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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有关于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的通知,并且做出了具体要求。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简介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加大国有土地处置力度,细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0〕20号),现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继续坚持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收益”的原则;继续贯彻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继续执行出让国有土地基础资料“属地”负责原则。

二、工作职责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准备基础资料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程序

凡是中心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地块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将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土地处置申请和出让地块前期工作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出让规定和基础资料不全的,以退件通知方式退回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退件通知需注明退件理由和需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要求。

(三)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规划局去函(纸质和电子文档),由市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市规划局仅对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不受理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

(四)出让地块需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的,拆迁量由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评估中介单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出让地块评估单位,提出评估要求。

(六)对符合出让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召开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集体研究。

(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在听取中介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地块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汇报后,对地块出让方式、出让底价、出让起始价、保证金数额、出让条件、缴款期限等进行明确。

(八)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确定的意见,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将需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处置的土地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交易。

(十)土地招拍挂成功后,竞得人凭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凭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初须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出让土地按计划、分时序进行。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出让计划下达出让土地任务,纳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的申请和资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处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转变观念,努力筹措房屋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资金,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净地”出让。今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净地”拍卖方式,以实现土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四)加大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力度。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份,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2,其余县(市)须大于1。

(五)加强产业园区用地监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产业园区,要结合园区规划,从建设时限、指标、投资强度、税收、就业等方面,抓紧制定《园区工业用地集约节约用地绩效考核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于2012年9月底前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10月起,方案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处置申请。

(六)加快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中心城区范围内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与企业达成的招商引资协议涉及土地价格和出让条件的,或已使用但还未完善出让手续的用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需于2012年9月底前提供市人民政府认可的依据,再提交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统一研究。

(七)强化土地权属管理。属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地块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除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征地补偿资料外,还需对出让地块已征为国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等土地权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负责相关纠纷的处理和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以“现状”方式出让土地的存量国有土地,应对出让地块范围进行权属调查、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达成拆迁安置的初步意见,原则上应将出让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收回。若原土地使用权人数量多且土地权利证书统一收回困难,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需提交出让地块为国有土地、已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处置的承诺,并负责土地处置后相关纠纷的处理和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加快土地出让步伐。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为提高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性,市财政局要及时对已出让土地成本进行核算,及时分配出让收益;市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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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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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献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177KB

页数: 2页

焦政[201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

青海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8〕1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通知》要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我厅负责全省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实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颁发标识证书。

(一)评价机构能力条件

评价机构除满足《通知》规定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和相关业绩,并且专家库各专业组至少由两名专家组成。

(二)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活动,应报我厅登记并经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我厅将逐步完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三)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可承担我省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承担本单位或其母公司设计、咨询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地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和评价费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四、加强绿色建筑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信息、评价机构要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按季度报我厅(详见附件2),由我厅将适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冶小平 0971-614594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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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及认定。一是市房地产评估和经纪协会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强化对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市房地产评估和经纪协会备案。二是加强土地成本支出管理,定期对土地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未批先建土地出让管理。国有经营性用地未经招拍挂出让就先行建设的地块,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择机招拍挂出让。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宗土地的竞买。

(四)加快网上土地交易平台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快建设网上土地招拍挂出让平台,通过网络直接进行报名,适时开展网上竞价,使土地招拍挂出让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对土地出让后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管理

(一)调整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计算规则。自2011年起,由国土部门在上年年末组织评估机构或地价监测机构对当年每一个土地级别对应的商业、住宅、工业综合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凡在次年内申办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经评估的对应用途的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计算应补交的土地综合价款;若公布的评估楼面地价低于该宗地原取得时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的,按该宗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对地价涨幅明显地区的重点区域公布的评估楼面地价或宗地出让时成交综合楼面地价低于相邻地块半年内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30%以上的,按相邻地块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在以上规则公布实施评估综合楼面地价之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申请修订合同时的宗地评估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办理。

(二)优化修订出让合同管理。一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时,应及时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申办修订合同时的规定补交土地综合价款。二是对相邻地块若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的,其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可调剂使用,并按后一个合同的出让终止年限为准,修订出让合同。三是规划明确的地下建筑用途为车库的,除有市政府特殊政策外,按修订出让合同的时点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地下建筑用途为商业、管理用房的,按修订出让合同的时点全额征收土地出让金。四是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建筑规模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土地出让时或之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规模;土地出让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规划指标在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的,按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规模。

(三)规范误差范围内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复核)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2%的为正常误差范围。对违法增加建筑面积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测量增加的建筑面积由企业直接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后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范围。主城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区级储备机构可对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2公顷以下的零星地块进行储备。具有储备职能的园区公司,可对市政府批准的园区土地进行储备。

(二)加快储备土地拆迁整治进程。土地储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储备机构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整治供应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土地拆迁整治步伐,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各地城市建设进程要求,加快推进已征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适时开展土地开发整治工作,储备土地拆迁整治完毕后,方可依法对外供应,确保土地供应后按期交付。

(三)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廉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土地储备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反腐败长效机制,严肃惩治土地储备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调整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范围。为增强扩城建设统筹能力,自2011年1月1日起,将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征收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调整为5473平方公里。主城规划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市与区按55︰45分成。

(二)明确国有土地收益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计提比例。一是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整治后形成的土地收益上缴市级财政,统一转作市级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主城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6%集中的国有土地收益金,统筹用于整治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和弥补主城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二是凡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资整治土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土地出让金的6%建立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三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5%计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本金投入和建设贷款还本付息等。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可比照执行。

(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并向同级人大报告。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体制,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区县(自治县)金库。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将非税系统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清算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四)规范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有优惠政策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按申办时的政策和标准征收后,再由财政、国土部门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核定兑现优惠金额。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和违法违规违约用地处理

(一)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土地供应后,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综合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媒体公开。同时,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落实专门的机构和队伍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监测、更新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开展供后监管工作。

(二)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一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土地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出让价款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及部门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处理,处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二是加大土地出让价款追缴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及价款缴纳台账系统,对到期应缴未缴的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及时征收入库。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违约金。三是加大违法违规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定期将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抄送规划、建设、工商、银监、证监等部门。按规定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情况及土地利用开发情况评级制度,对有违约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客观记录,并予以降级处理,视情形依照有关规定禁止其参加新的土地竞买。

(三)明确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滞纳金免缴范围。一是如竞得人以外资结汇形式缴纳土地综合价款,非因企业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结汇事宜导致未能按时付款,且欠缴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经竞得人申请,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免缴相应滞纳金。二是土地竞得人前期参与了已竞得宗地的整治或拆迁,并垫付了一定金额的资金,但因区政府或市级储备机构未能及时归还企业垫付的资金,导致企业未能按时付款且欠缴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经区政府或市级储备机构书面说明,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免缴相应部分的滞纳金。三是因区政府或市级储备机构不能按时交地或不能履行竞买时的条件(如不能按时拆迁完毕等),经交地责任人及竞得人书面申请、区政府或市级储备机构书面说明,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对等免除滞纳金及违约金。四是因不可抗力(如银行支付系统故障等)造成竞得人不能按时缴款的,经有关部门书面说明,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免交相应部分的滞纳金。五是除前述四种情形以外的,经国土、财政部门共同商议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减免。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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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晋市建建字[2010]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市直有关单位,外省、市建设类企业驻晋城办事机构,各建设类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环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程序和时限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资料要求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建筑企业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建筑企业负责人和入市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技术负责人提供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并开具属本企业专职人员有效证明);        5、有效期内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6、申请表内注册项目班子人员:注册建造师证和B类考核证、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考核证、造价员的执业证和身份证(此表提供Excel电子文档一份);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内在晋城施工项目情况(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备案等资料)(新入晋城市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二)、建设监理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监理企业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省外监理企业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监理企业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总监需提供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件(负责人开具属本监理企业专职人员有效证明),        5、有效期内的监理企业资格证书;        6、入市监理人员情况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证和和身份证;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在晋城监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情况(新入市监理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代理机构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外省、市招投标代理机构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代理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并开具属本代理企业专职人员证明),入市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和身份证;        5、有效期内的代理企业资格证书;        6、入市工程代理人员情况表: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有职称人员职称证和身份证(委托外企业工程代理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在晋城代理工程项目代理合同情况(新入市代理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三、工作时限         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办理入市登记,实行集中受理、审批时间,每月10日-16日受理企业申请、17日-20日审批、公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表                (表格在下载专区电子表格里下载)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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