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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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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现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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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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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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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 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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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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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格申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3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其他相关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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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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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前言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6号

主 任  马 凯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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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年、预备级资格满1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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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 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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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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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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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文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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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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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共4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

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

 

发改办投资[2012]5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第13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师的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本通知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

    二、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资格升级。2009年以前(含2009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其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1-2)。

    3、资格申请书(附件1-3)。

    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09年、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四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

    5、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5)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是: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6)。如果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能够证明企业全部人员现状的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11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4、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在册的招标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附件2-5)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提供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提供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册封面(附件4-1)。

    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情况(附件4-24-34-4,根据本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及其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邀请招标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同时,申报机构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

    申报材料中,以下几项应按要求上报电子文档: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4)、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业绩情况(附件4-24-34-4)。其中,附件1-42-2Word文档格式填写,其他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

    申报材料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www. ndrc. gov.cn)下载。

    四、准备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以不提交招标业绩情况册。

    (二)申报甲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4-2或附件4-4 ;申报乙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4-3或附件4-4

    (三)已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且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全部评标专家必须从中抽取的地区,经省级初审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该地区的机构可以不提交专家库情况册。

    (四)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五)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排列次序),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七)同一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登记在册的招标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八)登记在册的招标师是指取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从业人员。

    (九)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对应。

    (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所报送招标业绩的项目顺序相一致。

    (十一)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十二)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报单位不需要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机构应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栏目(网址:www. ndrc. gov.cn/wsbs),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中“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事项的相关提示上报招标业绩。

    (二)各申报机构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附件4-2、附件4-3或附件4-4所列项目次序,将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相关批复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签字部分)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上传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

    (三)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0911日至201112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在20125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同时填写初审意见附表(见附件5),初审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初审机关应于20126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申报材料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西区三层313室,邮编:100142

    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申报机构未达到所申报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在资格申请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报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不接受的,将不授予资格或撤销其原有资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三)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0108848501101068502511

 

    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1-1

         二、资格申请承诺函(1-2

         三、资格申请书(1-3

         四、企业基本情况表(1-4

         五、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1-5

         六、未受处罚声明(1-6

         七、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2-1

         八、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2-2

         九、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2-3

         十、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2-4

         十一、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2-5

         十二、专家库情况册封面(3-1

         十三、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3-2

         十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4-1

         十五、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2

         十六、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3

         十七、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4

         十八、初审意见附表(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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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

 

发改办投资[2012]5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第13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师的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本通知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

    二、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资格升级。2009年以前(含2009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其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1-2)。

    3、资格申请书(附件1-3)。

    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09年、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四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

    5、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5)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是: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6)。如果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能够证明企业全部人员现状的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11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4、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在册的招标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附件2-5)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提供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提供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册封面(附件4-1)。

    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情况(附件4-24-34-4,根据本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及其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邀请招标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同时,申报机构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

    申报材料中,以下几项应按要求上报电子文档: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4)、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业绩情况(附件4-24-34-4)。其中,附件1-42-2Word文档格式填写,其他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

    申报材料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www. ndrc. gov.cn)下载。

    四、准备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以不提交招标业绩情况册。

    (二)申报甲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4-2或附件4-4 ;申报乙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4-3或附件4-4

    (三)已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且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全部评标专家必须从中抽取的地区,经省级初审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该地区的机构可以不提交专家库情况册。

    (四)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五)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排列次序),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七)同一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登记在册的招标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八)登记在册的招标师是指取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从业人员。

    (九)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对应。

    (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所报送招标业绩的项目顺序相一致。

    (十一)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十二)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报单位不需要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机构应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栏目(网址:www. ndrc. gov.cn/wsbs),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中“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事项的相关提示上报招标业绩。

    (二)各申报机构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附件4-2、附件4-3或附件4-4所列项目次序,将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相关批复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签字部分)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上传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

    (三)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0911日至201112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在20125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同时填写初审意见附表(见附件5),初审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初审机关应于20126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申报材料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西区三层313室,邮编:100142

    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申报机构未达到所申报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在资格申请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报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不接受的,将不授予资格或撤销其原有资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三)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0108848501101068502511

 

    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1-1

         二、资格申请承诺函(1-2

         三、资格申请书(1-3

         四、企业基本情况表(1-4

         五、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1-5

         六、未受处罚声明(1-6

         七、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2-1

         八、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2-2

         九、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2-3

         十、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2-4

         十一、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2-5

         十二、专家库情况册封面(3-1

         十三、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3-2

         十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4-1

         十五、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2

         十六、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3

         十七、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4

         十八、初审意见附表(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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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条例全文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 人以上;

(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

(四)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 人以上;

(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

(四)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 年、预备级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 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 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 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 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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