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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各省(区、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督促各省(区、市)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五条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各省(区、市)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一)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一)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二)考虑东中西部区域差异;(三)考虑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差异; - 3 -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各省(区、市)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
第三章 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本地区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需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需求应符合本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二)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三)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到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二)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三)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四)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在分解时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未按时开工建设的;(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在本专项内调整有关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调出项目一定时间内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应是已开工项目或近期能够开工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 10 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省(区、市)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第十八条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各省(区、市)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100433B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预字〔1999〕36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
安徽富邦装饰【沫沫】为您解答; 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说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但是各地方的认知和实践不完全相同,例如重庆市和湖北黄石市,把廉租住房纳入...
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资金全部下达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表示,今年以来,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030亿元,加上执行中追加395亿元以及通过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280亿元,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目前已全部下达。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中华建设网讯(记者 阎秋)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办法》从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管理、监管措施、附则等六个方面,提出23条管理举措。
《办法》明确了投资专项支持范围: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面,重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包括: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库(场)、充电桩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办法》规定了投资补助标准: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80%控制,西藏可达100%。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办法》规定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城市(县城)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办法》强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21〕197号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积极支持“十四五”铁路项目建设,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对《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8日
附件: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 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 务院令第 712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 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 号)、《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 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 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 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贫困地 区。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并明确投资 额度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承诺额度上限,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 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但未明确 投资额度的项目,将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审批的新建铁路项目,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 考虑。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 模。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测算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70%考虑,“十 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如下:
(一) 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 别不高于资本金的 40%、40%、30%安排。
(二) 东部、中部、西部省份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 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别不高于资本金的 10%、15%、20%。
(三) 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 20%。
(四) 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项目(重点铁路口岸 扩能改造)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 20%。
(五)对涉及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重点沿边等地区的铁路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明确支持的重大铁路项 目,经论证可以适当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规模,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年度计划需求申 请,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确定的领域和方向;
(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对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投资需求以及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报 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 调整投资计划的,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 目。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 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 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防止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保证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 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 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 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 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 期整改,采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 宏观调控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城际铁路等地方项目可以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资金申请主体,安排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地方资本金,相关申请及监管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 度、工程质量等。严禁转移、侵占、挪用,确保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 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发改基础规〔2020〕1079 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