地下空间规划,对能够与站点建设同步实施的地面土地和地下空间开发要同步开发建设。铁路沿线地下空间配套设施,纳入铁路项目整体管理。加强组团开发模式建设,实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下交通与地下商城相互关联、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4.统筹开发利用铁路沿线资源。铁路固有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沿线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要紧密结合,做到沿线城市建设、人防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与结合站点周边综合开发统筹考虑,站点车场综合开发建筑规划方案由市铁投公司编制。坚持规划引导与市场开发相结合,发挥铁路建设的要素集聚效应,加快沿线房地产业、商贸业发展;挖掘和扩大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铁路沿线土地(房地产)开发、车站物业开发、商业等衍生资源与固有资源一体化运作,带动铁路沿线经济发展。铁路沿线可开发土地由市铁投公司进行土地整治,实行“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经营—偿债”一体化运作。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铁路站点上盖物业及相关配套设施中涉及其他用途的混合用地,按相关规定报政府审批。

5.划定铁路综合开发区域。根据铁路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划定铁路综合开发区域,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要求,做好铁路综合开发区域土地的储备和物业开发。在综合开发中适度调整铁路综合开发区域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预期控制,实行专项管理。

(三)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

1.明确铁路建设项目资本金出资责任。市管铁路项目资本金由市铁投公司负责筹措,提出融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根据铁路建设实际进度,市铁投公司确定年度出资计划,按建设时序出资。

2.建立完善铁路建设融资管理体制。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导,政府投资为引导的多元化现代企业融资模式,实现铁路各项收益顺畅回流,明晰核算和有效控制运营成本。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铁路“十三五”投融资计划。

3.大力拓展铁路融资渠道。积极探索以资本市场为平台,通过银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引进其他投资者参与投资等方式,拓展铁路产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推行BOT、BOT EPC、PPP等模式吸引战略投资及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铁路建设和运营,PPP模式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执行。市政府金融办要协调各驻遵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快信贷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支持铁路重点项目建设。

4.加强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遵义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计提、归集、划拨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管铁路建设,并加强对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加强土地储备开发资金筹措。建立铁路综合开发土地储备机制,根据铁路发展专项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制定铁路沿线土地储备计划,提前将铁路沿线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全市土地储备,为市政府投入资金提供保障。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批准的站点周边土地储备工作,其土地出让增值收益经批准后主要用于铁路建设。

(四)加强铁路建设和组织管理。

1.加强铁路建设综合管理。建立和落实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铁路工程安全优质高效。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市铁投公司是市管铁路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市铁建办负责铁路建设生产安全及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市交通局、市住建局负责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保护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安全。加强铁路文明施工管理,由市铁建办、市交通局、市住建局指导项目业主制定和执行铁路项目文明施工标准。

2.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市县(市、区)联动、以县(市、区)为主、业主配合、属地负责”原则,推进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市铁建办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统筹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服务工作;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履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年度征地拆迁计划,按照征地拆迁法规和政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铁路及站场用地征拆费用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承担,铁路及站场周边土地开发征拆费用由市铁投公司承担。

3.统筹协调铁路建设与沿线建设项目。根据铁路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将铁路建设项目列入当年城建计划,与铁路必需的配套市政项目建设同步安排。突出铁路优先原则,妥善处理与铁路工程相冲突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及已有建筑。加强沿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铁路建设规划和建设进度,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专项配套计划,并同步实施。

4.做好与铁路建设相关管线迁移等工作。建立由市铁建办牵头,各管线产权单位参加的责任体系,高效推进与市管铁路建设相关的管线迁移工作。市铁投公司制定管线迁移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组织迁移,市铁投公司承担管线迁移成本费用,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和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等协同配合。

5.加强铁路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协调。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铁路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改造时序,最大限度减少铁路施工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铁投公司等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的地面交通疏解方案的审批及地面交通组织,市交警支队是地面交通组织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铁路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协调。

6.加强铁路建设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对铁路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问责制度,确保有效履行各项职责。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市铁投公司在市管铁路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招投标、安全质量、客运服务、票价等方面的监督、约束、激励,由市铁建办和市国资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市铁投公司进行考核考评。市铁投公司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效能监察,有效推进铁路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制定支持铁路发展相关政策。铁路项目享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支持铁路发展的相关措施。要结合行业特点和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我市有关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规定,规范铁路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开发、运营、管理等行为。

2.大力支持市铁投公司做大做强。高度重视市铁投公司的组织建设,选好、配强领导班子,提升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强铁路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由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会同市铁投公司研究制定政策,引进铁路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并将铁路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列入“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和遵义市重点人才培养计划,为铁路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支持市铁投公司组建集团公司,按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条件成熟时可吸纳社会资本入股,扩大公司资产规模。

3.大力打造铁路文化品牌。整合沿线历史文化资源,充分考虑铁路沿线文化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遗迹,将铁路作为展示文化的重要载体和窗口。通过加强铁路站点和建筑造型设计、建筑和车辆内部装饰等铁路文化建设,展现遵义独特的文化魅力,构建以提高市民生活品质为内涵的铁路文化品牌,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加强工作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铁建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铁路建设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铁路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铁路建设和管理有关政策,解决铁路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铁路建设推进中项目规划及立项研究、工程筹划、重大工程方案和招投标等相关重要事项;审查批准铁路建设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指导市铁投公司贯彻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市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组织各方力量参与铁路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上下同心、密切配合、步调一致、齐抓共管,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大力支持铁路建设,营造铁路建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参与铁路建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督查,按程序提请问责。

(三)营造铁路建设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铁路建设对发展经济、构筑交通网络、改善交通状况、提高生活质量等重要作用的宣传,追踪报道铁路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先进典型,鞭策推动后进,为铁路建设大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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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总体要求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加快推进全市铁路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铁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对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铁路发展是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薄弱环节,亟需抢抓国家加快铁路尤其是中西部铁路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我市铁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意见所称铁路包括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

(二)指导思想。按照扩大规模、完善布局、提升质量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适度超前的原则,以建设遵义连接周边省会城市和黔北城市群的铁路为重点,结合产业布局、城市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尽快形成能力强大、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便捷通畅的现代化铁路网络,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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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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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文献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28KB

页数: 18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周政 [ 2011 ] 4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 〔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 设法治政府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 〔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 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 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实现建设法 治政府目标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 《纲要》、《决定》和《意见》实施力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 和能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源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源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源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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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8KB

页数: 3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r\n“十一五”期间我市的电源装机容量翻番,运行形势总体良好,全社会用电量年均增长率11.1%,支撑了GDP年均增长14.9%。“十二五”开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加速发展态势。受用电负荷迅猛增长、网内机组出力不足、来水偏枯、电煤供应紧张和外购电困难等多重因素影响,加之全国性的电力紧张局势,预计“十二五”前两年,我市的电力供需矛盾较大。要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的电力需求,必须优化调整我市电力发展政策,加快全市电源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电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培育我省交通区位新优势,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铁路是战略性、全局性重要基础设施,是打造区域竞争优势的基础和前提,是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率先崛起的战略突破口。近年来,我省铁路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基本形成了以“三纵五横”(三纵:京广、京九、焦柳铁路,五横:陇海、新菏兖日、宁西、洛阳—漯河—阜阳—南京、晋豫鲁铁路)国家干线铁路网为主骨架、城际铁路和地方铁路为补充的铁路运输网络和由郑州东站、郑州站、郑州圃田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郑州北货运编组站等场站构成的现代大型综合铁路运输枢纽,铁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但与其他交通方式相比,铁路仍是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薄弱环节,铁路客货运场站布局不够完善、运输能力总体不足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一段时期是我省铁路建设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省将以“增加规模、完善路网、提高质量、提升能力”为重点,着力加快“米”字形快速铁路网和“四纵六横”(四纵:京广、京九、焦柳、蒙华铁路,六横:陇海、新菏兖日、宁西、洛阳—漯河—阜阳—南京、晋豫鲁、三门峡—禹州—亳州—江苏洋口港铁路)大能力货运铁路网建设,有序推进中原城市群城际铁路网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铁路枢纽场站布局,构建覆盖全省、辐射周边、服务全国的铁路运输网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抢抓机遇,克难攻坚,全力加快我省铁路建设步伐,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全面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坚持全面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铁路建设与运营。鼓励通过铁路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发行企业债、私募债、永续债和引入保险资金等多渠道融资。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我省铁路建设。

(二)设立铁路建设发展基金。以省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确定合理回报,由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发起设立我省铁路建设发展基金,广泛吸引国有企业、保险、银行、社保和民间等资本投资铁路建设。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铁路建设。积极争取发行铁路专项债券,支持我省铁路建设。

(四)盘活铁路资产股权。积极争取中国铁路总公司支持,适时将我省在合资铁路中的资产和股权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置换或向社会转让,所获资金用于新开工铁路项目建设。

(五)通过综合开发铁路沿线土地筹措资金。支持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实施综合开发。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既有铁路用地,对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六)调整铁路项目省、省辖市资本金分担比例。干线铁路我省出资部分省、省辖市按5∶5比例分担,由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统一出资。需提供贷款担保的,省、省辖市按出资比例分别提供担保。城际铁路项目省、省辖市按3∶7比例出资,沿线各省辖市按境内实际投资额分摊投资并相应提供贷款担保。市郊、支线等其他铁路项目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运作,由省辖市、县(市、区)和企业筹资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三、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支持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融资。一是根据财力状况和铁路建设需求,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二是通过资产注入、资产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增强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的融资能力。三是在符合支持条件的前提下,在安排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融资贴息资金方面对铁路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四是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实施的“一站一城”综合开发项目,凡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河南省豫资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统筹统还贷款计划。

(二)支持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筹措铁路建设资金。省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债时对铁路建设出资任务较重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有出资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安排部分财政预算资金和土地收益资金专项用于铁路建设,确保完成出资任务。

(三)建立城际铁路运营亏损补贴机制。郑州至开封、郑州至焦作、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3条城际铁路省、省辖市按3∶7比例进行补亏,各省辖市按其境内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新建城际铁路通过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等方式筹措运营补亏资金。城际铁路运营单位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经营管理,通过吸引客流、降低成本、开拓多种经营业务等方式努力提高城际铁路效益,减少运营亏损。

四、支持综合开发铁路沿线土地

按照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与盘活存量铁路用地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利用土地综合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建设和弥补铁路运营亏损,形成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及相关产业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

(一)支持新建铁路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与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事项,将铁路项目财务平衡与土地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实现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铁路统一联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按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少数站场不超过100公顷控制。

积极利用综合开发铁路沿线土地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必须按约定条件参与投资我省铁路建设。支持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参与干线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益共享。

积极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方案编报工作。在新建铁路前期研究阶段,铁路沿线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编制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与周边地区空间组织、交通衔接、功能匹配等方面的融合,明确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条件和配套条件,做好铁路建设及开发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在上报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时,要分别同步上报土地综合开发方案和用地方案。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开工的新建铁路项目,铁路合资公司、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协商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研究报告,积极落实综合开发用地。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工作,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

(二)支持既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铁路局、铁路合资公司和铁路项目投资主体是相应既有铁路的土地综合开发主体,要与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沟通衔接,研究制定通过整合既有铁路站场周边土地资源、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等方式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实施综合开发方案。铁路局、铁路合资公司和铁路项目投资主体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省、省辖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划调整、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方面给予支持。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推进既有站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旧城区改造、市政设施建设以及整片土地开发,需占用既有铁路土地的,应与铁路方协商依法进行置换或补偿;需拆除铁路生产生活设施的,原则上就近还建,以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秩序。

将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列为重点项目,享受联审联批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有关支持政策。

(三)提高铁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运营安全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认真做好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建立铁路项目征地拆迁概算审核机制。为科学合理确定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成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省直相关单位、铁路沿线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项目公司等单位参加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审核工作组,负责对铁路项目征地拆迁概算进行审核。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包干使用,超概算部分先由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承担,项目建成后再行结算。

(二)加强铁路项目用地规划控制。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和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铁路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预留铁路建设通道。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预留通道中抢栽抢种、乱搭乱建等增加征地拆迁费用和难度的行为。

(三)依法合规开展铁路项目征地拆迁。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铁路征地拆迁,既要确保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又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铁路建设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工作,从全省发展大局出发,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合力推进铁路建设。铁路沿线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落实资金、土地等要素,认真做好境内铁路建设各项工作,努力为铁路建设创造条件。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全省铁路建设重大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支持全省铁路建设。

(二)建立提前介入机制。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省铁路办要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与铁路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主动为设计单位提供各类环境敏感区、矿产资源分布和路网、线网规划等资料,提前介入项目方案规划研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要及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对口负责机制。对铁路项目需我省审批的事项,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农业、水利、林业、文物、地震和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优化流程,按照“集中会审、联合审批”原则,限时办结。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要对口提前汇报,派专人跟踪落实,争取及早获批。

(四)优化铁路建设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畅通项目单位投诉受理渠道,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环境整治活动,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参股、包揽工程、供应材料等违法行为,努力为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环境。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铁路站场建设,对周边城镇及交通等规划进行统筹研究,积极完善水、电、气、暖、路等配套设施,做好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无缝衔接工作,方便群众出行和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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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简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9〕15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3-22

发文日期

2019-03-22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助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深化改革、探索创新,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水平,为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建好”农村公路。到2020年,积极筹措资金推进30户以上自然村组通沥青(水泥)路;重点镇通二级公路;农村路网结构更加完善,安全通行能力明显提升。

——“管好”农村公路。到2020年,农村公路全面实现“两个纳入”,全面落实县级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责任,建立村道管理议事机制,形成农村公路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大幅改善。

——“护好”农村公路。到2020年,农村公路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优、良、中等路的比例不低于75%,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保持逐年上升。

——“运营好”农村公路。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各县(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达到AAA级以上,基本实现城乡交通基本服务均等化,建成覆盖县、乡、村的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品质,“建好”农村公路。

延伸通达深度。统筹考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建设44公里建制村通村公路;同时积极筹措资金推进通村通组公路建设;新改建200公里县乡公路和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新改建农村公路满足等级公路要求,按照我省《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建设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提高服务品质。全面整治通村公路“油返砂”路段,大力实施通村公路完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桥涵配套及危桥改造等工程,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的标志标线、防护设施完备,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通行能力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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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简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是201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一定的旅游和社区功能,有别于行政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区的“非镇非区”产业发展平台。建设特色小镇,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创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省特色小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战略部署,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成为我省创新创业新高地、发展动能转换新样板,为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引领。把培育成长性好的特色产业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壮大特色产业,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围绕产业开发旅游资源、挖掘文化内涵、完善社区功能,实现业兴镇兴。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地形地貌和资源禀赋,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做好小镇整体规划和形象设计,景观建筑设计要各具特色,避免千镇一面。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政府重点做好规划编制、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等服务,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引入优秀企业负责建设运营,不大包大揽、一哄而上,防止形成新的债务包袱。

——坚持融合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深挖延伸融合产业功能、文化功能、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促进叠加效应,推进融合发展。

(三)建设目标。

到2021年,培育和规划建设80个左右省级特色小镇,重点打造一批特色小镇样板,形成示范效应。

省级特色小镇镇区和企业运行质量好,债务负担合理,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有竞争力的创新集群、有影响力的细分行业冠军。产业类特色小镇,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15%以上,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0%,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位于贫困地区的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实现小镇景观化,所有特色小镇达到3A级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其中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达到省级旅游小镇标准。基础设施能满足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小镇内或周边拥有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各种功能有机融合。运营管理体制和投融资机制便捷、灵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专业化、日常管理服务精细化。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按主导产业定位,将特色小镇划分为产业类、文化和体育类、旅游类特色小镇。各地申报的特色小镇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业基础良好。特色小镇应聚焦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体育健身、金融、电商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茶叶、中药材、苗木花卉、文房四宝等历史经典产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清晰,有一定的创新创业基础。每个细分产业原则上只培育一个特色小镇。产业类特色小镇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已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建设期内有品牌创建的载体和基础,产业已有一定的知名度。文化和体育类特色小镇须拥有独特丰富的文化体育资源,能够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文化、体育产品和服务。

2.生态环境良好。特色小镇生态条件较好,绿化面积较大,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镇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打造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潜质。

3.公共设施完善。小镇或周边应有交通、给排水、清洁能源、教育、医疗、应急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社区服务功能。

4.规划布局合理。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相对独立于中心城区,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及社区。要科学编制概念性规划和小镇设计,明确项目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

(二)申报程序。

自2017年起,每年将按照“县初选—市上报—部门初审—办公室联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择优筛选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

1.申报。特色小镇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初选,再由设区市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方案。

2.初审。根据申报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提出联审名单。

3.联审。对进入联审名单的特色小镇,由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审,按照安徽省特色小镇评审表对其量化赋分,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列入待审定名单。

4.审定。将列入待审定名单的特色小镇报送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授牌。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政府安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以“借转补”方式用于扶持各地特色小镇建设,根据各特色小镇项目建设等情况安排,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年度评估情况较好的特色小镇予以奖励。财政奖补资金用于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培育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三)赋予先行先试权限。鼓励各地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放管服”改革,将市场需要的权力放归市场,允许特色小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先试有关改革事项。依法向特色小镇所在地下放各类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

(四)创新投资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置信贷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项目储备库内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产业链融资服务。鼓励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支持特色小镇运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对进入特色小镇的产业领军人才、大学生、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等给予倾斜,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打造创新创业样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方面加大对特色小镇的支持。特色小镇所在乡镇(街道)要负责抓好落实,为入驻特色小镇企业和人才做好各项服务,形成“省统筹、市指导、县主体、镇落实”的四级联动机制。

(三)强化考核评估。对授牌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每年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小镇,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摘牌并扣回奖励资金。省财政根据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意见,依规拨付或扣回资金。强化对特色小镇的监督,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文物破坏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核实,实行摘牌。

(四)加强统计监测。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制度。各地每半年向省数据网络平台报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

(五)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特色小镇的跟踪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通过建立“比学赶超”例会制、特色小镇镇长论坛,开展小镇的产业高度、改革力度、特色亮度评比,促进特色小镇取长补短齐发展,营造浓厚的建设氛围。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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