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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委员会一九六○年七月五日发布的《河南省郑州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对城乡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一)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生产化妆品的;
(三)生产、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集中式给水工程;
(五)公共场所;
(六)学校校舍、幼儿园园舍;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管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二)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三)对建设项目卫生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四)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五)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城建、规划、计划、环保、劳动、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级建设项目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市)、区级及其以下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有卫生章节,说明选址位置、根据工程性质和污染情况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等。
第十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应当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并提供隆设施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措施审查后,应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将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卫生防护设施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凭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卫生设施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手续的;
(二)卫生设施设计图纸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擅自修改卫生设施设计图纸或者未按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1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 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管理、监督办法》 (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 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公 司根据需要向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公司纪委是各建 设工程项目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是公 司驻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代表,负责驻在建设工程项 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为准绳,坚持“保护、惩处、监
四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高清版).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 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根 据《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的通知》 (川编发〔 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 健〔2011〕41 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 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 建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职业病 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 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31
【生效日期】1991-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本市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城建、规划、劳动、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预防性卫生监督又称设计卫生审查。通过设计卫生审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在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时切实贯彻国家的有关卫生标准、条例和法规,从而防止工程建成后污染环境,影响居民健康;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符合卫生学要求。
卫生部门依据法规对城乡规划、工矿企业、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包括任务书和图纸资料)进行卫生学审核,作出了卫生学评价,竣工后进行验收,发现卫生问题及时研究解决。2100433B