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2019年12月16日,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规定,漳州市家具协会等社会组织因2年以上(含2年)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履行年检义务或年检不合格等原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2100433B
漳州市家具协会,社会组织。
UIIO的很多,憧憬转变是现代人们常有的消操心理,而办公室的安插与家具的选购也是如斯。一个办公室装饰得再美丽、奢华,但跟着工夫的推移,这种新颖感和美感也会随之削弱。所以办公室内家具不成摆放得太满,要为...
漳州办公家具厂产品多的有: 合峰办公家具 地址: 漳州市芗城区 &nbs...
1 吉马家具广场---位置:蓝田开发区 2 阿松家具、漳发家具、--位置:过战备大桥 3 家和家具--位置:漳州西站楼上...
家具行业发展与木材人造板产业——专访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朱长岭
近日,本刊特别采访了中国家具协会新任理事长朱长岭先生,就岁末中国家具行业回顾与展望进行深入访谈。作为家协的理事长,朱长岭一如既往地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在采访中,朱长岭表示,自己只是想站在行业管理者的角色上,为中国家具行业的发展服务,希望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把工作做得更好,真正做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漳州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关于公布第十九届漳州市水仙
漳州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关于公布第十九 届漳州市 “水仙杯”优质工程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漳建质安协 [2018]6 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规定,协会对申 报第十九届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组织了申报资料初 审、专家组现场核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漳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网”公示期满, 现决定授予“建发·碧湖 1号项目 1-4#楼(上 部工程)及地下室”等 61个单位工程第十九届漳州市“水仙杯”优质 工程奖,并予以公布。 附件: 第十九届漳州市 “水仙杯”优质工程奖获奖名单 .xlsx 漳州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2018 年 4月 16日 附件: 第十九届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获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工程名称 结构形式 基础类型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
青岛市家具协会连续多年获评青岛市先进社会组织,青岛市诚信民间组织,连续五年获得优秀年检单位,还获得中国家具协会杰出贡献奖。
青岛市家具协会是青岛市家具行业民间组织,成立于1999年,会员单位从成立初期的38家发展到140余家,初步统计2012年会员单位完成产值70多亿元。当年协会又吸收了胶州市家具协会、即墨市家具街商会,共计会员260多家。同期青岛市家具木制品行业企业约1000家,完成产值230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10.5%。其中家具出口额8.86亿美元,增长35.6%,占山东省家具行业出口总值的50%以上,家具企业的整体经营水平不断上升。
2012年协会产值过亿企业有10多家,青岛一木、青岛良木、海燕木业、优菲家居、华谊宜家、宏洋木业、宏申木业、海博家居、书院家具城、达翁建材家居广场、福瀛国际家居生活广场等大型企业带动了行业发展。流通领域有卖场17家(含连锁店),总面积达120万平米。分别分布在市区、黄岛开发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等区域,城阳世纪美居总经营面积30多万平方米,并在国内家具商界有着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南康市家具协会”。
第二条南康市家具协会由南康市家具及配套产品企业自愿组成。协会主要起搭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桥梁,研究和解决会员提出的一些问题和意见,及时反映和上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组织同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为会员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谋求南康家具产业整体推进和共同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团结和带领本市家具及配套产品企业,不断增强其产品设计、制造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素质,取得更好经济效益,引导和推动企业上档次、上质量、创品牌,促进全市家具产业做大做强,为南康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南康市家具产业促进局,并接受南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南康市家具产业促进局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政策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办好行业刊物。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评选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行业产品品牌和著名商标。
(四)加强市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办好行业展览会,为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献计献策。
(五)负责邀请外地专家、学者到我市进行讲座,组织本会会员开展企业管理、技术培训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聘请本会法律顾问一名,负责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向会员提供有偿法律援助。
(七)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向本会要求、组织有关会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研究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长单位每年资助20000元;执行会长单位每年资助1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资助10000;常务理事单位每年资助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资助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元;资助费和会费每年11月底之前自觉交清,否则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凡不再担任会长、副会长职务的或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领导、社会名流可聘为名誉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四)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五)任命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本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本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职数及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